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拧紧黄河排污“水龙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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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重的记忆,严峻的数字

在人们的记忆中有这样一个触目惊心的事例:

地处河南的黄河支流天然文岩渠旁的前孙东村,严重的水体污染使得该村5年内数十人死于癌症,河中鱼虾绝迹,村民们守着水却无法灌溉农田。水污染成为黄河水源匮乏的另一主因。

在老书记王凤英的统计名单上,从1997年开始,村里不断有人得病死亡,这些人当中以患食道癌、肺癌、肝癌者居多,“一年多则十来个,少则四五个”。

韩庆印老人一直生活在噩梦里。他那一大家子中前前后后走了6人。6个人中,有亲兄弟,有叔叔和哥哥,还有两个侄子和一个侄媳妇。

这是一个极端的典型。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2010年3月22日“世界水日”报告,称污水每年夺去数百万人生命。报告显示,全球每天排放大约20亿吨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水。水相关疾病每年致死至少180万名5岁以下儿童,即每秒钟夺取一个幼小生命。全球半数以上住院患者染病与污水相关,大约3.7%的去世者死于与污水相关疾病。从某种意义上说,污水比战争等暴力活动更加致命。

在今年5月召开的黄河流域(片)水资源保护工作座谈会上,记者记录了这样一组数字:

目前,黄河以全国2%的水资源承纳了全国约6%的废污水和7%的COD排放量,受纳的污染物总量已超出自身的水环境承载能力,由此带来河流污染、湿地萎缩、生态用水不足及功能下降诸多问题。2010年,黄河流域废污水排放量达43.6亿吨,较20世纪80年代翻了一番;流域全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仅为43.8%,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全流域劣V类水质河长占总评价河长的34%。与其他流域相比,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

《批复》:意义重大

2012年6月15日,水利部向黄委和流域九省(区)印发了《关于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权限的批复》(水资源〔2012〕279号,本文简称《批复》),这是继淮河流域和海河流域之后,水利部再次以文件形式明确的流域管理机构与流域内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权限。

黄委对《批复》高度重视,及时召开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权限批复意见贯彻落实工作座谈会。黄委主任陈小江强调,要深刻领会水利部批复意见的重要性,准确把握当前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从时展进步、人民群众期待、依法履行职责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统筹安排、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形成合力,加快提升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水平,努力实现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新突破,为保障流域人民群众用水安全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是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后确立的一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的管理制度。2004年10月,水利部颁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该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

黄河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起步较早,成效明显。针对严峻的黄河流域水污染形势,黄委在20世纪90年代就着手开展入河排污口调研和制度建设的尝试,于2003年实施了《黄河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依法实施多项入河排污口审查许可,会同地方有关省(区)水利厅连续对重点区域开展了多次执法检查,对多家重点新兴工业园区进行了入河排污口调查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有关省(区)人民政府进行了通报,得到水利部充分肯定,也引起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2006年12月,黄委根据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已有的实践经验,制定并实施了《黄河水利委员会实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细则》,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黄河入河排污口监管制度。

2008年以来,黄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多次与流域内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沟通、征求意见,编制完成《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权限划分意见》,上报水利部。

至今,黄委已实施多项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制度,开展了重点排污口的调查和监督性监测,联合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区域入河排污口进行了执法检查,基本完成了黄委管辖水域的入河排污口登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对工业园区排污等新情况和新问题开展了探索性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与此同时,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开展了一些工作,特别是沿黄各省、自治区和黄委共同开展的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核查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了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现状,为今后的监管工作打下了基础。

黄河流域水量少、污染重,治理难度大、历史欠账多。进入21世纪以来,污废水量和入河污染物量一直居高不下,对保障沿黄和华北地区用水安全特别是城市供水安全带来严重影响。近年,黄河水质恶化的趋势虽有所好转,但总体形势依然严峻。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期,黄河水资源保护将是一项极其重要而又极为艰巨的任务。

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权限的批复,标志着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管已经迈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今后将进入权责明确、管理规范、执行高效的发展时期。权限批复后,将进一步促进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对规范和深化流域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起到积极的推动和指导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局长司毅铭说: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是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抓手和落实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红线”的重要手段。划分相关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基本要求和重要前提。因此,《批复》对加强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保障流域用水安全、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义重大。

《批复》内容:涵盖监管全过程

文件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同意、登记、整治、档案及统计、监测等五个方面,明确规定了黄河流域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黄河水利委员会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权限和职责。其中,既包括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权限,也包括入河排污口登记、整治、统计与档案管理、监督性监测等日常管理权限。同时,对管理过程中一些程序也提出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