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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性与普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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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济法是法学当中的一个分支,其研究的主要方向是经济、法制和社会。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发展阶段当中,是典型的发展中国家,而这一阶段最为重要的便是市场经济,这种市场经济具有明显的本土性特征,而法本身还需要具有一定的普适性。为此,我国的经济法发展必须立足于这一基础之上。基于此点,本文就本土性与普适性——中国经济法研究的反思这一课题进行浅谈。

关键词:经济法;本土性;普适性;反思

法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而出现的产物,它的形成与发展具有特殊的规律性。在某个阶段产生的法,一般都会与该阶段形成辉映,当这个阶段演进到另一阶段时,法也会随之发生改变。一个国家强大与否,主要取决于该国家的经济发展如何,而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主要是为了推动国家经济,所以经济法当中应当体现本土性,同时由于法律本身特点决定了经济法还应当具有普适性。而究竟应当如何使本土性与普适性在我国的经济法当中得以充分体现,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一、中国经济法的本土性和经济法的普适性

(一)中国经济法的本土性

经济法的本土性是指一国经济法形成的本国政治、经济、文化土壤的特殊性以及本国经济法自身特殊性。经济法的发展必须充分考虑国家的本土资源,符合宏观的法的本土性要求。探究法的本土性的目的在于明确法的本土性因素,从而以本土性因素为立足点,全面开展本国的法治建设。法的本土性因素是法本土属性的外在表现形式,具体指法在发展过程中能够保持内在历史连续性,受本国国情所决定的因素。勒内·达维德认为法的不变因素“与我们文明和思维方式有着密切联系,因此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就像我们的推理方式一样,难以施加内在影响。”本土资源不是仅存在历史中,在当今社会实践中形成的各种非正式的规章制度、道德准绳也是本土资源的表现形式。所以,我国经济法的本土性应当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结合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探寻经济法所拥有的本土资源,从而对我国经济法本土性给予准确的界定,并以此为前提开展经济法建设。

(二)经济法的普适性

通过对普世主义思想的研究可知,所谓的普适性实质上就是指事物所具有的超越时、空、条件的稳定性、不变的特征和能够应用在所有人身上的价值。普适性最为典型的特征是普遍适用,这与本土性所体现出来的针对性相对应。法应当是建立在普遍适用的基础之上,法律面前并没有特殊之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便是这一观点最好的体现。在研究经济法的普适性时,必须立足于经济法的本土性,通过这两个对立面来体现出经济法当中的普遍适用。法本身应当能够被所有人接受,这样的法才能体现出普适性,如果法的制定仅仅是处于某个阶层或是针对某一些人或事,那么这样的法便不具备普适性,也很难被人们所接受。

二、中国经济法研究的迷失

现如今,我国已经基本实现了现代化,这表明我国在诸多方面已经达到了一定的发达水平。但是由于我国的现代化并非内发型的现代化,而是一种十分典型的外发型现代化,具体是指某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现代化是基于外部因素和环境的刺激,并由外部力量促成的具有传导性的社会变迁。这种现代化体现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上,便形成了一种非常特殊的情况。这与苏力教授著作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所提到一些观点极为近似。苏力在书中写到:“自清末明初以来,中国法律制度的变迁大部分都是‘变法’,属于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对于苏力教授的这一观点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是一种政府推进型的法制现代化过程。政府是凌驾于普通社会公众的存在,这就使得法律在制定颁布后,背离了大多数人的习惯,从而很难被世人所接受和认可,也根本无法成为规范其行为的准则。

从法律发展的这一角度来看,经济法实质上是市场经济在欧美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到某个新的阶段而随之出现的产物,它的形成并非偶然,其具有一定的必然性。由于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各个方面的发展都需要进行相应的借鉴和参照,基于这一前提,西方经济法的理论基础及其实践必然会成为我国经济法在发展过程中的参照系。而这种情况的发生导致的最终结果便是法律移植。然而,对国外资源的过度关注,忽视对本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势必会产生出不良的后果。针对这一问题,法学界的一些专家学者提出了这样的见解:我国法制的现代化绝不是简单地引进西方国家的一些法制经验,并立几个法便可以解决实质性问题,如果忽略了法律产生的社会需求和应当具备的文化底蕴,而仅仅是移植结果的话,那么法律必将会与现实脱节,这样的法律根本毫无效用。

三、中国经济法研究的反思及基本方向

就我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而言,其具有属于自身的独特规律性,究其根本原因是我国的现代化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发展这一基础之上,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则是在一次一次的改革和转型中形成并发展起来的。正因如此,我国经济体制现存的最大问题是市场机制不完善,而且行政权利对一些经济活动的干预也缺乏适度性。所以经济法首先应当成为市场机制建立健全的保障,并对培育和发展市场经济起到积极地促进作用。而想要实现这一目标,我国经济法的发展方向就必须立足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基础之上。除此之外,我国还蕴藏着极其丰富的法律、政治和经济等本土性资源,因而,还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国情,并充分认识和利用我国经济法自身特有的规律性与本土资源,这样将会使我国的经济法真正走向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之路。

经济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起到规范作用,进而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以实现国家宏观经济的良性运行,获取最大化的社会整体利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逐步放宽了经济领域上的规制,力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利用宏观调控手段实施经济管理。所以,我国经济法的研究应当将调整和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等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为重点,以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发展为目的,服务于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的提高。我国经济法应当重视国民经济管理关系的调整,放弃计划经济体制下强制性的规范限制和指令性的计划约束,而是要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运用倡导性和鼓励性的规范来引导市场主体遵守经济法,自觉规范市场行为。

现代经济法是在规避政府与市场失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以市场规制法为基础,逐步形成了以宏观调控法为核心的经济法体系。在经济全球一体化日益明显的形势下,国外资本垄断与我国经济领域的行政管控成为了一对矛盾体,这就要求我国经济法研究必须以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为视角,通过完善反垄断法体现经济法发展的本土性和普适性,进一步建立我国经济法完善的机构体系。

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国经济法的趋同性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客观发展要求。我国在大力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处理好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不仅要充分考虑其他国家的经济法发展现状,还要实现与国际的接轨。这就要求我国经济法研究必须走本土性与普适性相结合的道路,不断完善和推动经济法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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