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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落拆迁中的“非物质补偿”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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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村的拆迁是一个复杂的难题。引发拆迁困难的原因并不仅仅是物质补偿标准的原因,非物质补偿也会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个案村的实证研究表明,村民对非物质补偿的诉求,包括两个主要方面:拆迁安置能够保障自身的长远生活;拆迁后的安置能够维系或重组原有的材落共同体。因而,在村落拆迁过程中,要考虑如何为村民长远的生活提供一定的保障;要尊重村落共同体结构和社会网络。

关键词:非物质补偿;拆迁;村落共同体

中图分类号:C91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2)05—0120—06

一、问题的提出及文献回顾

为了加快推进城市化发展进程,许多城市都在对其周边农村进行改造、拆迁。郊区农村的改造与拆迁涉及多方的利益,尤其是拆迁地村民的根本利益,是当前城市发展过程中一个复杂而又困难的问题。围绕郊区农村的拆迁,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商和被拆迁地村民之间展开了较量和博弈。地方政府往往将撤村建居或把农民整村迁居进城视为“扩展城市和实现农民市民化的起点或主要方式”。人们也通常认为,这样一种“城市化的过程是充满农民的欢庆、喜悦和梦幻的”。然而,“城郊农民的反应却常常出乎地方政府预料”,他们“并不都是欢迎地方政府的“撤村建居”工程的”,“‘农转非’意愿不强”,甚至“对政府的安排有较强烈的不满,一些村民更是表现为抵制拆迁。

对于这一现象的解释,既有研究大多“将关注的焦点聚集在货币补偿上”,认为现行的“补偿标准低”,且“补偿不到位、费用分配使用不合理、安置方式简单……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面临生活和生存的困境,由此导致郊区农村村民拆迁意愿不强或对拆迁不满意。归结起来,既有研究在解释上大多“突出了城郊农民行动中的经济收益动机”,认为是征地的经济补偿不足导致村民的排斥或抵制;因此,在征地拆迁中,要“提高对拆迁户和征地户的补偿水平”。然而,从各地实际的农村拆迁工作来看,引发拆迁矛盾或拆迁困难的原因并不仅仅是征地补偿与安置费等物质补偿的因素,“不能被简单归为经济利益补偿不足”,村民对拆迁的态度中还考虑其他社会因素

陈映芳等人试图批评将“征地问题主要被设置为经济补偿的问题、生产关系调整的问题”的倾向及做法,认为这种倾向忽略了郊区城市化过程中“社会组织的演变、被征地人员的社会生活及社会需要的变化”。毛丹和王燕锋指出,“城郊农民的排拒主要基于其不安全感:即在政府所推动的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原来的安全条件很容易受到破坏,而满足其安全需要的替代方式却不易建立,甚至还没有被当成重要问题;农民在日常生活中很容易感到强烈的风险与转型不安全”。他们力图“说明地方政府目前除了应该考虑城郊农民的经济利益补偿,更应该充分考虑其安全需求,缓解其安全短缺问题。”柳岸青认为,拆迁村落的村民是“具有丰富情感和复杂需求的活生生的人”和“在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中不断与他人产生社会互动和社会交往的人”,因此“在‘城中村’拆迁过程中,应该……尊重人们业以存在的生活方式和传统邻里结构,保护他们的……社会网络”。曹星等人的调查研究表明,尽管经济因素是首要的,但“社区归属感也成为影响村民拆迁意愿的重要因素。”刘淑春指出,影响村民对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满意度的因素,“除货币补偿因素外,还有很多非货币性因素也显著影响农户的满意度水平。”

上述研究超越了把拆迁问题的产生归结于物质补偿不足的窠臼,指出了安全意识、邻里结构和社会网络维持等非物质性因素对村民拆迁意愿的影响,对我们更好地把握村民为何排斥或抵制拆迁这一社会现象提供了有益的分析视角。本研究试图在这些视角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新的概念——“非物质补偿”来概括影响郊区农村拆迁中的非物质性因素。研究认为,对于郊区农村村民来说,拆迁过程中的“非物质补偿”也是影响他们拆迁意愿的重要因素。二、非物质补偿的涵义及其研究意义

从上述文献回顾来看,尽管也有论者涉及到与拆迁补偿中的非物质性因素,但至今尚未有论者针对拆迁而提出过“非物质补偿”这一概念。笔者提出这一概念,并尝试对其作出初步界定——农村拆迁中的“非物质补偿”,主要指满足被拆迁村落的村民对于拆迁后生活便利和生存机会、居住安全、村落共同体的维持和重建等方面的需求。它是相对于拆迁中的物质补偿(如经济补偿、实物补偿等)而言的。

