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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征地补偿当破“一锤子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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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8日,国务院通过《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虽然目前具体修改条款还未可知,但有业内专家推测,此次修改主要内容是提高征地补偿数额,提高额度可能至少为现行标准的10倍。

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最突出的问题就是补偿标准过低。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据此计算,667平方米地一般征收补偿不超过6万元,而政府低价从农民手中征地后,转手就能以数倍甚至几十倍的价钱出让给开发商等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徐小青指出,“在现行征地制度下,农民无法公平分享土地资本化后的升值收益,实际上被甩出了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随着中国城镇化率超过50%,不少农民在被征地后随即陷入“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的境地,导致矛盾频发。

2011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前国务院总理表示“不能再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 “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被正式写入十报告。作为制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的前提和基础,土地法作出提高征地补偿数额的重大修改,为合理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铺平了道路。

不过,提高一次性的征地补偿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又缺乏其他基本生存技能的情况下,农民依旧面临坐吃山空的可能。近年来,一些地方农民因拆迁一夜暴富后终日无所事事,斗富比奢,很多人因无度挥霍而返贫。同时,随着市场准入门槛的提高,没有了土地作为缓冲,转型农民创业的成本和风险也在悄然增加,一旦盲目投资创业失败,很难从头再来。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郑风田曾举过一个例子,改革开放之初,香港的商人来广东征地建厂,香港人付租金,到现在农民还在受益。因此,完善征地补偿不能单纯提高标准,必须破除“一锤子”买卖思维,让农民持久合理地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首先,对于城中村和周边村的改造,可以采取货币安置、招工安置、农业安置、划地安置、住房安置等多种安置方法相结合的方式,避免单一安置方式的局限和缺点;其次,对有稳定收入的项目,农民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入股,享受收益分红。此举不仅有助于失地农民的财富具备造血功能,更为重要的是,在征地之初,我们并无法有效预估土地资本化后的升值收益,对于农民的补偿部分难免存在偏差,而土地入股有利于农民真正参与到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体系,公平调整利益分配格局。由于利益相关,荣辱与共,农民也能积极主动地配合征地工作以及未来的土地经营。

此外,还应看到,土地对农民来说不光是一种资源,还是一种生产资料,具有社保功能。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所言,“未来土地制度改革的趋势,是要让失地农民有保障,让农民与土地一起实现城市化”,如何解决农民失去土地之后的培训、就业、社保等问题,也应写入相关法律。厘清相关部门职能,明确相关优惠政策,保障农民“失地不失保,失地不失业”,尽快适应角色转型,更好地融入工业化、城镇化。

(河南漯河市郾城区委老干部局462007 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