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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缓解医疗纠纷中医患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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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患者及家属依法保护自己权益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如何正确引导患者及其家属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一个关键问题。首先,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对违法事件应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以保障医务人员的安全。其次,要加强新闻媒体对医疗纠纷的导向作用,加强法制宣传,引导人们用法律手段解决医疗纠纷;同时,要鼓励患者及家属用科学的态度对待医疗纠纷,要使人们明白,现代的医学不是万能的,要客观的面对医疗结果。

医疗机构要用正确的态度处理医疗纠纷

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的建设。医务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宗旨,坚决杜绝有悖于职业道德的行为,同时要加强人文关怀,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同患者的沟通能力,加强医生的责任感。

加强医护人员业务水平,规范医疗行为。①只有医护人员的业务水平不断地提高,才能使治疗过程符合科学的要求,避免出现医疗纠纷。②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一定要遵守诊疗技术操作常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北京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自2001年9月1日起鉴定的88例医疗事故争议案中,有23例定为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违反诊疗技术操作常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其中违反诊疗技术操作常规的有16例,违反规章制度的有7例[1]。③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文献及相关资料的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后,医疗机构在诉讼过程中,必须要重视证据材料的收集,更好地为自己举证;因此,医疗机构只有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医疗文献及相关资料的管理,才能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拿出充分的证据,使医疗纠纷得到客观的处理。

医疗机构不要和患者或其家属盲目“私了”。根据《民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了医疗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私了”,但前提是医院确实有过错,需要承担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院为了维护自己的声誉或害怕患者无理取闹,无论自己是否有过错,简单地同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私了”,就会助长社会中一些不正常现象,不利于依法办事。

充分发挥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职能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职能,使医学会成为医疗纠纷中联系患者及医疗机构的枢纽。但是,一些医疗纠纷中,患者及其家属不愿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还有一些患者及家属进行完市级、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不服鉴定结果,要求到中华医学会进行鉴定;更有甚者,在中华医学会进行完鉴定后,依旧在医疗机构及卫生行政部门扰乱秩序,严重影响了政府部门的工作。只有确立医学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权威性,才能充分发挥医学会的鉴定职能,缓解医疗纠纷医患间的矛盾

医学会所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缺乏权威性,主要原因有:①医学会和卫生行政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而现在的医疗机构多为非营利性医院,是政府举办的,易使患者及其家属对鉴定结果产生不信任感。②医学会的职权范围过窄。在医疗纠纷中,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病历、化验单、各种医学影像等医学资料,《条例》中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但在实际工作中,医学会只是被动地接受医疗机构或患者提供的医学资料,其中很多材料的真实性不能保证,而医学会无权也无能力鉴别医学文献的真伪,使鉴定的时间被拖延,鉴定的结果也大打折扣。所以,医学会应该争取在第一时间拿到第一手资料,并在医疗纠纷前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详细的调查,在对医疗资料真伪有争议时,可委托司法机构对医疗资料进行鉴别,以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性。③由于多数医疗纠纷都涉及到医学专业知识,而在一个省、市内,本专业的知名人士可能相互间都比较熟悉,这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鉴定的结果,这种现象在大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时更常见。④鉴定专家缺少相关的法律知识。鉴定专家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就是像法官审理案件一样,不仅要考虑到医疗技术上的问题,更要有缜密的逻辑分析、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内涵和主旨[2]。

为了加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威性,为了使医学会组织医鉴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很多医学会进行了尝试和探索:①有的医学会和法院联合制订了法院和医学会委托和受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统一规定;②一些医学会对法院委托的鉴定,请法院主审法官旁听鉴定会;③有的医学会与司法机关建立了多条沟通渠道,使鉴定更符合司法要求[3]。

改变卫生行政部门职能

长期以来,卫生行政部门既办医院,又管医院,在这种制度下,医疗纠纷很难得到公平的解决,为此,新的《条例》规定由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医学会与卫生行政部门又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卫生行政部门一定要给医疗机构及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独立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的权力,才能为彻底解决医患之间的矛盾创造有利条件,保证社会长期稳定的发展。

卫生行政部门要引导医疗机构加强业务能力和道德规范教育,做到以预防为主,争取把可预防的医疗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卫生行政部门还要引导医疗机构同保险部门的合作,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医疗事故保险机制,使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后,由保险公司出面协调、解决医疗纠纷,给予相应赔偿,从而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

参考文献

1 李贤仁,王芳,刘海英,等.88例医疗事故鉴定案例分析.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4,20(12):734-736.

2 王芳,刘海英,唱晓燕,等.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差异的分析及启示.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4,20(12):728-731.

3 刘书贵.第二次全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研讨会纪要.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4,20(4):255-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