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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园犯罪与公园可防卫空间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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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对城市公园犯罪特征分析,针对公园特定的犯罪群体心理和行为研究,结合可防卫空间理论,发掘公园设计手法的现存问题,和公园设计改善措施,减少特定环境下的犯罪发生的可能。设计人员不仅仅是提供优美环境,还表达自己的责任感,证明设计可以帮助解决一些包括犯罪在内的社会问题。

关键词:城市公园犯罪可防卫空间

1.前言

城市公园是城市重要的公共活动空间,它必须承载对于城市整体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的公共活动。公园仅仅有完备的功能和美丽的形式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安全性,也就是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城市公园设计手法往往又与安全性相冲突,而导致大量的空间盲区和犯罪死角,城市公园犯罪日益严重,人们“谈园色变”,公园失去以往的功能与活力。可防卫空间理论,即通过有效的环境设计来阻止和预防犯罪的发生。可防卫空间理论发表已经30年,但大多数是关于城市社区的空间防控[1]。笔者认为在进行公园设计时就要考虑到犯罪问题的存在, 以及犯罪可能对这个空间造成的影响。本文主要从公园犯罪特征角度探讨城市公园设计中的可防卫空间。

2.公园犯罪特征

2.1公园犯罪类型

据调查:暴力犯罪场所中城市公园占1.8%,其它犯罪场所中城市公园占0.5%,同时城市公园暴力犯罪中抢劫占31.8%,流氓(斗殴)占31.8%,占27.3%,相对杀人和伤害较少[2]。

犯罪场所与犯罪顺利程度:犯罪场所虽然对犯罪行为的实施具有一定的制约性,但客观上也能够成为犯罪行为的进行创造条件[3]。犯罪人在不同场所的作案顺利感受存在相当大的差别。犯罪人对犯罪地的选择优先于犯罪时间。犯罪人选择犯罪地主要考虑的是犯罪过程的安全性,“安全第一”是犯罪人实施的首要原则。调查发现犯罪人认为城市公园作案顺利程度:顺利81.0%,不太顺利14.3%,很困难4.7%[4]。

由此可见城市公园是犯罪人心目中的安全场所,同时以暴力犯罪为主,其中抢劫更为突出。城市公园中的大量空间盲区①成为犯罪发生的诱因。

2.2公园暴力犯罪年龄特征

据统计,我国暴力犯罪的犯罪主体绝大多数是青少年,高峰年龄为23岁,此阶段人生理发育成熟,精力旺盛、自尊心强、具有较强的攻击性。同时抢劫犯罪的主体以青少年居多,25岁以下的青少年约占80%左右。其中又以18岁至25岁这个年龄阶段占绝对优势[5]。由此可见,青少年犯罪为公园犯罪的主体。

2.3公园犯罪的时间特征

根据美国学者施密斯的研究,强盗(抢劫)、盗窃,一般在18点至24点时较多,尤以20点至24点为最多;谋杀罪、重伤害罪等针对人身的侵犯,也在晚上10点至12点最多,占16%。晚上8点至次日凌晨2点的6小时中其发案率高达45%,而在凌晨4点至中午12点的8小时发案率仅有1/4[6]。由此可见,黑暗给犯罪活动带来了方便的条件,抢劫一般发生在18-24点,公园可防卫空间设计还应考虑时间因素,更确切的说应该是光照条件。

综上所述,公园中主要的犯罪:抢劫、流氓、的发生都需要相对较僻静、隐私和黑暗的地方,对犯罪人而言最理想的环境,莫过于他能看清楚一切而别人看不到他的地方。公园设计应从青少年抢劫犯和夜间犯罪特点出发,针对犯罪人心理特征,做出应对措施。此外根据青少年犯罪的情绪性特征,公园设计中应注重加强从环境方面控制,减少刺激其产生犯罪的场所。即尽可能的使公园的使用保持在一定水平上,并减少过于僻静、隐私的空间和空间、视觉盲点以及过于黑暗的环境。

3.公园可防卫空间设计

根据公园犯罪特征,公园设计中存在大量给暴力犯罪提供机会的环境,有必要通过环境设计,制造一种“可防卫空间”,预防犯罪的发生,提高安全感。

根据奥斯卡•纽曼的研究成果,可防卫空间包含领域、自然监视、周围环境三个方面的内容[7],而本文根据具体的公园设计和发展后的犯罪防御性环境设计条件,从这三个方面讨论城市公园环境设计。

