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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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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更是农业发展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农村土地的正常流转对于我国目前城乡一体化改革,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在城乡一体化过程中,要搞活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尽可能的规范流转程序,创新流转机制,如建立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多层次的农村保障体系和土地流转的保险机制,完善土地价格评估和土地流转补偿制度,以及土地流转纠纷的解决机制等。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完善

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困境分析

(一)信息机制。现在农村土地供需信息未形成区域网土地流转。由于目前土地流转保障制度不健全,供需双方缺乏信息交流的平台,信息传递的单一形式使得农村的交流沟通不顺畅,加之当土地流转后缺少相关的配套措施,甚至出现部分承包者借土地流转的名分进行不法侵害,改变土地原本的性质,对土地实行掠夺式经营,导致土壤性能下降。

(二)监管制度。农村土地流转涉及土地政策的宣传、指导、培训、流转手续的规范、合同的登记和备案、土地流转中利益的协调等复杂繁重的工作,而我国现在管理力度不强、不到位,相应的一些管理制度没有被明确规定,或者即使有规定但操作性较差,使得农村土地流转不顺的同时更无法保护土地所有者、承包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部分地方政府随意的变更、撤销农民的承包合同,甚至存在借农村土地流转之名,占用农用耕地。据相关数据显示,改革开放以来至少有8亿元的土地级差收益从农民那里流向了其他社会集团或个人。[1]这些情况的出现多是由于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监管缺失或监管不到位导致的,我国也没有在相关的法律、行政规章或政策中明确的规定土地流转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制度。

(三)救济制度。土地流转的前提条件是任何一级政府、企业都不得强买强卖,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现实中仍大量存在一些基层组织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或者低价补偿等侵犯农民权益的现象,甚至部分农民的相应权利也被剥夺,一些地方政府部门越俎代庖,或者成为流转主体,或者通过补偿的形式获得流转收益,实际上就是相当于被地方政府占有。因此,亟需建立配套的农村土地流转救济制度,维护农民利益,同时应加快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社会就业、合作医疗、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为土地流转创造条件。

(四)处理机制。涉及农村土地流转案件的诉讼虽然不多,但一般影响较大,当事人的对抗情绪激烈,审理难度较大,而且经常会引起集体上访的现象。由于案件的当事人一般涉及多方利益主体,比如往往涉及土地管理部门、国土规划部门和当地政府等,地方政府经常为了本地区经济的发展,干预司法,进一步加大了法院处理案件的难度。

除上述问题外,还存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产权不够明确、相应的市场流转机制比较缺乏、土地流转中政府定位不当、农村土地流转不足等问题。

二、土地流转机制和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相应完善

(一)外部条件的创造。第一,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可以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为农户的土地流转等相关问题答疑解惑来达到相应的宣传效果。第二,通过建立立体式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来提升农业市场化程度。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民人口众多,对于他们来说最重要的生活保障就是土地。只要有了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就会降低,土地流转就会加快。[2]因而,建立立体式的农村保障体系,可以逐步弱化土地的社会保险功能,解决土地转出者的后顾之忧。第三,传统农业资源配置不合理,效率低下,劳动投入过多,而资本、技术的投入却较少,农村剩余劳动力较多,因此,必须加快非农产业的发展,转移剩余劳动力,引进资本和技术,只有这样,农村土地的流转才能得到较大的发展。第四,加大政策的扶持力度,建立健全的市场流转机制。首先,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农民将土地承包使用权作为股权加入乡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此改善农村产业的外部条件。其次,建立健全相关的土地服务组织。主要有: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交易的组织机构,对农户的土地流转进行事前组织和指导;建立相应的土地价值评价机构,增加土地流转的透明度;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融资体系,为土地的流转建立多渠道的资金来源;建立土地流转的信息服务平台,为土地的交易双方提供土地流转的供需信息。

(二)机制的创新。第一,通过立法完善相关的土地流转程序,用合同或其它合理方式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减少农户私下不规范的流转。第二,鼓励农民以土地入股,直接参与投资方的利润分红;并且引导农民进行资源整合,形成规模生产,以期降低成本提高收益。第三,对闲置荒芜土地采取收益分配双方商定的灵活方式,优化资源配置,同时对闲置撂荒土地采取约束措施,实现高效流转。

(三)监管力度的加大。加强行政法治监督。行政法治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3]相关监督机关应该加强对土地流转环节的监管,防止出现基层政府、村集体与开发商勾结,违背农民意愿,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相关机关要及时处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中出现的不尊重农民的知情权、不妥善安置失地农民等问题。

三、结语

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为了更好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解决“三农”问题,必须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尤其是法律环境,尽快规范土地的流转程序,构建土地流转的中介服务等配套组织,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其性质、服务内容、服务程序、侵权责任等相关内容。最后,应该创新流转机制,创造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新的农村土地流转方式,加快我国农村的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天义.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选择【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4,(05)

[2]王承武,蒲春玲.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制约因素与路径选择【J】.研究与探索.2008,(09)

[3]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