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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风险对纳税筹划方案选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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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笔者认为,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方面,应与财务目标具有协同性。即:纳税筹划取得收益不应引发更大的财务风险

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风险会降低企业的价值。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方面,应与财务目标具有协同性,而不应仅仅以降低税负作为企业纳税筹划的目标。只有当纳税筹划取得收益而不会引发更大的财务风险时,方案才是可行的。

案例一、某企业与某国外大公司联合出资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假设其投资总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注册资金为人民币3000万元,在注册资金中中方占40%投入资金1200万元,外方占60%投入资金1800万元。中方企业打算以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评估价值1200万元)和房屋建筑(评估价值1200万元)投入。在选择投入方式上该企业做了如下两个方案:一是以机器设备作价1200万元作为权益资本投入,房屋建筑作价1200万元作为实物债权投入;二是以房屋建筑作价1200万元作为权益资本投入,机器设备作价1200万元作为实物债权投入。

(一)两个方案的税负分析

方案一:企业以设备作为权益资本,参与合资企业利润分配,同时承担投资风险,不缴纳增值税和相关税款及附加。房屋建筑作为新企业的实物负债,不参与利润分配,不承担风险,此种行为应视同房产转让,依照相关税法规定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契税,其各种税种具体数额为:

营业税为1200×5%=60(万元);

城建税为60×7%=4.2(万元);

教育费附加为60×3%=1.8(万元);

契税为1200×3%=36(万元)由受让方承担。

方案二:房屋建筑作为权益资本投资,参与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按相关税法规定,可以不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但需缴纳契税。另外,税法规定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售价不超过原值的,不缴纳增值税。在方案二中企业把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作为实物债权投资给另一企业,视同转让固定资产。由于其售价一般达不到设备原值。因此可以不缴纳增值税。其最后的税负负担为:

契税1200×3%=36(万元)由受让方缴纳。

对照上述两方案可以看出,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税负减轻66万元,扣除所得税影响,实际税负减轻66×(1-33%)=44.22(万元)。

(二)对纳税筹划方案的财务风险分析

1.经济内涵分析:(1)商品内在经济价值:机器设备价值最终取决于特定的生产经营,并随着经济和技术折旧转移、损耗其价值。由于缺少活跃的交易市场,其变现价值往往不等同于评估价值,且变现将承担较多的交易费用;而房屋建筑可以脱离生产经营体现其价值,并且只承担经济折旧,通常增值超过折旧。(2)投资方式经济价值:方案一,房屋建筑以实物债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资产价值得以保全。方案二,房屋建筑作为权益资本投入,取得合资企业份额的同时,资产价值作为新合资企业价值的一部分而被虚拟化。

2.财务风险分析:(1)资产贬值风险:作为新成立的合资企业,一般来说,经营风险较大。而在宏观经济环境较好的情况下,房屋建筑作为区别于在生产运营中体现价值的机器设备而具有独立市场价值的商品,有成熟的房地产市场和稳定的资产升值率(只承担系统风险)。在方案一中,房屋建筑作为实物债权投资参照市场增值率约定投入资产报酬的情况下,当房地产市场增值率超过合资企业资本报酬率时,很显然,方案二面临更大的资产贬值风险(同时承担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2)价值变现风险:新成立的合资企业作为非上市公司,缺乏资本转让的畅通渠道。通过企业经营收回房屋建筑投资在创业初期具有较长过程,使其承担较大的机会成本。而作为负债,企业则具有刚性的偿债义务。因此,方案二比方案一具有更大的价值变现风险。(3)资产保障风险:从投资者角度出发,实物债权对企业剩余财产有比普通债权更优先的受偿权而比所有者权益更有保障。因此,方案二比方案一承受更大的资产保障风险。

结论:一方面,如果仅从税收负担来看,方案二优于方案一。但从财务风险管理的角度分析,则应视情况而定:如果新合资企业所从事的是低风险或成熟行业,同行业平均资本报酬率高于房地产增值率,则无疑选用方案一。但如果新合资企业所从事的是高风险行业,则以多纳税44.22万元的代价换取1200万元房屋建筑资产的保全,并且将机器设备连同所承担的风险一并转移给新合资企业以获取股份,是完全可行的;另一方面,如果案例一的实物债权投资改为普通债权投资,无疑应采用方案二。因为在此情况下,债权投资的实物风险已提前被“货币资金固态化”,选择税负轻的方案是必然。但如果把这看作独立纳税筹划方案(即方案三)的话,仍要考虑方案一与方案二的财务风险比较。

案例二、甲公司欲将一幢房产出售给乙公司,双方约定的售价1200万元。

方案一:甲公司按出售方式交纳营业税:

1200×5%=60(万元)

方案二:甲公司前期以该房产对乙企业投资,后期再将其股份按比例全部转让给乙企业股东。

根据税法规定,以房产对企业投资,并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在投资后六个月内将投出房产过户至乙公司的情况下,不需缴纳营业税。

方案三:甲公司以该房产对乙企业投资,投资时私下签订合同,在约定时间内将其股份按固定价格全部转让给乙企业股东。表面上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同样不需缴纳营业税。

对纳税筹划方案的财务风险分析:

前两种方案比较:从税收负担来看,方案二少纳税60×(1-33%)=40.2万元。从财务风险角度看,如果被投资企业近三年平均资本报酬率较高,资本结构适宜,企业产品市场反应较好,在可预见的将来无亏损的风险,则作为投资的房产无较大幅度贬值的风险,应采取方案二。如果被投资企业近三年平均资本报酬率不佳,而且企业正处于成长期,则可预见企业风险较大,最好采用方案一,以保证房产资产的安全性。

至于第三个方案,因投资时签订了某个时点的固定转让价格的合同,投资企业并不实质承担被投资企业的经营风险,属于对税收政策的恶意规避,极易遭致国家税收权力严厉的反避税制裁,导致企业财务资源加倍流出,是纳税筹划的高风险区域。纳税筹划的财务风险高于纳税筹划的收益,违背了风险控制的财务目标。

结语:以上两起案例给我们的启示为:

(一)正确理解税收内涵

作为利益博弈的强势一方,国家作为税收主体之一,对企业的纳税行为始终处于导向地位。企业应善意利用税收政策,降低纳税筹划风险。

(二)正确实施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要求行为人在经营中寻求企业行为与政府政策意图的最佳结合点。成功的纳税筹划既能使经营者承担的税收负担最轻,又使政府赋予税收法规中的政策意图得以实现,对政府、对企业都有利。

(三)纳税筹划应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

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部分,应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的宏观环境,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命周期相适应,正确贯彻企业战略意图,以降低企业财务风险、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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