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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条件范本的最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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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06年3月,fidic为国际上的多边开发银行的贷款项目专门编制了一个合同范本,并正式出版发行,该合同范本被称为“FIDIC多边开发银行和谐版本”(MDB Harmonized Edition,下文简称“和谐版本”)而且国际上很多多边开发银行已经同意在其贷款项目中使用该版本。本文通过将该和谐版本与FIDIC 1999年出版的合同条件进行对比,介绍这一最新版本编制出版的背景,分析其特点与补充的新规定,希望能对我国的国际公司在承包国际多边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时有所帮助。

和谐版本的编制背景

多年来,诸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等国际多边开发银行在其贷款的国际项目的招标中,多采用FIDIC编制的合同条件范本。在2005年5月之前,这些国际多边开发银行的工程招标文件范本中大都采用FIDIC 1987年出版的红皮书第四版(1992年和1996年进行了修订)。在以前使用FIDIC合同条件时,多边开发银行的通常做法是,针对各银行贷款项目的特点以及各银行的具体要求,在FIDIC原合同条件的基础上,引入一些补充的合同条款,同时对不适用的条款进行修改或删除。这种条款的补充以及修改无形中增大了招标文件编制中的工作量,同时也造成了各个国际多边开发银行的版本之间存在差异,这样就降低了招标过程中的效率,而且增加了标准招标文件范本中的不确定因素,容易在用户之间产生争议。在多年的实践中,多边开发银行认为,虽然工程合同条件的标准化具有很大优点,但上述问题的确也影响到实际工作的效率。1999年,FIDIC出版了一套新版合同条件,各个多边开发银行决定,在将FIDIC新版合同条件引入招标文件范本之前,通过对FIDIC新版合同条件的修改,形成一个完全适用于各个多边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标准合同条件版本。于是,在各个多边开发银行与FIDIC共同努力之下,一个供各个多边开发银行贷款项目专用的FIDIC新版施工合同条件在2005年5月,这一版本被称为“多边开发银行和谐施工合同”(MDB Harmonized Construction Contract)。世界银行已在其最新的招标文件范本中引入了这一多边开发银行专用的FIDIC施工合同条件。在2006年3月,FIDIC又对该范本进行了一些修订,了第二版。虽然在最新的国际多边开发银行合同范本中对1999年版本进行了很多修改,但FIDIC声明,其1999年版本仍应在非多边开发银行贷款项目中应用,2006年的版本仅供多边开发银行贷款项目使用。

FIDIC和谐合同范本的特点

FIDIC和谐合同范本的编制主要是以其1999年出版的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为基本框架编写而成的,整个合同条件也分为20条,因此与1999年新红皮书类似,也体现了以下基本特点:

――用于业主负责设计的施工项目;

――由监理工程师来为业主管理合同的实施;

――合同价格的性质总体上为单价合同;

――合同风险分担总体对承包商有利,可以被认为是“亲承包商”(pro-contractor)。

但和谐版版本同时又具备自身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下列各方面:

1. 合同条件的编排结构更合理,更结构化。

在和谐版本中,淡化了原来的“投标书附录”(Appendix to Tender)中的内容,而将大部分内容纳入了“专用条件”(Particular Conditions)中。同时将“专用条件”分为“A部分”与“B部分”。其中“A部分”为“合同数据表”(Contract Data),列明的是涉及通用条件相应条款中需具体的各类数据资料,如业主的名称、工程师的名称、合同适用的具体法律名称、履约保函的额度等。而“B部分”为在通用条件基础上补充的“具体规定”(Specific Provisions)。这样编排更能方便用户,增大了“专用条件”的实用性。

2. 措辞以及相关规定更符合多边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做法。

和谐版本中修改了原来的一些措辞,同时增加了银行贷款项目中常用的词。如:将原“投标书附录”的定义删除,并代之以“合同数据”的定义(Contract Data);增加了“银行”(Bank)、“借款人”(Borrower)等新定义。鉴于FIDIC在以前的合同版本中与世界银行习惯用法不太一致,如FIDIC在表示“投标书”这一概念时,用的是英文“Tender”,而有些多边开发银行习惯使用“Bid”,因此,FIDIC在和谐版本的第1.2款中规定,和谐版本中所出现的“Tender”(投标书)与“Bid”(投标书)为同义词;“Tenderer”(投标人)与“Bidder”(投标人)为同义词;“Tender Documents”(招标文件)与“Bidding Documents”(招标文件)为同义词。在规定争端解决机制时,FIDIC以前使用的是“DAB(争端裁决委员会)”,而多边开发银行习惯用“DRB(争端审议委员会)”,在和谐版本中,统一用“DB(Dispute Board―争端委员会)”。这些关于措辞的规定或统一避免了多边开发银行在使用FIDIC合同条件时所带来的措辞不一致的问题。关于业主的资金安排问题,和谐版本也进行了适用于贷款项目的特别规定,即“如果银行向业主发出通知暂停发放该工程款的某部分或全部,业主应该在收到通知7天内转告给承包商,并附上相关细节,包括通知的日期,并送复印件通知工程师。如果业主在收到此通知超出60天后才能用合适货币继续支付承包商,则需要向承包商出据相关证据证明此被拖延的支付是有保证的”(第2.4款)。另外,和谐版本中还鼓励承包商尽量雇用当地分包商(第4.4款);项目中所有材料、设备的采购也必须从开发银行规定的合格来源国来采购(第4.1款);明确规定承包商为项目进口的专有施工设备应当免税(第14.1款);这些规定反映了多边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习惯做法,也反映了贷款项目的某种政策指向。

