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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农机安全生产管理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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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使用农机数量连年增加,机械种类逐年增多,作业范围快速扩大,如农机安全生产管理不规范,农机事故将时有发生。如何提高农机操作水平,消除事故隐患,降低农机事故率,确保生命财产安全,是农机人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将农机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了总结。

1 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道路运输的农用车辆存在安全隐患 农机安全部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法》对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实行安全管理。由于拖拉机,特别是手扶拖拉机的转向性、制动性和稳定性较其他车辆差、噪音大、车体震动性大,加之维保不及时,较易发生事故,现行的农机安全法律法规虽对拖拉机载人作了禁止和限制性规定,但搭乘拖拉机的行为时有发生。调查表明,拖拉机载人及超载运输是造成农机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

1.2 农田作业(含农副产品加工)的农机存在安全隐患 人们认为农田作业环境简单,会操作就行,不会发生事故,其实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从事农田作业的机械与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相比虽然相对发生事故的几率较低,但每年从事农田作业的机械数量远大于道路运输的车辆数量(统计表明,前者是后者的10多倍),而且农田作业有一定的季节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依然较大,因此,对从事农业田作业的农机安全管理工作同样不能放松。

2 农机安全生产的管理对策

2.1 培训一支技术过硬和法规意识强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队伍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法》(以下简称《培训法》)的要求,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进行系统全面的业务知识和驾驶操作技能培训,严把考核、发证与年审关;并定期以乡镇农机站为主,县农机局派人指导,组织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等知识,培养一支合格的驾驶操作人员队伍,引导他们充分发挥其自身主导作用,为农机安全生产做出积极贡献。

2.2 加大宣传动员力度,营造人人遵守《条例》的良好氛围

县、乡两级农机管理部门对广大农民还应加强农机安全作业常规知识的宣传。采用广播、讲座、合作社培训、印发明白纸等形式,使他们能够掌握并宣传农机安全常识,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以便消除因第三者过失造成的农机事故。调查表明,无论是农机交通事故还是农田作业事故,第三者过失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此,《条例》第四条中明确规定:“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由此可知,《条例》既要求机动车驾驶员遵守,又要求每个公民遵守。对于农机从事农田作业,凡是参与作业的人员和周围相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农机安全作业章程,确保安全生产。

2.3 督促农机手按时进行农机年检,开展定期检查与保养

农机在年检及检查保养时,对可能存在事故隐患的零部件要及时更换,确保农机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这就要求驾驶操作人员养成作业前后检查农机零部件及整机技术状况的良好习惯,保证作业安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4 充分发挥管理部门职能,加大农机违章作业监督检查力度 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检查既是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又是加强农机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还是落实农机驾驶操作人员遵守《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力保障。当前,交管部门的主要精力都在交通要道上,无暇顾及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之部分农用机动车主的安全观念淡薄,交通安全意识差,无证行驶、超载、人货混装等现象存在,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特别是乡镇农机站应不断加大对乡村农机交通安全的检查。在”三夏”和”三秋”等农忙季节,农机安全管理部门应该整合资源,包保到位,对农机作业进行严格监管,确保农机安全。

2.5 农机监理部门要依照《条例》规定处理好农机事故 农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依照《条例》规定,依照以责论处的原则,处理好农机事敌。对从事交通运输的车辆之间,车辆与行人及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时,责任容易认定,但很多事故都认定驾驶员负全责的责任划分并非客观全面,更不能体现法制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违章搭乘者的行为。《条例》中第33条规定:”货运汽车排车、拖拉机排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和罐车不得载人。”因此,拖拉机载人的驾驶员和搭乘拖拉机的人员其行为都是违反《条例》的。事故处理部门应根据《条例》规定和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依法追责,并对驾乘人员进行警教。对农田作业农机事故的处理,应根据《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消除事故纠纷,确保公平公正。

(作者单位:158400 黑龙江省虎林市农机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