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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库全书总目》小说家序文辩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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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四库全书总目小说家序文存在的问题进行辩正,指出:张衡《西京赋》“小说九百,本自虞初”之“小说”专指《虞初周说》一种;以《虞初周说》为立论的基础不能成立;《汉志》小说家注云“依托也”的作品,其产生的时期在《汉志》那里并不清楚;不能靠《虞初周说》一家作品的篇数之多来推断小说的创作“特盛于虞初”,还应充分考虑从事小说创作的作者是否较多。

[关键词]《四库全书总目》 小说家 序文 辩正

[分类号]G257

《四库全书总目》(下称《总目》)小说家的序文云:

张衡《西京赋》曰:“小说九百,本自虞初。”《汉书・艺文志》载:“《虞初周说》九百四十三篇。”注称:“武帝时方士。”则小说兴于武帝时矣。故《伊尹说》以下九家,班固多注“依托也”。然屈原《天问》,杂陈神怪,多莫知所出,意即小说家言。而《汉志》所载《青史子》五十七篇,贾谊《新书・保傅篇》中先引之,则其来已久,特盛于虞初耳。迹其流别,凡有三派:其一叙述杂事,其一记录异闻,其一缀辑琐语也。唐宋而后,作者弥繁。中间诬谩失真,妖妄荧听者,固为不少,然寓劝戒、广见闻、资考证者,亦错出其中。班固称:“小说家流,盖出于稗官。”如淳注谓:“王者欲知闾巷风俗,故立稗官,使称说之。”然则博采旁搜,是亦古制,固不必以冗杂废矣。今甄录其近雅训者,以广见闻。惟猥鄙荒诞,徒乱耳目者,则黜不载焉。

这段话是了解与研究《总目》的小说史观、小说分类观、小说价值观、小说的著录标准等的重要材料,足以与《汉志》小说家以及《隋书・经籍志》小说类的序文三足鼎立,重要性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然而,这段话实际上却存在着不小的问题,诸如误读文献、不明《汉志》的著录体例、于《汉志》小说家的注文考量不够全面、逻辑推理不够严谨等。分说如下:

1 关于误读文献

主要指对张衡《西京赋》“小说九百,本自虞初”的解读。据小说“兴于武帝时”的说法,《总目》显然是把“小说九百”之“小说”理解成了泛指,只有将此“小说”看成泛指,才能得出小说“兴于武帝时”的说法。这一理解显然是错误的。这里的“小说”只能是专指,即专门指称《虞初周说》九百四十三篇。为说明这一问题,再将相关文句完整地引述如下:“匪惟好,有秘书。小说九百,本自虞初。从容之求,俟储。于是蚩尤秉钺,奋鬣被般。禁御不若,以知神奸。魑魅魍魉,莫能逢旃。”“小说九百,本自虞初”前承“秘书”,后启“蚩尤秉钺……莫能逢旃”。无论是“秘书”本身或是能使“蚩尤秉钺……莫能逢旃”之书,都只能是专门的。若非专门,“秘书”又何以能称“秘书”?若非专门,又如何能令“蚩尤秉钺……莫能逢旃”?那么,夹在“秘书”与“蚩尤秉钺……莫能逢旃”之间的“小说”也就只能是专指而非泛指,亦即具体指向“本自虞初”之“虞初”的作品――《汉志》所著录的《虞初周说》九百四十三篇:对于“小说九百”之“小说”所指为《虞初周说》这点,学者早有说明。三国吴薛综(约公元176-公元243)注之云:“小说,医巫厌祝之术,凡有九百四十三篇,言‘九百’,举大数也。持此秘术,储以自随,待上所求问,皆常具也。”即将“小说”径直解为《虞初周说》九百四十三篇。薛综距离张衡(公元78-公元139)尚未为远,相关的文献如刘向之《别录》、刘歆之《七略》等尚在,所论当可靠。此外,仅就《汉志》所著录的全部“小说”而言,小说家的最后统计部数时明言:“右小说十五家,千三百八十篇。”又何可仅据虞初一家而立论?既然文献解读有误,《总目》所谓小说“兴于武帝时”的说法当然也就成了无稽之谈了。

