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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篇的特点及其翻译策略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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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于法律文本的词汇及句法已有较多的论述,但鲜有文章从语篇的角度探讨法律语篇及其翻译策略。现试从法律语篇宏观结构的固定性及微观形式的一致性出发,阐述如何在法律语篇的翻译实践中选择恰当的翻译策略。

关键词:法律语篇;固定性及一致性;翻译策略

中图分类号:H315.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0-0177-02

中国要真正融入国际舞台,需要借鉴外国先进技术及经验,同时也要向外界宣传本国的发展状况,包括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成果。因此,将我国的法律法规及时地翻译成英文就成了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

语篇通常指一系列连贯的话段或句子组成的语言整体,而法律语篇指法律界通用的书面英语(包括法律、法规、条例、规程、协定、判决等),尤其是指立法人员起草法律文件(合同、章程、协议、契约等)通常使用的语言。如需将法律语篇翻译成英文,首先应了解中英法律语篇的特点。本人试从法律语篇宏观结构的固定性及微观表现形式的一致性出发,探讨如何在法律语篇翻译的过程中选择恰当的翻译策略。

一、法律语篇的特点

从语篇结构这个层次上看,中外立法语篇大致相同,最突出的特点是它的高度程式化。整体结构形式上都采取了分条列款的方式,内容都是由描写性成分过渡到规定性成分;由颁布命令或前言过渡到具体条文。其结构层次发展,都是采用从宏观到微观;从总论、总则到条文;从重要条文到次要条文的语篇结构。这种程式化语篇是保持法律规范的庄严性及内容的严谨合理和准确规范的必要手段,能使法律规范的内涵得到最充分的体现。程式化语篇还可以对特定的法律条文、专业术语及概括性词语设定具体的解释性语境,以减少不法分子对法律条文进行曲解的可能性。以立法文件为例,一般都包括序言、总则、附则、附件等大的框架,每个大标题下又包括章、条、小节等条目。以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例:

Preamble(序言)

…….

Chapter I General Principles (第一章 总则)

Article 1 (第一条)

……

Article 48 (第四十八条)

(1) To lead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gion; (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

Chapter IX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第九章 附则)

……

Annex I: Method for the Selection of the 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由此可见,在篇章结构上,每一份合同都像一部法律一样构成一个严整的体系,而不是把各个条款加以简单罗列。此外,合同的各个要件多以条款的方式按照从一般到特殊的逻辑顺序排列,每个特定项目都处在一个结构严密完整的框架中(李克兴;张新红,2006)。这就要求译者在翻译的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整译文行文方式,而应在传达原文意义的基础上尽量在形式上与原文保持一致。

除了宏观结构上的固定性,法律语篇的另一特点就是在微观表现形式上的一致性。微观表现形式指整个法律语篇的某个具体段落或部分的行文特点及规范;一致性指该部分下属条文、条款在形式上的统一性,例如:统一采用条件句、动宾结构等。这一点在英语法律语篇中尤为突出。法律翻译属于科技翻译的一种,有人认为科技翻译枯燥无味,内容呆板,毫无美感。其实,如果仔细研究,科技翻译同样也具有内容美与形式美。具体说来,法律翻译中体现了对称美、流畅美、完整美的特点。因此,译者在翻译时,首先应将译到与原文的意义相符,功能对等,但也要尽量体现其美学倾向。此时,一致性可以视为形式美的范畴,其形式上的整齐、规则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特点。例:《中华人民共和政府采购法》第31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ticle 31

Under one of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goods or services may be procured through single-source procurement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Law:

(1)where goods or services can be procured from only one supplier;

(2)where goods or services cannot be procured from other suppliers due to an unforeseeable emergencies; or

(3)where consistency of the items or compatibility of the services procured requires…

上述译文将原文中列举的三种情况统一翻译成了由where引导的三个条件分句,不仅准确传达了原文的含义,做到了功能对等,而且在形式上也做到了一致,充分体现了对称美。可以说,这是中英法律语篇的一个共同点。如果我们将其中一条翻译成短语,而其他两条翻译成句子,尽管原文意义和功能可能对等,但至少形式上未体现出科技英语的美感,也会让读者感到翻译的凌乱。