3.1领域防卫感

在城市公园设计中没有必要提供绝对的私密空间,这种空间往往并不安全。半公共半私密领域可以构成其完整的领域结构。各种壁龛、矮墙边沿、可倚靠的矮柱、低台、由矮墙隔断围合的小空间较受欢迎,其原因也在于便于汇入整体环境。由此人们既可以感受到公共场所处于监视下的安全感,又可以方便地占有领域,避开冲突和对自身的监视。

3.2自然监视

要求用一种能最大程度地、无意或有意地知道周围正在发生什么的方式去布置自然景观特色以及人的行为活动, 空间景观设计和照明设计应促进这种自然的监视, 使使用者或过路者广泛地参与监视。

3.2.1空间景观设计控制

纳沙和费雪认为:一个安全的环境在实质方面应该是视野与隐蔽地点的函数,视野越开阔,遮挡越少,则越安全,反之则越不安全。他们的校园调研发现:犯罪与恐惧犯罪的多发地点常常是那些环境的微观设计使犯罪者得以藏身的地方、过路者无法看到的地方以及被侵犯者难以逃脱的地方。即空间是否处于可监视的环境之下是关键[8]。

但公园本身的特点就决定,公园景观设计手法不可能没有遮挡,使公园每个角落一览无余。公园中的设计手法形成了丰富的层次,同时也形成过多的僻静角落,这些空间虽使景观具有丰富的视觉效果,但也是犯罪容易发生的场所,因此,我们的设计并不是要把这种空间消除,而是要建立相应的空间领域,将犯罪死角消除,即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尽量保持公园的景观与情趣,建立充满活力和安全感的空间。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对城市公园设计进行改善,以提高其防控能力,减少诱发犯罪的外在因素。

(1)空间的对比:入口空间狭小,由小空间进入大空间,且小空间封闭,并要求蜿蜒曲折,空间内部还有隔断和圆门洞。很容易使罪犯隐蔽和藏匿,导致犯罪的发生,即便是要做到空间的对比,也要尽量减少空间的封闭感,如墙体上开窗,减少小空间的长度,减少内部墙体隔断等。

(2)藏与露:将某些精彩的景观或藏于偏僻幽深之处,或隐于山石树梢之间。这是景观设计的情趣所在,但藏的景观过深,前景遮挡过多,或景观周围过于封闭,则有隐患。那么可以采取浅藏或者被藏景观与外部衔接口宽阔,即便视线遮挡也能够察觉内部的变化,让人们有安全感。

(3)引导与暗示:园路含蓄、深邃,忌直而求曲,忌宽而求窄。园路若转角过大同时转角处种植茂密且高于人视线的植物时,容易出现藏匿角落,影响安全。因此,转角处应植矮株小于1m或高于2.4m没有旁枝的植物,或园路转角较小。

(4)虚与实:墙垣、漏窗的运用,形成虚实对比,具有框景的效果,大面积实墙与精致的小漏窗形成对比,仿佛挂在墙上的一幅幅美图。但是墙体同时也容易产生空间死角,让人看不到墙的另一面。可以采用多的漏窗或者减少墙体的做法,尽量使空间通透,虽然会丧失一定的对比效果。

(5)蜿蜒曲折:此手法借助于廊道,“可蹑山腰,落水面,任高低曲折,自然断续蜿蜒”,可使廊道成任意角度的转折,之字形曲廊更为绝妙。若临于宽敞的水面或绿地则具有自然监视的效果,不仅具有空间趣味,而且安全,但若在林木中,则安全性大大折扣。因此,蜿蜒曲折的手法尽量运用于视野开阔的地段。

(6)空间序列:既游览路线的安排次序,由一个空间引至另一空间。游览路线安排上多为空间对比的循环与韵律,即大小空间穿插。此时应注重空间衔接的设计以及游园路的变化,若空间衔接狭窄且隐蔽,容易形成犯罪空间的边沿性(犯罪容易在空间的交合或使用功能转换处形成)。同时主要游览路线应贯穿休闲区和易形成犯罪空间,即将各功能区尽量处于人们的监视之下。

(7)堆山叠石:可形成主从分明和疏落有致的空间,即利用山石分割空间,或阻隔视线,以山石形成洞壑,曲折回环错落,忽上忽下。若堆山叠石体积不大则不易形成犯罪空间,但其本身而言,容易形成盲点,如阻隔视线、以山石形成洞壑,极易成为犯罪场所。因此,应以小面积和手法精致、山石本身的美态来吸引人,尽量使人们的视线通透。