考《总目》产生误读的原因,或在于将“本自虞初”之“本自”理解为了“发源”、“起源”或类似的含义。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总目》将“小说九百”之“小说”理解为了泛指,并忽略相关的前后文义及薛综注等于不顾。“本自”之含义,无非是说《虞初周说》的作者是虞初而已。

2 关于不明《汉志》的著录体例

除以上误读文献外,《总目》从“小说九百,本自虞初”人手,亦即以《虞初周说》为立论的基础,其本身就不能成立。具体来说,即《虞初周说》在《汉志》那里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小说作品。《汉志》小说家的序文云:“小说家者流,盖出于稗官。街谈巷语,道听途说者之所造也。孑L子日:‘虽小道,必有可观者焉,致远恐泥,是以君子弗为也。’然亦弗灭也。闾里小知者之所及,亦使缀而不忘。如或一言可采,此亦刍荛狂夫之议也。”虽然没有对小说进行定义,却从外延的角度做了明确的限定:为“街谈巷语,道听途说”者之所造,且为稗官所收集整理。再对比《虞初周说》,既被称为“秘书”,就不可能是“街谈巷语,道听途说”者之所造,否则,就不会被称为“秘书”;薛综既注其为“医巫厌祝之术”,就一定有着专门化的特点,也就一定不是“街谈巷语,道听途说”者之所造。既然不是“街谈巷语,道听途说”者之所造,那么,在《汉志》里,《虞初周说》就一定不是小说。可是,《虞初周说》毕竟著录在《汉志》小说家之中,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还必须从《汉志》著录体例的角度进行考察。考《汉志》,具有著“杂”于末的体例特点。所谓著“杂”于末,是指《汉志》在著录作品时,往往将那些杂记、杂著、杂编或因其“杂”而无类可归的作品,著录于相应的小类或大类的末尾。再考《汉志》诸子略,其分类是以学说作为分类的标准:儒家、道家、阴阳家、法家、名家、墨家、纵横家、杂家、农家等九家,可以通过相应的小序清楚地看出来,如道家类小序云:“……历记成败存亡祸福古今之道,然后知秉要知本,清虚以自守,卑弱以自持,此君人南面之术也。”即为道家的学说特点。在儒家等以学说为分类标准的情况下,小说家也只能以学说作为分类的标准,而不可能是其他。否则,就会产生混乱与不便,因为某些书籍可能既能著录进小说家,也能著录进其他的类别之中,难以取舍。也就是说,《汉志》诸子略事实上可以看成一个大的“说部”(学说之部)。那么,当刘向、刘歆父子以学说为标准对“说部”的作品进行分类时,受图书分类的有限性与图书自身多样性之间的矛盾的影响,就会有一些书籍不能归入儒家等九家之中,这些书籍事实上就被归为了“杂”书一类。按照著“杂”于末的著录体例,《汉志》就会将它们著录在整个诸子略的末尾。由于小说家本来就杂,且本就著录于诸子略的最后以及其本身并不是一个有着一贯的学说内容的学术流派等原因,再加之《汉志》没有为这些“杂”书单独立类,这些“杂”书最终被著录进了小说家之中。《虞初周说》既然不是小说,就应该是这些“杂”书之一种。除《虞初周说》外,这些“杂”书还应该包括《待诏臣饶心术》二十五篇、《待诏臣安成未央术》一篇、《臣寿周纪》七篇等。它们的作者都不是“街淡巷语,道听途说”者,或为待诏,或为皇帝之臣。

既然并非小说,张衡为何又要说“小说九百,本自虞

初”,称之为“小说”呢?这是因为,“小说九百,本自虞初”的说法或本即从刘向《别录》、刘歆《七略》、班固《汉志》而来。据《后汉书・张衡传》,张衡上驳图谶疏曾云:“刘向父子领校秘书,阅定九流,亦无谶录。”“领校秘书”是指刘氏父子整理图书的活动,“阅定九流”则是指刘氏父子编撰《别录》与《七略》。据此可知,张衡于《别录》、《七略》一定非常熟悉,特别是“亦无谶录”,若非仔细核对《别录》与《七略》,根本不可能得出这样的结论来。又据《后汉书・张衡传》:“衡乃拟班固《两都》,作《二京赋》,因以讽谏。”“顺帝初,再转,复为太史令。”则张衡于班固《汉书》亦当十分熟悉,亦即于《汉志》也是十分熟悉的。在这种情况下,张衡据《别录》、《七略》或《汉志》而为文,实为情理中事。特别是薛综径直将“小说九百”之“九百”解为“九百四十三篇”之省称,更说明“小说九百,本自虞初”为据《别录》、《七略》或《汉志》而为文。当《虞初周说》被《别录》、《七略》与《汉志》“规范”为小说的时候,再据而立论,称《虞初周说》为“小说”也就自然了。