3. 程序上更严密,更有操作性。

在1999年FIDIC合同条件中,虽然有些地方对承包商可以索赔利润做出了规定,但没有规定利润的具体额度,在和谐版本中则明确规定,凡提到承包商有权索赔利润时,利润按“费用”的5%来计算;1999年合同条件中,对合同价格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变化的情况,FIDIC对是否调整履约保函的额度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在实践中容易带来问题,和谐版本中,对此类情况进行了补充规定,即若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变更导致合同中采用一种货币支付的那部分合同价格增加或降低了25%,则履约保函的额度应做相应调整。另外,和谐版本进一步规定,若承包商对更换监理工程师提出反对意见,只要有证据,业主应予以公平合理地考虑。上述和谐版本中的补充规定,无疑大大增加了实践中操作的可行性。

合同范本中新增加的主要内容

2006年的和谐版本中对1999年合同条件的实质性的修改和补充主要涉及三个条款:第6条[职员与劳工],第14条[支付],以及第15条[业主的终止],简述如下。

第6条[职员与劳工]:

在1999年版本的基础上,2006年的和谐版本补充了第6.7款[卫生与安全]的内容,主要要求承包商在其项目中进行严格的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包括一份宣传与预警计划,以及定期为其项目人员进行流行病的教育与宣传。承包商应在工程执行阶段提交的第8.3款要求的项目计划中,纳入针对防治传染性疾病这部分内容,并说明为遵循本款的要求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所需费用,但针对此项防治传染性疾病的费用,承包商可以动用工程中专为本项工作设立的指定金额。

在第6条中,新的和谐版本还增添了11个新的子条款,即:第6.12款―第6.22款,内容涉及:承包商应保证其所雇用的外国人员的工作签证和居住许可,并在项目工作结束后,负责他们返回原居住地,业主应在这方面应对承包商给予协助;承包商应为其项目雇员提供适当的食物,但可以收取合理的费用;承包商还应为其项目雇员提供足够的饮用水与其他生活用水;承包商应时刻保护其人员在现场免受有害毒虫的侵袭,并按照当地卫生当局的规定采取预防措施;承包商不应非法进出口或进行烟酒交易,也不得允许承包商人员参与类似的交易;承包商不应私自处理任何武器弹药,也不允许承包商人员这样做;承包商应该尊重所在国的工人的节假日或者其他风俗;如果项目人员出现伤亡,承包商应按当地允许的习俗进行丧葬安排;承包商不得采用威逼等非法手段雇用劳工,也不得雇用童工;承包商必须对其雇用的人员保持准确的记录,记录信息包括:姓名,年龄,工作时间以及工资标准等。通过增加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在2006年和谐版本中,FIDIC更强调了“人本”思想,即:在施工期间要为项目员工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这也是最新现代项目管理思想在FIDIC合同条件中的体现。

第14条[支付]:

和谐版本对本条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两个子条款,第14.2款[预付款]和第14.9款[保留金的支付]。

关于预付款,在和谐版本中,主要对预付款返回给业主的规定做了实质性修改。在1999年的版本中规定,承包商归还业主预付款的开始时间为工程进度款支付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扣还的比率为每一进度款金额的25%。但在2006年和谐版本中规定,承包商归还预付款的开始时间为工程进度款支付超过中标合同金额30%,对于扣还的比率,合同条件中并没有给出具体的数字,只是规定按数据表中的规定执行,同时规定,无论如何,预付款必须于进度款累计达到中标合同金额的80%时完全扣完。从上面的规定来看,新的和谐版本中的规定更有利于改善承包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现金流,也比较符合预付款的最终目的。

关于保留金,和谐版本也有较大修改。无论在1999年的版本中还是在和谐版本中,第一半保留金都是在工程的接收证书签发后支付给承包商,但对于保留金的后一半的支付则有很大不同。2006年和谐版本规定,对于后一半保留金,承包商有权向业主提交一份保留金保函来取代,即,当承包商获得第一半保留金后,他可以同时向业主提交一份等额保留金保函,业主在收到保函后应将后一半保留金也支付给承包商,而不是等到缺陷通知期结束和履约证书签发后才归还。同时又规定,若在承包商获得第一半保留金时,承包商为项目提交的履约保函的额度仍大于全部保留金的50%,并且履约保函是见索即付形式,则承包商不用提交上述保留金保函,就有权得到后一半保留金;若履约保函的额度小于全部保留金的50%,承包商只需为差额提供保函,也即可得到后一半保留金。这一规定有利承包商的资金收益,同时也降低了整个工程合同的交易成本。

第15条[业主的终止]:

2006年和谐版本在1999年版本的基础上,在第15条中增加了一个新的子条款,即第15.6款[腐败与欺诈行为]。本条规定,承包商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了腐败、欺诈、勾结或者恐吓行为,业主可以在给承包商通知14天后,终止承包商的合同并驱逐其离开现场。同时定义了腐败、欺诈、勾结和恐吓行为的含义。本款增加的反腐败内容,表明了多边开发银行在项目资金使用方面反腐败的行为,已形成规范化、制度化,也可供我国的工程项目合同范本所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