在郊区农村的征地拆迁过程中,村民获得的物质补偿是有限的。也就是说,无论是从相对于村民被征用土地的价值,还是相对于他们的长远生活来说,物质补偿的数量都具有有限性,从而导致它对于农民搬迁意愿的拉动作用也是有限的。

有研究表明,“个体农民从征地中实际获得的好处是相当有限的。”由于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完全由政府制定,而且各地的差异性和弹性较大。从各地制定的评估规则来看,政府制定的补偿价格很难使被拆迁人回到拆迁以前的生活水平,两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远远……不足以弥补农民因失去土地而带来的机会损失”。而且,物质补偿本身任意提高的可能性也不大,因而物质补偿本身的有限性往往难以得到改观。有限的物质补偿,自然无法充分拉动被拆迁地村民的搬迁意愿,他们对拆迁持排斥甚至反对态度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了。正是基于物质补偿的有限性,在拆迁过程中,如果要顺利地实施郊区农村的整体拆迁,考察村民对非物质补偿的诉求并使之得到满足,应当不失为一个有益的视角和途径。

因此,探讨村落拆迁过程中非物质补偿的意义,就在于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物质补偿的有限性,成为物质补偿的一个重要补充。甚至在有的情况下——譬如被拆迁地村民自身具有良好的经济条件时,他们对物质补偿本身已不太关注,更多考虑的是其他社会因素,这时非物质补偿可能成为影响他们搬迁意愿的决定性因素。

同时,一些地方的村落拆迁实践也已经表明,在城市化进程中,尽管村落的拆迁过程表面上看来是各相关利益群体(政府、开发商和村民等)的博弈,是补偿标准、金钱数量和安置方式的较量,但导致拆迁地居民对拆迁并不“感冒”甚至抵触的缘由并不仅仅止于此,拆迁过程中及拆迁后的非物质补偿往往也是影响农村居民拆迁意愿的重要因素。因此,研究村落拆迁过程中的非物质补偿问题,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非物质补偿的具体内容——来自A村的发现

海南省三亚市某村庄(下面称为A村),是一个已被纳入拆迁规划中的村庄。为了了解该村村民的生活现状,以及他们对村落整体搬迁的态度和意见,笔者与海南大学三亚学院社会发展分院师生于2009年8月到10月间对A村村民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该村是三亚市某镇一行政村下辖的一个自然村,调研人员以户为基本调查单位,对村民进行了普查性的问卷调查,共计调查了74户(个别在调查时段内不在家的住户未能调查);此外,研究者还对部分村民进行深入访问。在研究过程中,笔者发掘了拆迁地村民对“非物质补偿”的诉求。

在A村的调查中,笔者通过问卷和访谈的方式来了解村民的搬迁意愿。调查表明,尽管对于自己的生活方式,68.9%的被调查村民表示“非常愿意”或“比较愿意”改变。但是,一提到“是否愿意到其他的地方生活”,大多数人表示“不太愿意”(45.2%)或“很不愿意”(23.3%)。更进一步,村民表示“非常愿意”和“比较愿意”搬迁的仅分别占2,7%和16.2%,而表示“不太愿意”(55.4%)和“很不愿意”(13.5%)的村民则占到调查象总数的68.9%(具体情况见表1)。同时,访谈中,也有村民表示“可能有一半人不愿意搬”。这一数据和访谈资料反映了一个基本问题,就是多数居民并不支持从目前所居住的村落中搬走。

对于调查中显示的村民大多不愿意搬迁的情况,或许很多人首先想到的就是他们担心物质补偿不足。应当说,拆迁安置中的物质补偿确实是影响村民搬迁意愿的重要因素。但笔者通过对调查资料的仔细分析,发现非物质补偿这一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村民的搬迁意愿;甚至对于部分调查对象,非物质补偿还成为影响其意愿的决定性因素。他们的诉求主要表现为:期望拆迁安置能够保障自身的长远生活,能够维系或重组原有的村落共同体。由此。笔者将农村拆迁中“非物质补偿”初步归结为两个方面主要内容:拆迁安置对于村民长远生活的保障;拆迁安置对于村落共同体的维系或重组。

(一)拆迁安置对于村民长远生活的保障

在A村,调查资料清晰地呈现出该村村民对于拆迁安置需要保障自己长远生活的期冀。村民之所以期望通过良好的拆迁安置来保障长远生活,原因就在于他们意识到拆迁中的物质补偿总是有限的,“有限的安置补助费根本无法解决”他们的“长期稳定生活出路问题”。因此,他们期望通过其他方式获得长远生活的保障。其中,表现得最为明显的就是他们对于安置位置的要求了。村民的这种要求是与其所居村落的地缘优势及其自身的背景特征紧密相关的,而且这两个影响因素本身也是密切关联的。