对目录进行研究,或利用目录进行相关的学术研究,首先必须对目录本身的著录体例等予以考察,否则就会导致结论出现偏差,甚至错误。

3 关于《汉志》小说家的注文考量不全面

从序文不难看出,《总目》将《汉志》小说家中注云“依托也”的作品看成是武帝时期的作品。否则,就不会以“故”称之,将它们与所谓的小说“兴于武帝时”联系起来。只有预先将它们看成是武帝时的作品,才会将“依托也”看作是小说“兴于武帝时”的结果。当然,也不排除因小说“兴于武帝时”的结论在先,从而将它们看成了武帝时之所作。无论如何,将它们看成是武帝时的作品都是站不住脚的。详考《汉志》小说家的注文,真实的情况应该是:这些注云“依托也”的作品,其产生的时期在《汉志》那里并不清楚,无法考知。《汉志》小说家计著录有十五种作品,除《待诏臣安成未央术》、《百家》二种外,其余十三种皆有注释、如下:

《伊尹说》二十七篇。其语浅薄,似依托也。

《鬻子说》十九篇。后世所加。

《周考》七十六篇。考周事也。

《青史子》五十七篇。古史官记事也。

《师旷》六篇。见《春秋》,其语浅薄,本与此同,似因托之。

《务成子》十一篇。称尧问,非古语。

《宋子》十八篇。孙卿道宋子,其言黄老意。

《天乙》三篇。天乙谓汤,其言非殷时,皆依托也。

《黄帝说》四十篇。迂诞依托。

《封禅方说》十八篇。武帝时。

《待诏臣饶心术》二十五篇。武帝时。

《臣寿周纪》七篇。项国圉人,宣帝时。

《虞初周说》九百四十三篇。河南人,武帝时以方士侍郎号黄车使者。

通过注文可以看出,注出作者(或作品)的时代,是《汉志》进行注释的既定原则。最能直接说明这点的是《封禅方说》、《待诏臣饶心术》二种,于此二种,《汉志》径直注云“武帝时”,且不再有其他方面的注释。特别是《臣寿周纪》,若非有意注出作者(或作品)时代,仅需注出“项国圉人”即可,无需再注云“宣帝时”。还能看出,《汉志》在注释时还着意对相关作者(或作品)的时代进行了考察:《鬻子说》,既注云“后世所加”,则必对书籍的内容以及书名等作了时代上的考察,否则得不出“后世所加”的结论来;《青史子》,既注云“古史官记事”,则于作者(记事之史官)或作品的时代亦必有所考察,否则,“古史官”之“古”字就无所从来。不管“后世所加”之“后世”或“古史官记事”之“古”,这又说明,《汉志》在对相关的作品进行注释时,有着注出作者(或作品)的时代的主观意图。惟囿于客观原因,如难以考出更为具体的时代等,所注不得不相对笼统而已。再缩小考察的范围,仅以《总目》所谓的注云“依托也”的书籍为例,仍然能够得出《汉志》于相关的作者(或作品)的时间并不清楚,且无法具体考订的结论来。《天乙》,既注云“其言非殷时”,则《汉志》于其产生的具体时间一定不清楚且无法详考,否则,就不会以这样的方式进行注释。“其言非殷时”的注释,尤能说明《总目》所谓注云“依托也”的作品为武帝时的说法不能成立。若为武帝时,《汉志》何不径直注云“武帝时”?

