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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达默尔的实践哲学和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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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实践哲学的解释学与伦理学具有内在的同一性,解释学的实践不是任何现代的行为模式,而是最广泛意义上的生活方式,而伦理学就是有正当的生活方式解释学作为实践哲学的意图和目的以及解释学的伦理学的可能形式是理解伽达默尔解释学的实践哲学的伦理学响度的根本。

关键词:实践哲学;伦理学;实践意图;本愿

自从伽达默尔接过了有海德格尔早期所提出而在后期又放弃了的“实存性解释学”依赖你,哲学解释学的存在论转折就同当代实践哲学的复兴问题紧密相关。这就是说,哲学解释学,不再是一种事关诠释学方法或理解的技艺的纯理论学科,而成为和人的生存意义追问相关联的实践理性问题。在伽达默尔这里,对实践理性问题的反思,始终没有在社会政治的层面提出解决方案,而是从根本上反思人类生活的可能条件,在与他人共在的沉浮中寻找生存的意义以及合理的生活形式。

国内学术界一般以伽达默尔的代表作《真理与方法》为标志,把他的学术思想分为前解释学、解释学和实践解释学三个阶段。这种划分的优点是能让人简单方便地把握它的思想进程,但有个致命的缺陷,就是它非常容易造成一个错误的印象,以为伽达默尔的解释学从前期到中期是伦理的,而只有到后期才是实践的,所以有一个实践的转向。我们要说,这种看法是完全错误的。实际上,伽达默尔自己说的非常清楚“解释学首先是一种实践,是理解和达到理解的艺术”。他的大学生涯中的第一个学术讲座,即1928年在马堡大学讲演的《论古希腊伦理学的概念和历史》就特别明确的表现出他的哲学指向:我们自己的兴趣本来就是实践的,伦理学的实践。

伽达默尔多次承认在他的学生时代主要是受尼古拉?哈特曼的影响,他也听过舍勒的价值伦理学课程,但哈特曼的《伦理学》给他们青年学生的思想造成的激动和挑战是无与伦比的。这其中的原因是无法简单的从现象学的巨大影响来解释的,因为一方面现象学实际上并不能满足世界大战后学生的精神需求,而且哈特曼对胡塞尔的现象学更多的是批评,而不是接受,伽达默尔在这些方面实际上是与哈特曼对立的。当时给伽达默尔带来激动的,主要是哈特曼所致力于建构的“批判的存在论”,他主要关心的是发现实在的世界——而不是单纯的现象世界——的结构法则。这种批判的存在论哲学是从哈特曼自己的价值现象学出发,去发现“物质世界的实践的给予性”,确立“理想存在”的问题和地位,因此具有了存在论的实践哲学的雏形。应该说,这才是最激动伽达默尔思想的东西。

伽达默尔创建以实践意图为主导的解释学的直接先导,当然还是海德格尔。大家知道,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中提出“实存性解释学”概念,不是在“理解”和“解释”的任何方法论意义上使用,它同唯心主义解释学概念决裂的标志,就在于这种解释学面对的不是什么可理解的对象,而是“实存的Dasein本身的不可理解性”。理解和解释本身,不是被解说为主体的认知活动,而是作为Dasein“在——世界——中——存在”的一种生存特质,所以,只有从实践哲学出发,才有可能发现这种解释学的真正任务。海德格尔后来放弃了这个概念,不是因为解释学这一纲领无法向实践哲学推进,而是由于海德格尔意识到,他很难摆脱近代以来主体哲学先验内在性的纠缠。而伽达默尔之所以重新赋予这个概念以新的生命,乃是因为他从海德格尔的Dasein永远是共在的结论中,发现了人类生存的真正机制,这有利于完成海德格尔后期通过批判现代技术对存在的遗忘所思想的存在的天命。可以说,伽达默尔从海德格尔那里接受的这个实存性解释学概念,是从存在论的实践哲学意图出发的。

伽达默尔之所以要把解释学作为实践哲学,首先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面对传统崩溃的现实,科学技术以其独霸一切的姿态,成为现代人物质实践和精神价值乃至思维方式的唯一航标。其次,既然是要把解释学作为实践哲学,那为什么不能以现代科学理论以及现代精神科学包括伦理学为基础,而非要返回到古希腊的实践哲学传统不可呢?原因在于,伽达默尔认为,不仅近代的科学理论造成了错误的以技术理性指导一切的错误的实践模式,而且,近代以来的精神科学包括伦理学无不是以这种科学性为基础的。所以,伽达默尔尖锐地指出:“期待现代科学及其发展能给我们提供某种新的伦理学,这显然是不可思议的”。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作为实践哲学的解释学与伦理学具有内在的同一性。因为,解释学的“实践”不是任何现代的行为模式之一,而是最广泛意义上的生活方式。而伦理学就是“有关正当的生活方式的学问”。这样,伽达默尔的伦理学的核心,就不是去寻求生活中的道德规范,而是努力理解,什么是符合人性的正当的生活方式。这实际上是自苏格拉底开始的西方伦理学的原初的语义。在苏格拉底那里,他思考的伦理问题既不是道德规范的奠基问题,也不是道德判断的语义分析问题,而是更为本源的“美好的生活如何可能的问题”。海德格尔把这种从本源上对存在意义的思考本身叫做“本源的伦理学”。这正是伽达默尔解释学的伦理学的形式特征。具体地说,所谓“本源伦理学”就是从基础存在论对存在意义的追问,来确立伦理的根源。这一做法之所以成立,是因为伦理学与“存在”本来具有内在的关联。西方“伦理学”概念是由ethos演变而来的,我们平时把ethos仅仅理解成风俗、习惯,实际上遮蔽了它的本意。Ethos的本意是指人的居留之所,一种人性化的生存。在《存在与时间》等文章中,海德格尔的基础存在论打开了通向这种本源的伦理学的道路,但我们依然可以怀疑他是否真的具有了某种“伦理学”。伽达默尔实际上正是接着海德格尔这里来发掘共在的生存论意义。从基础存在论来阐发伦理学言,伽达默尔是海德格尔哲学的完成。作为“完成”他至少在两方面推进把基础存在论推进到伦理学。一是,尽管如海德格尔所说,对本真存在的本源之思就是伦理学,但只有当这种存在之思与人在具体生存处境中的“正当的生活方式”联系在一起,才是伦理的,伽达默尔自己就是在这种意义上来界定伦理学含义的;二是,孤独的个体存在,没有伦理意义,伦理的存在本源地是“共在”。“共在”不意味着“孤独的主体共同存在”,而是说人的存在永远都是“我们——存在”。

西方近代以来的伦理学实际上脱离了这个本意,伽达默尔极力重振古老的实践哲学,实际上就是感叹现代实践生活脱离了伦理的本意,如孟子所说,“旷安宅而弗居,舍正路而不由,哀哉”。

在此意义上,伽达默尔解释学的伦理学的形式意义,就是这种“本源伦理学”,也即把“共在”作为本源的生存方式的存在论伦理学:Dasein同样本源的是共在,而共在不是意指两个主体相互同在而是我们存在的一种本源的方式,这种方式不是通过你来补充我,而是包含一种首要的共同性。”

指导老师:余在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