从A村村民对安置位置的选择上,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村民对地缘优势的关注。对于安置位置的选择,笔者在对调查资料进行归纳整理后发现,有22.5%的被调查村民希望能够被安置在“本村附近的地方”;访谈中,有些村民也表示“希望被安置在离镇近一点的地方”(个案1),或“希望离现在住的地方近一点就好了”(个案3)。此外,被调查村民还提出了安置位置“交通方便”(18.3%)、“离市区或城镇近”(14.1%)、“环境好”(8.5%)等诉求,也有部分村民希望搬迁后仍然保持着农村生活的状态(11,3%)(见表2)。在访谈中,一些村民还提到“安置的地方必须有发展前途,满足后代人的发展……能提供做生意等赚钱的机遇。”

那么,A村村民在安置位置上为什么会有这些诉求呢?实际上,考虑到该村所处的地理位置和村民的背景特征,这些诉求就不难理解了。

A村所处的地理位置十分优越,它位于三亚市某镇两条交通主干线交叉处,靠近该镇中心地带,是通往三亚市著名旅游胜地亚龙湾的必经之路。由这种优越地理位置所衍生的“地缘经济”(如到亚龙湾各大酒店打工、向外来务工人员出租房屋、向外地商人出租耕地、在临近的中心市场做生意等)所带来的收入成为该村大部分家庭主要的收入来源。可以说,村民对优越地理位置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因而,他们对于拆迁后安置位置的诉求,正好表明他们也期望安置地应具备优越的地缘位置。因为,安置地具备优越地缘位置的话,他们仍然可以凭此而维持或重构与拆迁前相似的地缘经济收入,或者开发出新的地缘经济收入,从而保障他们的长远生活。

再结合A村村民的背景特征来看,该村村民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调查显示,调查对象中73%的人受教育程度为初中、小学及以下,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仅为4%;从整体上看,村民的教育程度偏低。调查对象中,年龄在20-50岁之间的人占75.7%,他们恰好是贡献家庭收入的主力军)。对于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的村民来说,地缘经济的维持或重构是很有现实意义的——由于村民在经济、生活等方面对特定地缘特征具有较强依赖性或依附性,一旦搬迁,他们就可能失去原有的生活收入来源;而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的现实又可能使得他们在竞争激烈的城市中“要么难以就业,要么就业而难以持续,要么只能在相应的低技术、低工资、劳动条件与劳动纪律都较差的企业就业”,从而难以为今后的生活提供稳定和长远的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通过维持、重构或新建地缘经济来获得经济收入,那么,一旦村民将有限的安置补偿款花完,他们今后的生活就可能难以为继续,甚至陷入困境。

所以,调查中村民对于安置位置的种种诉求,实际上反映着他们对保障今后生活的期望。因而,村民对这种非物质补偿的关注,是有其内在缘由和合理内核的。

(二)拆迁安置对于村落共同体的维系或重组

传统的农村村落,“是一个以血缘、亲缘、宗缘和地缘等社会关系网络构成的生活共同体”,是“一种生活制度和社会关系网络”。因此,城郊农村的整体拆迁,“不仅涉及到安置补偿以及人口户籍、土地权属变化等问题,而且还与村民的社会关系变化等因素息息相关,在拆迁的过程中,村民失去的不仅仅是赖以生活的土地,因土地而凝结在一起的传统的血缘、地缘关系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改变,村民这种几十年生活在一起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如同村民的土地一样重要。”对于村民来说,他们长期生活在由亲缘、血缘和地缘关系交织而成的关系网以及由此形成的“熟人社会”中,左邻右舍的互通有无,亲友之间的相互扶助,能够使村民深深地感觉到文化上的亲切、情感上的满足、交往上的便利。因而,许多人都担心拆迁之后不能居住在一起,造成“熟人社会”或村落共同体的瓦解,出于这一担心,村民不愿正视拆迁。

在A村,多数村民表示不愿意搬迁。在谈及原因时,很多村民都表示在自己村落已经“住习惯了”、“对此地有感情”。同时,该村较好的内外部环境也强化了村民对村落的眷恋。问卷资料显示,A村村民对该村的内外部环境具有较高的满意度。例如,村民对于该村及其附近道路的分布情况,表示非常满意的有21.9%,比较满意的有32.9%;对于该村及其附近公共交通的分布情况,表示非常满意的有28.8%和比较满意的有46.6%。这反映了一个事实,大多数村民对于自己所生活的村落还是非常认可的,有着较强的社区归属感和心理认同。

