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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油管道占压物治理整治过程中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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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管道运输是现代五大运输方式之一,是最经济、安全和环保的运输方式,目前,我国70%的石油和99%的天然气是通过管道运输的。管道的安全运行对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的加快,许多当年远离城乡的管道已经被居民楼、学校的等建筑物包围甚至占压,占压物对管道的运行造成了巨大的安全隐患,治理整治过程中对相关法律进行思考,便于更合理、合法地解决此类问题。

关键词:管道运输;占压物;安全隐患;治理整治

油气资源及其生产设施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公用事业的性质,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管道运输是现代五大运输方式之一,是最经济、安全和环保的运输方式,目前,我国70%的石油和99%的天然气是通过管道运输的。未来一段时期内,国家经济将保持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石油能源需求继续上升,因此保证输油气管道的平稳安全运行,对于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

长输管道输送的介质一般是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有毒物质。任何安全隐患都会严重威胁管道沿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近年来,管道外部运行环境非常严重、复杂,占压物屡禁不止、打孔盗油(气)势力猖獗、人为损害时有发生、第三方野蛮施工破坏等,都是管道的安全运行的障碍,本文简要介绍我处管道占压物的现状并进而分析清理过程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一、我处管线占压物的现状、

目前我处管辖872多公里管线,有924多处占压物隐患,累计占压管道长度近30公里。大面积、长距离等严重占压,如集贸市场、工厂、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居民区等人员密集部位,沉积多年,没有得到根本治理。占压物不但为盗油分子提供了作案的隐蔽性场所,而且占压物对管道的安全运行形成了很大的威胁,造成管道受压变形,管体腐蚀加速,管道承压能力降低;占压物下方管道长期无法得到检测和维护,原油管道特有的高温、高压和易燃的特性,时刻危及管道上方以及周围人员的生命财产的安全,一旦泄漏,会发生爆炸、燃烧、污染等严重事故,极易造成人员烧伤、中毒、窒息等严重后果,成为群死群伤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而且原油管道及其上下游的油田和炼油厂的生产安全生产也将受到严重威胁,进而危及到成品油的市场供应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危及到国家能源安全。全国各地,诸如大连、南京等地管道事故的发生,一次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了加强管道安全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但是,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新增管道占压时常发生,形式多样,管道占压物隐患治理涉及的工农、企地关系复杂,协调难度大,杜绝新增占压物的任务繁重,困难重重。在清理占压物的过程中,虽然管道企业为此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占压物隐患整治工作进展仍然缓慢。

如何合法有效清理占压物,消除管道安全隐患,建设平安管道、环保管道,保证管道周围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害,一直是我们国有企业在发挥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的同时,追求的社会责任。近年来,作为石油管道运输的基层单位,在管道占压物的清理过程中不断摸索,不断尝试,力求以法律为依据,在保护管道企业合法权益、第三方财产利益与维护公共安全方面寻求平衡点,通过平安管道的建设确保管道沿线公共安全的实现。

二、近几年我们在清理占压物过程中遇到的法律空白

作为管道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处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进行占压物的清理整治。先后采取了与业主进行协商谈判、政府部门调解、公安部门挂牌督办等方式,但是效果不是特别明显。2007年我处以侵权纠纷青岛华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要求拆除占压在输油管线上的生产厂房。由于青岛华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系政府招商引资项目,且厂房的建设经过了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尽管我处的输油管线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经过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青岛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依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依据,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管辖范围,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责令改正为由,裁定驳回我单位的诉讼请求。我单位以法院的判决为依据给胶州市人民政府发函,要求人民政府予以解决,但是,最终没有得到答复。

三、清理占压物过程中的法律思考

由于占压物成因较长远,属性各不相同,不仅有小型建筑物,而且有学校、居民住宅、厂房等大型建筑物,清理整治不仅涉及建筑物业主的权益,而且涉及地方规划、土地、城管等许多政府部门的职权分工,而是一项艰巨的工程。在清理整治的过程中,我们理性地分析各种问题,尽管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有过诸多的磕绊,但是,我们依然目标明确,以法律赋予我们的权益为支撑,不断探寻更加适合的方式消除占压隐患,下面从管道上方土地使用权利方面分析占压物整治的诉讼法律支撑。

目前输油管道用地有以下三种土情况:

(一)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占压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管道企业通过出让以及其他合法形式取得了管道沿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就是我们的财产,合法取得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么,在管道企业拥有产权的土地上修建建筑物的行为,就是一种侵权行为。对于侵权行为,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财产权益作为民事权益的其中之一,完全可以向法院寻求保护,如果胜诉,法院判决最终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在这一诉讼过程中,管道企业应注意以下情形,一是对于城市以及依法属于国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即国有土地),其占压物的建设用地等各种审批手续齐备,所有权人也为此缴纳了各种规费;另外一种情况是集体土地,虽然我们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但农民耕种的集体土地上的蔬菜大棚等占压物,在当时土地承包时,集体也将此处土地作为承包经营权的一部分,发包给农民。对于出现这样“一女二嫁”情况,如果在进行诉讼时,应将当地规划、土地以及村委等与此相关的政府部门作为共同侵权人一同诉讼。侵权责任法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规划、土地以及村委等部门的责任,将管道企业已经取得了使用权的土地未经其同意,擅自允许他人使用,侵害了合法使用单位的财产权,作为共同侵权人当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取得土地他项权利证的占压物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与土地有密切关系的权利,这里主要指的是在他人土地之下埋设管线、电缆、建设地下设施的权利。管道企业依法或者依照当事人协议获得了这种权利,就能在他人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实现管道建设施工、日常维护等工作,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接受并给予配合,法律上将这种权利叫“土地空间权法律制度”。《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对于在管道企业拥有他项权利证的输油管线上形成的占压物,因为他项权利是受限制的物权,依据物权法规定“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按此规定管道企业在建设管线时,不能损害土地上已经形成的用益物权,同样输油管线建成后,在此土地上形成的其他用益物权,包括建设建筑物以及其他构筑物时,也不得损害已经建设的输油管线正常运行维护的权利。因此,对于取得他项权利证的土地上形成的占压物,管道企业在进行诉讼时,完全可以以《物权法》为依据进行诉讼。

(三)通过合同约定取得地役权的占压物

民事权利获得的途径有两种方式,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民事权利,是相对独立的物权,也是一种完整意义上的财产权,使用人可以依法将其转让、出租、赠与、继承、抵押。管道企业在建设过程中,有部分土地是通过与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签订地役权合同获得合法用地的权利,通过这样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管道企业在签订地役权合同时,已明确约定管道沿线土地的位置、利用目的和方法以及不得修建占压物的情形、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通过这样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当使用权人在管道上方修建占压物时,管道企业应依据签订的地役权合同而进行违约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