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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陷阱 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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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毓强

记者、作家、摄影家、旅行家。硕士学位。热衷于研究文史哲经,关注人类学。信奉“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关注中外文化的交流,提出“有文化,无国界”的思想。访问过欧美亚20余国。发表文字数百万。在多个国家举办个人摄影展。

改革开放后,中国的经济日益活跃,各种合同也越来越多。但是,你别以为有了合同,就有了保障,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合同的陷阱往往无处不在,对方往往会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的目的。今天试举一个与老百姓的生活比较紧密的例子,进行解剖。

【政府“制定”不是政府“法定”】

随着生活改善,不少人都购买了新房子要进行装修。装修公司一定会提供一份《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要与你签,合同封面上明白地印有“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建委制定”的字样。不少装修公司就言之凿凿地说,这是国家制定的法定的合同文本,必须按照上面的条款签署。

对不起,这是在骗人!

是的,这份合同是由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建委制定的,但是任何合同示范文本,即使是政府部门制定的,都不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它根本不具有强制消费者一定要使用这份示范合同的法律效力。消费者与装修公司之间建立经济关系,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国家、政府的任何部门都不会插手的。

【是“参照”不是“强制”】

既然如此,为什么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建委要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呢?

这是政府部门为了方便消费者与装修公司双方,是为了方便大量重复使用,才制定了这样的合同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参照约定使用”,绝没有任何强制使用的意思存在。示范合同文本中的每一个条款,仅仅提供双方当事人参考,双方可以使用这些条款,可以在这些条款上进行修改,也可以不使用这些条款,自行起草,甚至完全不使用这样的合同示范文本,另行起草(当然那样自己要麻烦一点了)。

装修公司之所以要声称示范合同是国家强制规定执行的,就是吓唬消费者,设置一个陷阱。中国人签合同不习惯请律师过目,那样需要一定的费用,于是就容易掉入陷阱。

【“强势”与“弱势”】

合同的双方是平等的,但却分为“强势”一方和“弱势”一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提供合同及格式条款的装修公司,应正确解释合同各项条款的意思。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现有的国家法律已在保护弱势一方了,所以消费者要清醒过来,千万不要被对方给蒙了。

【行业协会的角色】

现在各行各业纷纷成立行业协会,老百姓以为它具有政府的性质或功能。这是中国人几十年一直生活在计划经济时代,人们当时认为一切的组织、机构都是国家的,这种思维的惯性还一直在起作用。

就以装修行业协会为例,它绝非政府部门,仅仅是从事室内设计、装修及产品制造等相关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协会的宗旨是为加入协会的企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共同利益,沟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推动产业发展。

协会工作人员的开销,主要是参加协会的会员单位及装修公司支付的。所以消费者与装修公司发生纠纷,装修行业协会派人员出面,它理所当然地会站在装修公司一边。由此可见,在遇到纠纷时,装修公司提出要消费者与装修协会联系,消费者要提高警惕了。这可能就是一个陷阱。

【法律权威史建三教授提醒】

签订任何合同都应遵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于信息不对称,在签订合同时,消费者总是弱的一方。所以,双方尤其是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逐条仔细阅读,不懂之处又涉及较大的金额,可以问律师。由于企业是以追逐利润为目的,所以只有当弱势的一方做到不弱的时候,才能做到双方的权力、义务相等。否则就往往会出现不平等――消费者总是吃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