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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价值评估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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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分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法律风险实质所在及讨论知识产权评体体系建设可能之道,提出专业的知识产权权属状态专家评价机构、确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建立知识产权信用制度以完善知识产权价值体系,对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瓶颈提出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 质押融资 价值评估 法律瓶颈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以知识产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质押与金融机构,获取金融机构贷款的一种贷款方式。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质押标的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明确提出,是在金融危机爆發以后,中国企业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压力,而中小企业由于其资产规模较小,可运作资金减少后,更加举步维艰。政府为帮助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考虑到中小企业尤其是其中较大比例的科技型企业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形成了以知识产权质押的方式开展金融贷款,实现企业自主创新的融资难题的解决。

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2007年颁布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發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發展的需要开發保险品种”。2008年4月9日,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在“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主题中提出“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主体。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其后,科技部發布《关于推动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發展的意见》,指出将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银监会和科技部也联合發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会将逐步开展专利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在法律作出规定和政策提出要求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1月选择6家单位作为首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随后,各地方也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發展,如,上海制定推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办法,江苏、广东等地均出现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事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出现,打破了以往只能以担保人担保或实物作为抵押物的担保融资形式,实现了企业的无形资产也能实现融资,此点对中小型企业尤其是科技型的企业的生存与發展是极为有利的。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發展至今数年间,虽然各地开展了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并通过各种方式尤其是政府贴通过优惠政策和资金补贴的方式进行广泛推介,但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本身所具有的高法律风险特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融资规模中所占比例微不足道。据《南方周末》报道:截至2012年9月底,汉口银行光谷分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1.57亿元,占总贷款金融的6.58%,同时要求企业主承担个人连带责任。杭州银行科技支行仅对6家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涉及發明专利、商标和版权,贷款规模总额1亿元。另一方面,相关文献资料及报道材料反映,目前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有多种模式:上海浦东模式(政策性主导的知识产权质押间接融资);江苏模式(无抵押、无担保融资);北京模式(展业通);天津模式(组合担保)。从这些模式中不难發现,知识产权质押在融资中担保作用比例越大,其所获得融资的资金比例越小,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能够试点推广,除有政策性引导外,更多地依靠其他担保形式(第三人保证、实物抵押)才能实现融资目的(仅有江苏采取无抵押、无担保的融资模式,但其融资规模处于很小状态);在知识产权种类上,金融机构更多选择的是發明专利、商标权及著作权,而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几无触碰,使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实际操作中,虽有政府在政策、资金方面的大力支持,但在金融机构还远未能成为一种重要融资手段。究其原因,其中除有经济性原因之外,面临的主要是法律保障的瓶颈。

目前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障碍或制约發展的因素,专家学者更多的讨论认为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其首要原因。目前有关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处理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权利质押”之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但由于担保法本身法条只作原则规定,实际操作中不仅法律未有具体规定,相关部门亦未有统一的具体规范提供依据,因而金融机构实际操作时依据不明确而产生较大的风险,从而望而却步。其次,更多的专家学者都认为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上,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最核心的部分,但目前国内的评估缺乏规范,对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价值很难给予准确、规范的价值评估。再则,是认为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欠缺已成为制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發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绝大多数专家学者都认为需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着于价值评估机构和体系的公信力方面,但这些外部体系的建立,都没有从知识产权本身与实体财产权利的区别特征入手解决根本性问题,即知识产权权利的稳定性问题。

1.建立知识产权权属状态专家评价机构,保障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权属稳定性

众所周知,实物性财产在形成以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其价值是稳定的,因而其作为担保物时的担保价值是容易确定且是稳定的(这里不考虑市场价格波动情况),所以以物抵押担保的融资方式中担保权利价值是稳定的,而风险较小;同理,以“人”作保融资模式下,“人”的保证能力也是以其所持有的资产体现的,包括企业信誉,通过资产规模、价值评估或经营业绩都可能量化地体现其保证能力,这种能力在一定时期内显然也是较为稳定的。在以上的财产权利中,除非有所有权人的其他处分行为,其保证能力是能够持续持有的。所以以物作押或以人作保的融资模式中,担保的作用是稳定的,法律风险较小的,当然由于各方面都已形成相应的规范,也有据可循,所以金融机构更愿意采取这种驾轻就熟的融资模式。

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与实物资产及能以实物价值体现的“人”的能力相比具有资产无形性的区别特征,使得金融机构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感到难以掌控,望而却步。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权利取得和保持的法律特征,使得其用作质押融资时面临的最大的法律风险在于权利的不稳定性。

