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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市场制度改革及扩容的必要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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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不断受到重视,建立全国统一的场外交易市场逐步提上日程,我国场外交易市场是以中关村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为基础。目前,国务院已批准决定扩大非上市股份公司,首批扩大试点除中关村科技园区外,新增上海张江高新产业开发区,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天津滨海高新区。至此,全国统一的场外市场正逐步形成。然而,改革并完善现有挂牌制度、交易制度和监管方式等市场制度及规则,进而解决市场的现有缺陷、扩大市场规模,提高市场流动性成为重中之重。最终,使其成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平台,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基座”,并为主板、创业板输送大量的优质企业资源。

关键词:新三板市场;做市商交易制度;“转板”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1

一、新三板市场形势分析

(一)新三板市场的基本情况

中国目前的三板市场起源于2001年7月16日成立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2006年1月16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出台。为区别于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从主板退市的、90 年代为解决法人股流通而成立的原STAQ、NET 中的股票(俗称老三板),将该试点交易系统称之为新三板市场。

目前,新三板市场试点初具规模,总体运行平稳,秩序良好,吸引了一批优质的高科技、高成长企业参与试点。截至2012年7月25日,新三板市场挂牌股票共156只,其二级市场流动性不高,2011年平均换手率只有2.93%,涉及的资金量有限。6年来通过新三板市场定向增资总额只有17.29亿元,公司单次融资规模也只有几千万元。

(二)新三板市场交易制度

目前,新三板市场采用撮合成交方式,通过公共平台询价,投资者互相议价撮合,最终达成一致并确认成交。包括三种委托方式:一是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二是定价委托,投资者委托推荐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份的指令;三是确认委托,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推荐主办券商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三)新三板市场与海外市场类比

在系统比较了海外各国、我国台湾地区OTC 市场的制度安排、发展规律以及存在的问题后可以看出,其中,低上市(挂牌)标准、做市商交易制度、严格的监管制度,以及畅通的“转板”机制组成了OTC 市场的基本标志。从经济总量、传统产业及新兴产业发展阶段、法律和文化背景、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取经的倾向性、以及场外市场由分散到集中的发展模式等方面来看,比较值得借鉴的海外市场有:美国OTCBB 市场,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兴柜股票市场。

二、新三板市场发展现状及制度预测

由于新三板市场规模受限、投资者限制、以及交易制度缺陷等因素,使得市场对资金、企业、投资者的吸引力不够,从而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新三板市场发展受限的原因

1.做市商制度没有真正建立

目前的撮合成交属于投资者场外撮合,推荐券商只是作为中介机构参与,并未参与买卖,没有承担起做市商的责任,更没有发挥合理定价和提高流动性的作用。

2.挂牌制度不完善

现行的挂牌制度虽然属于低标准,但仍然受到一定约束,尤其是对财务状况要求较高,将一部分有挂牌意愿的企业排除在外。

3.投资者限制

由于只能机构和原始自然人股东参与,市场资金量和流动性受到较大限制。

4.对企业吸引力有限

由于新三板上市的公司初始挂牌时不融资,而在挂牌后方可定向募集资金,使得部分企业对其融资功能理解错位,从而降低挂牌兴趣。

5.最小交易单位较高

新三板市场现行制度下最小交易单位为3 万股,大大限制了市场交易的活跃程度。

6.没有转板绿色通道

新三板上市的企业转主板或创业板的“转板”通道尚未打通,不仅对企业、也使投资者对该市场的兴趣大打折扣。

7.股东人数限制

新三板上市企业股东不超过200人的隐性规定,限制了参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积极性。由于《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属于“公众公司”,区别于主板、创业板上市,场外市场挂牌的公司其“挂牌”和“股份转让”的并非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因此,若某挂牌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则意味着已经公开发行股票,这与其场外交易的性质有所冲突,并且等该公司创业板或主板“转板”时也就失去了公开上市发行的意义,甚至在申请IPO时会遇到一定的限制。

(二)新三板市场的制度预测

虽然现行制度下的新三板一定程度上借鉴了海外及我国台湾地区OTC市场的基本思路,但目前来看,影响该市场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方面,如做市商制度、真正宽标准的挂牌条件、灵活的转板通道,急需进一步改革。因此,为发挥新三板市场应有的作用,急需改革完善市场制度和规则。

1.做市商制度的引进

目前新三板市场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交易制度的落后。新三板市场挂牌的一般都是创新型高科技企业,一般投资者很难为其估值定价,如果新三板引进做市商制度,券商的直投,自营甚至经纪业务都能参与其中,这样新三板的交易将不再冷清。

新三板市场现有的模式是通过场外撮合、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平台进行点选成交,但与做市商制度最大的区别是,推荐券商并不直接拥有股份存货,而只是在其中承担中介作用。因此,真正的做市商制度需要推荐券商连续报价,与投资者在系统外进行议价交易,具有资格的证券经纪人和自营商也可以接收客户的委托进行交易,或者进行自营交易。

2.个人投资者准入

新三板市场一直存在交易量小、市场不活跃的状况,而向个人投资者开放新三板是使其交投活跃的关键方式。目前,普通个人投资者无法参与挂牌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事实上,新三板不仅仅是主板和中小板的后备资源库,还具有独特的投资价值和融资价值。根据海外场外市场发展的经验,场外市场上有较多的个人投资者对市场融资起到很大作用,例如我们台湾地区兴柜股票市场中个人投资者达到80%以上。足够的个人投资者能使市场交易更加活跃,并完善做市商交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