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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门隐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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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多数原劳动关系处于不规范状态的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用人成本构成上涨压力,新法将使这类企业的工资成本额外上涨10%~20%。这样的成本上涨对利润率原本很低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影响,几乎是致命的。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该法从制定、修改、颁布到实施,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在这些讨论中,普遍的观点是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影响更为深远。

《劳动合同法》危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存?

《劳动合同法》中最引人关注的、对企业影响最大的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强制性的劳动保护和福利保险待遇、经济补偿、加班工资等条文。普遍的观点认为,这些法律规定对高科技及大型企业的用工成本基本没有影响,而对多数原来的劳动关系即处于不规范状态的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用人成本则构成上涨压力,因为新法将使这类企业的工资成本额外上涨10%~20%。这样的成本上涨对处于低端行业、利润率很低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影响,几乎是致命的。

首先,社会保险的缴纳增加了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用工成本。由于很多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动关系不规范,此前并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给所有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在低廉的劳动力成本用工环境中,企业一直以劳动力成本低廉作为竞争优势。但是,《劳动合同法》对社会保险的缴纳有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迫使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这使这些企业的劳动力成本进一步上涨。如中金公司的一项调查显示,由于新法实施之前企业对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缴纳不到位,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得餐饮业的劳动力成本额外上升15%,纺织业上升7%,服装业上升15%……

其次,新法容易导致技术熟练工流失。《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签订、解除等方面的规定使得员工的离职更加自由。员工做得不满意了,可以随时炒老板,使得“用工难”的问题进一步加剧。

再次,无固定期限合同使企业用工体制僵化。一些企业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使得公司员工的“新陈代谢”受到影响,造成新员工进不来、老员工退不了的窘迫局面。同时,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用工的性。尤其是对于一些重体力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他们认为,老员工所能创造的剩余价值往往不如青年员工,这从另一面加重了企业的用工成本。

最后,新法中关于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的新规定对劳动力成本也构成一定的上升压力。另外,一些企业表示,新法的实施使劳资纠纷的潜在风险剧增,企业的招聘用工计划因此受到影响。

综上,在生产成本不断增长、人民币升值等因素,已经使得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举步维艰的状况下,《劳动合同法》以更为严格的保护员工的规定,导致的用工成本的增长,对这些企业更是“雪上加霜”,给它们致命一击。

《劳动合同法》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的催化剂?

虽然《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增加了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用工成本、限制了他们的用工灵活性、降低了这些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但是,《劳动合同法》却也为企业的产业升级、管理规范化,进而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的催化作用。

首先,《劳动合同法》促使各地经济加快实现产业升级。珠三角部分企业集体撤资现象引起社会一定的恐慌,不过,全国政协委员、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副校长顾也力教授对此却认为,新《劳动合同法》有助于珠三角等地的港台企业完成产业升级。顾也力教授表示,这些撤资的资金投资的都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产值低,一直以劳动力成本低廉作为竞争优势,缺乏创新的动力,通过《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可以迫使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加快产品的升级换代,迫使企业懂得靠什么来发展,在市场的竞争中获得胜利。“坦白说,这些企业我们希望他们搬。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又进来一批企业,高科技、高产值,预计资金有300亿。”当被问及大批工厂倒闭、撤资是否会引发大批民工失业时,顾也力说,广东地区的劳动力还有30万的缺口呢,可以说《劳动合同法》是在帮助珠三角完成产业升级。

并且,企业应该认识到,给员工缴纳五险、对辞退员工以经济补偿、法定节假日加班按规定支付加班费,这是企业应该承担的义务,但过去很多企业未执行,导致在低廉的劳动力成本用工环境中,劳资关系恶化、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企业可以借《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机会建立更为和谐的劳资关系,激发员工的积极性,这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也是有利无害的。同时,劳动力成本的上升,使得企业不能再依赖廉价的劳动力成本优势,促使企业在竞争战略上更着力于创新发展,这对企业的长久发展,也是一个促进作用。

其次,无固定期限合同对化解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民工荒”具有重要意义。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了近20年之后,当前我国农村有待进城务工的青壮年劳动力已经很少,东南沿海企业面临的农民工短缺现象比较严重。在此情况下,如果企业要截取农民工“黄金年龄段”短期用工,而农民工要考虑稳定性与持续年限,那么,这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劳资博弈中并不占主动地位。因此,“民工荒”问题研究专家、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章铮指出:“无固定期限合同一方面使得农民工家庭具有进城定居的经济能力,另一方面使得劳动密集型企业拥有稳定的劳动力供给。企业已经开始认清,积极履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对他们的利益并不是损害,而是双赢的事。”这对东南沿海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化解“民工荒”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劳动合同法》促使企业加强管理规范化,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终止、经济补偿等的规定使得企业再也无法随意招聘和辞退员工;同时,新法赋予员工更大的自由选择权,劳动合同期限对员工基本不具有法律约束,这些带给企业的直接挑战就是“想留的员工留不住,想走的员工走不了”。此种情况下,企业如何留住核心员工,如何建立退出机制,规范从招人到培训、用人、留人和裁人的各个环节的制度流程,就非常重要。

因此,企业应注重管理制度的建立和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完善,借助管理的力量,应对《劳动合同法》带来的成本上涨和用人机制的严格化。一方面,完善企业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被形容为企业的“小宪法”,由此可见它对企业的重要性。企业应在深刻理解《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薪酬制度、考勤制度、请假制度、加班制度等,做到辞退员工时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使得人员退出合法化。另一方面,通过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手段,做好人员的规划、招聘,严把员工进入关,保证企业在合适的时机招到合适的人才。同时,借助科学的人力资源手段提升员工价值,激励员工,提升员工的满意度和组织承诺,留下为企业发展带来竞争优势的核心员工。可见,企业为应对《劳动合同法》所采取的手段和措施将大大提升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使得人力资源管理成为企业发展不可或缺的战略伙伴。

冷静下来细细分析,《劳动合同法》必将如大浪淘沙般,再度掀起推动行业洗牌的大潮。《劳动合同法》正是产业升级的一道催化剂。正如《劳动合同法》立法专家组组长常凯已经明确说明的,《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但政府和立法者还有更深远的考虑,那就是要加快国内一些行业以及产业的升级。从长远来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必将促使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优胜劣汰,推动企业用工和管理的规范化,带来劳资关系的真正和谐,并最终提升企业的价值和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