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甲、乙公司合作开发一幢16层商业楼房,因乙公司无开发资质,因此双方用甲公司名义办理了前期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在建设到6层时候,双方出现了纠纷,经法院判决,1-9层归甲公司所有,10-16层归乙公司所有。现乙公司担心甲公司私自出售10-16层房产,为保护自己权益,申请10-16层的预告登记,登记部门是否可以受理这个预告登记?如果能,如何办理?如果不能,乙公司需要通过什么途径维护自己权益?

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移转或消灭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和不动产物权内容变更或顺位变更的请求权。

《物权法》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可以看出当事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或者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就可以申请预告登记,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范围。本文就可以申请登记的范围简单分析。

首先,签订不动产物权协议时,不动产本身尚未完成的情况。常见的有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或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时进行的预告登记、房屋联建中用一方名义办理所有手续,另一方要求设定预告登记等。

其次,不动产本身业已存在,但不动产物权变动需要符合某些条件或者期限的情况。例如,甲将房屋卖给乙,但乙不能将房款全部给甲,双方约定给乙3个月筹款,为防止这个期限内,甲将房屋卖给其他人,双方可以约定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但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附有条件或附有期限的请求权都可申请预告登记,许多法律规定不可以的内容不可申请预告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6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2005年5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因此,期房转让的预告登记不能受理。《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此有些人购买了经适房约定办理预告登记的,在5年以内,也不能受理。另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约定可以办理登记时再办理的,如果申请预告登记也不能受理。

《房屋登记办法》第70条第2款规定,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从中也可以看出,申请预告登记必须是双方申请,如果单方申请,必须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因此上面所述案例如果甲方不配合乙方申请预告登记,乙方不能单方申请预告登记,乙方要想申请预告登记,必须有甲方同意。

《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上述案例中,自法院判决后乙方就取得了10-16层的物权,因此所有权人就是乙方,这样当然不能申请预告登记了。

乙方如果害怕甲方将该楼房对外销售,可以申请法院对楼房进行查封。《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文件)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从中可以看出,法院可以查封判决给乙公司的10-16层楼房,因此乙公司可以申请法院对10-16层进行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