二、法律语篇的翻译策略

分析法律语篇的特点可为法律译者的翻译工作提供指导性思路。既然汉英法律语篇的宏观结构均较为固定,那么在法律语篇汉英过程中,就应从法律文本的这种固定性入手,遵循其稳定的结构,首先要做到准确地传达原文语义,其次应尽量使原文的形式得以再现,即译者采用规约的翻译策略。“规约”指限制、约束(现代汉语词典,1985:474)。指译者应依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翻译。相反,若将这种约定俗成的表现形式打散,那么译文就会丧失法律原文的严谨性,在行文风格上不能与原文保持基本的对等。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也使得原文的意义受到影响。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的英译为例,探析该翻译策略的有效性。例:

第一篇总则

Part I General Rules

第一篇 基本原则

Chapter I Basic Principles

第三篇用益物权

Part III Usufructuary Right

第五篇占有

Part V Possession

附则

Supplementary Rules

《物权法》整个文本由五篇共二百四十七条组成,其主体框架非常清晰。在译文中,这种稳定的结构不能破坏,不能多一条也不能删除一条,也不能对原文的章节顺序进行调整,否则法律原文的逻辑及意义均会产生混乱。这是译者必须遵守的法律职责,也是法律文本翻译对译者的基本要求之一。相比之下,对于某些原文(广告词、文学作品等)的翻译,译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删减或增益,译者有较大的主动权。而法律翻译,只有在保持原文的主体结构的前提下,才能使译文的功能与原文实现对等。对于《物权法》主体结构的翻译,译者在遵循规约的原则下再现了原文清晰、稳定的篇章结构。

然而,采用规约的译法并非意味着法律文本翻译都具有机械性,否则就很难使译到功能上的对等及表现形式上的整齐一致。在微观层面上,为了追求表现形式的统一,对于两种文本在篇章方面不相同的地方,译者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灵活的翻译策略,使译文不仅在功能上实现对等,还能在形式上保留原文严谨、规则的风格。

例: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译文1:

Article 106 In case a person unauthorized to dispose of a realty or chattel alienates the realty or chattel to an assignee, the owner is entitled to recover the realty or chattel…

(1) to accept the realty or chattel in good faith;

(2) to purchase the realty or chattel at a reasonable price; and

(3) in case registration is required by law, the alienated realty or chattel shall have been registered, while in case registration is not required, the delivery thereof shall have been accomplished…

该条款陈述了三种例外情况,以清晰的方式罗列下来。译者将前两条译成“to do” 结构,由于第三条内容比较多,不适合译成“to do” 结构,所以译成了完整的句子。这样,三个小节形式未能统一,即不符合法律英文的特点,又失去了译文在形式上应有的美感。其原因不外乎是译者过于受到原文形式的牵制,不敢灵活地对待。其实原文的这三个小节表述的三个条件,译者完全可以通过增添一些必要内容,将三个小节译成三个由“where”引导的平行条件句,实现了微观形式上的一致性:

译文2:

Article 106 In case a person unauthorized to dispose of a realty or chattel alienates the realty or chattel to an assignee, the owner is entitled to recover the realty or chattel…

(1) where the assignee accepts the realty or chattel in good faith;

(2) where the assignee purchases the realty or chattel at a reasonable price; and

(3) where registration is required by law, the alienated realty or chattel shall have been registered, if not, the delivery thereof shall have been accomplished…

不管是采用规约的,还是灵活的翻译策略,法律文本译者均不可将两种译法机械地对立起来,而应在翻译中扮演一个积极的角色,将两种策略有机地统一起来。此外,译者须要不断加强法学及语言知识的学习,深入了解法律语篇的其他特征,熟练掌握各种翻译技巧,才能保证译文的准确传达原文含义及再现法律语言特有的语体风格。

参考文献:

[1] 李克兴,张新红.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6.

[2] 孙万彪.汉英法律翻译教程[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

[3] 孙懿华,周广然.法律语言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 肖云枢.法律英语模糊词语的应用与翻译[J].中国科技翻译,2001,(1):5-8.

[5] 现代汉英词典[K].商务印书馆,1987.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英译本[M].北京:北京大学法学院,2008.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