这些作者(或作品)的时代无法考知,其原因并不复杂。据小说家的序文,小说既为“街谈巷语,道听途说”者之所造,其作者就并非专门,而其书也同样并非专门。既然皆非专门,其时代自然也就难以具体考知了。基于此,《汉志》多注云“其语浅薄”、“非古语”、“迂诞依托”、“依托也”等,也就不难理解:既为“街谈巷语,道听途说”者之所造,其语又焉能不“浅薄”、不“迂诞”?且又多冠以伊尹、鬻子、师旷、务成子以及黄帝等,又焉能不是“依托也”?

4 关于逻辑推理不够严谨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自相矛盾。既然将“小说百家,本自虞初”解为小说“兴于武帝时”,又如何能再据以得出“特盛于虞初”的结论?诚然,虞初所生活的时间(或其创作《虞初周说》的时间)可能只是“武帝时”之一段,“兴起武帝时”而“特盛于虞初”并非完全说不通,但是,如果这样理解,则又不能据“小说百家,兴于虞初”得出“兴于武帝时”的结论:当其被用来说明“特盛于虞初”时,“兴于武帝时”也就失去了逻辑前提;其二,将小说的繁盛归于虞初的说法本身也存在着逻辑问题。以小说“特盛于虞初”,其内在的逻辑前提无非是《虞初周说》的篇数较多,有九百四十三篇之多。这当然不能成立。合理的逻辑是,不能仅靠某一家作品的篇数较多来推断整个小说的创作之盛,还应充分考虑从事小说创作的作者是否较多。如果参与创作的人数较少,即使其作品的数量较多,也只能说明点上的繁盛,而不能说明面上的繁盛。只有面上的繁盛,才是真正的繁盛。考《汉志》,即使把《虞初周说》之前所著录的《封禅方说》、《待诏臣饶心术》等排除在外,尚有《伊尹说》、《鬻子说》、《周考》、《青史子》、《师旷》、《务成子》、《宋子》、《天乙》、《黄帝说》等九种,就家数来看,远较《虞初周说》等为多。因此,从面的角度考虑,小说的繁盛可能远在虞初之前。此外,即使从点的角度,也并不能得出“特盛于虞初”的结论。《周考》有七十六篇、《青史子》有五十七篇、《黄帝说》有四十篇,即足以说明,其时小说之盛。若必以“七十六”、“五十七”、“四十”等与“九百四十三”相比,则不过是五十步与一百步之比,并无实质上的意义。当然,考虑到小说为“街谈巷语,道听途说”者之所造,《周考》、《青史子》、《黄帝说》以及《伊尹说》等或非创作于同一个时代,其篇数为累积而成,然而,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道听途说,街谈巷语”者,仅以同一个人物为依托(或以同一个人物为对象)创作小说,即有如此数量,不是也能说明小说创作之盛吗?

实际上,《总目》提出小说盛于何时的论题本身就是不能成立的。小说这一概念在《总目》以前(包括《总曰》本身在内),都只是一个目录学概念,而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具有一贯的主题的学术概念(也不是一个文体概念或文类概念)。特别是《汉志》以后,其最多的只是起到标示目录的一个类别的作用。而目录在著录所谓的小说作品时,往往又有自己的主观考量,亦即将哪些视为小说,哪些不视为小说,具有很大的弹性。以目录编撰的实践为例,同一部作品在不同的目录那里,既可以著录进小说类中,又可以著录进其他类中,就说明了这一点。即《总目》本身言,如其在论及对《山海经》十八卷的著录时云:“诸家并以为地理书之冠,亦为未允。核实其名,实则小说之最古者尔。”什么样的书籍是小说尚且存在争议,又如何定其盛于何时?同理,《总目》小说家序文中“唐宋而后,作者弥繁”的论断同样没有太大的意义。概言之,《总目》小说盛于何时的论题以及“唐宋而后,作者弥繁”云云,最多只能是一家之言,与古典目录中小说家(或小说类)的实际情况尚有不小的距离。

尽管《总目》小说家的序文存在着问题,但是,并不意味着其毫无是处。如“班固称……然则博采旁搜,是亦古制,固不必以冗杂废矣”云云,对于正确认识《汉志》小说家“杂”的面貌及其何以“杂”等,就很有参考价值,这里就不详述了。

[作者简介]孙振田,男,1973年生,讲师,博士后,20余篇;刘萍,女,1980年生,讲师,硕士,6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