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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次谴责不如1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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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日在其网站增加了“上市公司诚信纪录”栏目,由于详细披露历年沪市公开谴责信息而备受关注。

据统计,自2001年4月以来,先后有61家沪市上市公司受到上证所77次公开谴责,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中有477人(次)因未能勤勉尽责遭公开谴责。

“诚信纪录”表明,大部分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由于未及时披露信息或披露虚假信息而遭到公开谴责。这些被上市公司拖延、隐瞒或篡改的信息包括公司业绩、对外借款、贷款、质押担保、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特别是母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或重大合同等。另外,上市公司出于种种目的作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业绩预告,从而对投资者形成误导,也在被谴责之列。

就在2004年11月初,据媒体报道,因串谋和诈骗罪,曾坐拥市值70亿港元的香港上市公司联合集团前主席李明治被香港特区法院判定入狱,开始铁窗生涯。据悉,李明治获罪的原因是旗下联合集团在1990年至1992年间的三次配股中,“联合系”关联公司虽参与配股,但未缴足大部分配股款,而联合集团在1990年和1991年年度财务报告中均未披露。

同样是上市公司高管,同样是因不诚信而违规违法,香港的李明治被判入狱1年,并禁止他在4年内担任任何公司董事,而尽管相当部分内地高管的违规事实远比李明治严重得多,内地被谴责的高管们(如果加上深交所,这一数字将更多)却基本上依然享受着充满阳光的自由生活。

从对董事处罚效果看,477人(次)公开谴责显然不如1次判决。正因为内地监管层对违规者大多采取温和的公开谴责以及少量的罚款,才使得公开谴责的威慑力和惩戒性日渐式微。而内地证券市场有关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的措施也不十分完善,种种原因导致内地市场违规和违法行为无法得到及时有力的惩罚,只能止步于简单的公开遣责。

在1次与477次背后,还有两地监管意识的差别。李明治事发10年以前,面对这位商业界颇有名望的富商,香港证监会等相关机构开始了长达6年的调查,1998年提起公诉,直至2004年11月李明治入狱,这种锲而不舍的精神十分可贵。而在内地,即使是公开谴责往往也要等到违规行为十分严重以后才进行。像国光瓷业是受到大量原告、公司接到法院传票不得不公告后,监管部门才进行公开谴责。在目前法制环境不完善的客观条件下,监管层是否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采取更多措施如增加事前监管、及时监管,而不仅仅只是注重公开谴责这种方式。

过去10年中,香港监管机构至少将8名上市公司主席送入监狱。尽管不能说香港证券市场尽善尽美,但至少对违规者威慑力始终存在,违规的成本也十分高昂。至少在香港证券市场,绝不会出现像茉织华董事长李勤夫私自将5亿元巨资投入关联公司和期货业,却仅受一个公开谴责的现象。(摘自2004年12月1日《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