对于A村村民(尤其是几代人都生活在这里的村民)来说,熟悉的道路、交往密切的亲人、熟悉的邻居和朋友,是他们难以割舍的情怀。有村民表示,“换一个地方住就没有这么好的人际关系,毕竟人和人之间是有摩擦的,而这里就像个世外桃源。”(个案5)所以,村民们以“住习惯了”、“对此地有感情”等作为不愿意搬迁的回应;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正是村民对于“熟人社会”的眷恋及其对居住村落归属感的反映。这种眷恋和不舍,或许可能成为他们反对搬迁的理由和深层心理动因。

同时,村落社会关系网络的存在,对于村民自身的生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在A村,虽然很多村民已经改变传统的农耕生活,其生活方式正在逐步地城市化,但仍然保持着传统村落的社会关系网络。他们在日常生活中交往的对象仍以亲朋邻里为主;在遇到困难的时候,首先想要求助的还是亲属和邻居;遇到大事需要找人协商的时候,首先想到的还是家人亲戚等。例如,调查资料显示,村民在被问及“找谁解决矛盾”时,选择“村干部”的占84.5%,其次是政府相关部门(47.9%)、家人(26.8%)、亲戚(15.5%)。在被问及“向谁咨询意见”时,选择“家人”的占43.2%,其次是村干部(41.9%)、亲戚(25.7%)、本村朋友(25.7%)和政府相关部门(21.6%)。另外,访谈中村委会工作人员提到的村民家中“白事”时的“凑分子”等事项,都生动地体现了这样一种传统村落的“有机”联系。由此可见,很多村民对由血缘、地缘关系而形成的村落社会关系网络仍然有着较大的依赖性;这种关系网络是他们熟悉并加以利用的资源,并在他们的生活中扮演者重要的支持者角色。

此外,在前面所谈到的村民对安置位置的要求时,就有村民特别提到在安置时能够“集中安置”、“和邻居住在一起”,这一点也体现了他们对搬迁后能够继续保持原来村落社会关系网络的期望。

村落作为一种生活共同体和社会关系网络,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其终结过程要比作为职业身分的农民更加延迟和艰难”,“一个由亲缘、地缘、宗族、民间信仰、乡规民约等深层社会网络连结的村落乡土社会,其终结问题不是非农化和工业化就能解决的”,更何况,很多村民在面临拆迁时不仅不希望终结村落共同体,反而希望继续维系它。因此,在村落的拆迁过程中,必须尊重村民对维持村落共同体的渴望。

四、小结与讨论

通过对一个即将拆迁的个案村的实证调查,笔者分析了该村村民对于拆迁过程中非物质补偿的诉求。当然,笔者对非物质补偿的分析及其具体内容的概括,只能算是一个初步的探索,还有待于通过进一步的深入调查和分析,进行补充和完善。

尽管本研究所展示的仅仅是一个个案村的情况,但是,考虑到其他地区的一些正在或即将被拆迁的农村也具有相似的情况,所以,本研究还是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因此,在城市化进程不可逆的历史趋势下,郊区农村村落的拆迁更需要体察村民自身的独特诉求;在给予他们合理物质补偿的同时,也应当对村民的非物质补偿诉求作出合理反应。

第一,要考虑拆迁安置如何为村民长远的生活提供一定的保障。在城郊农村的拆迁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把这一议题纳入到郊区农村拆迁的整体规划和通盘考虑中,而不是“给村民补偿款之后便不再关心村民的去向”。

在安置过程中,特别要考虑到一些村民教育水平较低、劳动技能相对有限的现实情况,以及部分村民在经济上对于特定地缘环境具有较强的依赖性的特点。一方面,在安置地段的选择上,可以考虑是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村民重建类似的地缘环境,以使他们重构与原来生活中相似的地缘经济。另一方面,建议政府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以及村民年龄阶段的不同和教育程度的分异,有针对性的安排不同的培训内容,尽可能较好地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从而为他们今后的生活提供有效的保障。

第二,在村落的整体搬迁行动中,必须尊重那些业已存在的、具有悠久历史积淀和文化传统的村落联系和村落结构,保护村民原有的邻里结构和社会网络,尊重村民朴素的地域情结。因此,在拆迁安置方式上,“尽量使同一村落的村民拆迁后能够集中居住在一起”不失为一种可供选择的做法。这样将不仅仅是让拆迁地的村民在拆迁后能够更安全、更方便的生活,以及更迅速地融入城市社会,而且将促使拆迁地村民那种建立在自己的社会网络与地域情结基础上的非正式群体意识发挥正面的、积极的推动作用,而不是负面的、消极的阻碍作用,从而减少拆迁过程中各方之间的摩擦,使得拆迁工作得以更顺利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