3.2.2照明设计控制

公园安全设计应加强夜晚监视,即18-24点的时间防控。此阶段最应注重的就是照明设计。情侣的心理特征是喜欢在夜晚的时间待在无人打扰的空间里,即有遮挡而又无光照的环境,此环境极易形成犯罪,因此,照明设计中既要考虑情侣的习性也要考虑安全性。

纳沙和琼斯的校园调查报告说,大学生感到环境安全而提到最多的实质要素就是光线(40.6%),最不安全的实质要素就是黑暗(29.6%),光线和开敞空间都使大学生感到安全,其中光线的影响力最大。可见适当提高照明能有效的降低犯罪发生率和减少人们对犯罪的恐惧感。有研究表明,夜间发生在道路上的犯罪有40% 是在道路照明低于5Lux②,仅3% 的夜间道路犯罪发生在照度高于20Lux 的情况下。但是过于刺眼和闪烁的室外照明,反而降低了人们识别能力[9]。

可见,如果在公园中设置大于20Lux的照度,稍微不适宜交往空间。同时灯具的高度应根据周围环境设置适宜的尺度,避免树丛的遮挡。现在,随着科技进步,采用智能开关方式实现公共照明及环境灯光的自动控制,从而达到优化整个公园灯光照明,降低犯罪率的目的,同时特别应注重的是有休息停留处的照明,如要保持半公共空间性质时,20Lux的照明强度过大,应大于5Lux,较适宜的照明强度为10Lux左右,即稍强于次干道强度的照明较为合适。

3.3周围环境关系

在公园设计中应该更加注重公园与周围用地环境的关系。具体措施如下:

公园周边建筑物应限制临时建筑物使用数量,并且限制作为物品堆积存放、或拆解等商业用途,藉以减少因物品堆放及拆解等造成的视线死角,以及减少潜在犯罪者藏身之处。当邻近商业及办公用途之建筑物时,应调整大型植被栽植比例,并减少公园内环境坡度的变化,以及增加路径直线穿越部分。介于住宅区与其它土地用途时,增加公园内部环境透明度,并以路径适当区隔居民与非居民使用范围。公园周边非居住性建筑,应以规划方式设置求援与监视设备,以降低犯罪成功率。公园范围与周边街道、巷弄之间,应存在无障碍视线距离,以及多重出入口规划,使市民可以自公园中心区域、或是街道巷弄,直接观察活动情形,并形成监视效果。

4.结论

现在大多数公园设计并没有考虑犯罪因素的影响,公园可防卫空间的设计原则是一种根据犯罪类型进行心理暗示的方法,通过环境设计,促使潜在的公园罪犯感知来自环境的压力使其放弃犯罪行为,或者限制犯罪条件,即如果不能有效地抵制人的犯罪动机的生成,就从犯罪目标和犯罪条件方面制造犯罪障碍,以达到限制和减少犯罪发生的目的。然而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不是技术问题,仅仅通过环境设计改善也只是表面现象,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应该提倡一种结合社会、设计和经济的综合措施,同时从人们的心理素质教育、家庭、学校教育、不良文化等因素方面进行改进。

注释:

①空间盲区:犯罪中的空间盲区是指那些不易被公共防控系统或个体防控行为所察觉,即“有利于”犯罪发生而有可能成为犯罪载体的空间。

② Lux:光照度是表明物体被照明程度的物理量。光照度可用照度计直接测量,单位是勒克斯。被光均匀照射的物体,在1平方米面积上所得的光通量是1流明时,它的照度是1勒克斯。作为参照:城市快速车道(环城路)采用光照度为20Lux;主干道为15Lux;次干道为8Lux;支路为5Lux。

参考文献:

[1] 姜玉艳、周官,可防卫空间与城市公共环境设计,2005 年2 月

[2] 张宝义,析暴力犯罪的空间特征及形成原因,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1999年11月

[4] 梅传强、王敏,犯罪心理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6] 徐磊青,以环境设计防止犯罪研究与实践30年,新建筑,2003年6月

[7] 徐磊青,社区安全与环境设计――在“可防卫空间”之后,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2月

[8] 戴慎志,江毅,罗晓霞,城市住区空间安全防卫规划与设计,规划师,200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