知识产权用作质押融资,对于权利人来说,其产生价值的前提是权利人必须要无瑕疵地拥有相关的权利并在一定时间内持有相关权利,这样才能不仅体现价值也才能保有价值,才能对所融资金提供保障,这也是金融机构接受知识产权质押提供融资的概本所在,因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首先解决的法律风险即在于权利的拥有并稳定持有,而恰恰由于知识产权的授权特性,使得知识产权在其被授权后权利存续期间,其权利人的权利状态是不稳定的,一项已明确了权利归属的知识产权在存续期间有被他人提出异议、争议或无效、撤销等请求,甚至导致无效的可能,而形成质押权利不稳定的法律风险。

在专利权方面,《专利法》第四十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發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發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对于知识产权法律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专利包括發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只有發明专利是经过实质审查后授予专利权,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仅作初步审查后即授予专利权。在专利申请授权后,任何人认为其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授予条件的,都可以提出无效请求,这样就使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一旦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后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该专利权将视为自始不存在,如果该专利权此前已用作质押贷款,则将使得用于质押的标的物亦处于“自始不存在”的状态,权利质押自始失去担保意义。

相对于专利权,商标权利因其经历授权审查程序,权利状态有所稳定,但同样也有被撤销的可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从法律规定可见,对于已注册的商标,可以根据不同法条规定的情形理由提出撤销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后,确定具有撤销情形,将裁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如果产生这样的商标被撤销的结果,亦将产生用于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质押标的物缺失,知识产权质押担保作用失去。

正基于对于知识产权权属稳定性的担忧,使得金融机构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中,对于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选择“小心谨慎”,更多选择發明专利权、驰名商标等权利相对稳定的知识产权作为质押标的物,从而使得大量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以及一般注册商标权的中小型企业、科技型企业难以利用所持有的知识产权实现质押融资。

所以,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应当稳定知识产权的权利价值,即应考虑稳定知识产权的权属。针对我国现行法律尤其是专利法对于专利权复审的规定,对于用于融资的知识产权应当通过实质审查或复审,从效率角度考虑,这样的实质审查应当建立有“快速通道”,而这样的快速通道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制度设置有所冲突,也与现行的复审现状相矛盾,但可以在复审体制外,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权属评估机构,诸如专利查新检索机构对专利技术创造性、新颖性状态进行检索一样,专业地对知识产权的权属状态提出专家意见,为金融机构的法律风险评估提从依据。此点类似于银监会和科技部在下發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和引导银行设立科技专家顾问委员会,提供科技专业咨询服务;在审贷委员会中吸收科技专家,为科技贷款项目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的做法,不同之处在于不是以各银行分别设立评价机构,而是根据权利类型设置全国统一评估机构,即由专利管理机关、商标管理机关、著作权管理机关统一设立评价机构,统一评价对比体系、统一评价审查标准。

2.确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价方法,保障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价值的统一和稳定

准确地担保物的担保价值,对于融资规模和融资安全风险都有极为重要意义。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中,如何准确地评估质押物一知识产权的价值,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它决定了能否用于融资以及所融资金规模,在融资规模需求确定情况下,它决定了融资安全措施的需求。如前述,知识产权本身具有权属的不稳定性,它决定了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稳定,因而评估难度较有形财产的评估难度更大。其次,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目前适用于有形资产评估的价值评估方法与知识产权评估并不相适用,比如有形资产中不动产评估经常适用的重置成本法,在知识产权评估中并不能适用,尤其是發明专利权的价值评估。發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發明能够被授予专利权,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新颖性“是指该發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發明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而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發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显然發明专利权与此前技术是不相同的,不能作同等对比,缺少重置的对比参照物,也就无法适用重置成本法进行价值评估。知识产权本身无论是专利权,商标权或是著作权,普遍具有独特、唯一的特点,因而都难以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价值评估。而价值评估的另一方法——市场比较法,其需要以市场同类标的物进行价值比较才能进行价值评估,仍以發明专利权为例,由于其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在市场上已难有与其同质的技术进行对比,选择目前市场中已有技术进行对比,难以反映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而该“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恰恰是發明专利权的价值所在,因而市场比较法是不能准确评估出知识产权应有的价值。

在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中,除解决知识产权本身权属稳定性问题外,评估计算方法的适用也对知识产权价值的准确评估有着实质性影响。确定和统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统一“度量衡”,将提高知识产权价值的可信度。所以,在目前价值评估中所通常适用的重置成本法、市场比较法和收益现值法中,前两种方法从会计评估学角度可以适用,但与知识产权本身属性不符而建议不作适用,收益现值法通过估算知识产权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的方法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与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无形性和發展性相契合,是较为贴切的评估方法。

在分析比较了价值评估方法与知识产权本身属性之间的贴合度后,可以确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方法,将为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提供统一的依据,也提供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信用保障。

通过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结合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立法体系和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以及提高质押知识产权的可处置,将有利于降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法律风险,也有利于鼓励金融机构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质押模式,为中小企业及科技型企业融资难的解决提供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