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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支点 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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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两个“支点”,是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两项基本制度安排。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国政府认真实施“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已经初步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但是,我国市场经济活动中信用秩序混乱问题日益突出,一些市场主体背弃信用原则“损人利已”谋取自身利益,诸如制假售假、逃废债务、偷税漏税等现象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按照管理对象划分为个人信用管理体系、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等多个子系统;从信用管理体系的功能结构来看,则包括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行业自律组织、政府管理机构及相关法规和制度安排等。信用管理体系的主要经济功能在于通过对市场主体有关信息的,克服市场经济活动中信息的非对称性,从而形成对市场主体信用行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在建立信用管理体系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例如上海市于1999年率先启动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北京市以小企业为主体建立社会化信用体系等。但是,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是我国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遇到的一个新课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一些有待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从目前实践情况看,我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构筑体制基础和法制环境

信用管理体系不是一个孤立的系统,其作用的有效发挥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特别是有赖于市场经济主体的培育和法制环境的进一步完善。当前,一些地区埋头于信用机构的建立和信用规则的制定,无视企业制度、法律环境以及经济管理体制的基本状况,结果导致新建立的所谓信用管理体系与相关的体制环境不配套,不仅无法实现预想的效果而且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因此,建立信用管理体系要从构筑相应的体制基础入手,当前要重点抓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

首先,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企业制度实际上是信用管理体系的微观体制基础。培育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企业主体,就是要全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仅包括国有企业,也包括其他所有制成份的企业。国有企业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深化产权制度改革,通过进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改造等方式建立明晰的企业产权制度,使企业以其财产权其信用行为负责;二是要加大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力度,加快经理市场的建设,形成高效的企业经营者选拔、录用、考核、奖惩和替换机制,将企业经营者的人力资本价值与企业信用行为联系在一起。另外,其他所有制企业特别是规模较小的集体、私营企业,由于管理方式落后、体制不顺等方面的原因,难以在市场交易中形成稳定的预期,容易引发投机,破坏正常的信用关系。只有引导这些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原则进行改造,才能从根本上规范企业的信用行为。

其次,要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法律可以改变信用博弈当事人的策略选择空间、支付矩阵和收益函数,从而改变博弈的均衡结果,法律作为维护信用秩序和硬性约束作用不可低估。加强有关信用管理的法规建设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修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信用数据的征集和使用做准备;二是参照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立法实践,尽快出台专门的信息法规。另外,法制建设要与建立企业信用的奖惩制度相结合,使失信者受到惩罚、守信者获得利益。

明确政府职能和作用

信用管理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建立了一套成熟的信用管理体系,但各有特点,概括来说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政府主导型模式,欧洲一些国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由中央银行和政府出面并参与组织;二是市场主导型模式,美国、英国等一些国家完全采取商业化运作方式,政府并不直接参与。结合我国的社会经济环境并考虑信用管理体系发展初期的特点和要求,我国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应选择“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发展模式,政府在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中要发挥其应有职能和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要对信用管理体系进行规划,提出总体设计方案。现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各自为政搞自己的信用管理体系,这种做法速度快、能够很快见成果。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在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基础之上,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其经济活动决不可能局限于某一地区或行业领域,如果按照现在的做法建设信用管理体系其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信用管理体系建设过程中必须进行统一规划和设计,将各地区和部门的信用管理体系作为全国信用管理大系统中心一个子系统,这为实现将来的全国联网奠定基础。

组织数据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建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前提和基础是信用管理的信息系统,如果没有充足和可靠的数据资源作为依据,信用管理将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各级政府部门要对信用数据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给予必要支持,加快数据征集、处理和使用的进度。首先要将工商、税务、统计、公安、海关、教育、财政、房管、车管等部门及法院所掌握的企业及个人的信用资料数据化,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开放;其次,要为建立居民个人基本账户制度和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并逐步形成覆盖全国的信用信息网络;其三,要组织制定信用数据的标准体系,建立征信数据统一检索平台,通过互联网上的统一数据检索平台对外公布。

对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和发展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要建立独立的组织机构或明确有关的职能部门,承担推动企业信用管理行业发展的具体组织和管理工作。我国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刚刚开始,信用评估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市场竞争无序,也没有建立起一个完整、科学的评价体系。因此,一方面要对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另一方面,要帮助解决信用中介机构在征集信用资料、编制信用报告、应用信息技术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促使信用中介进行机构和业务方面的创新。同时,还要做好其他的有关工作,例如组织信用管理试点、开展专题研究、为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提供必要的经验和理论支持;支持信用管理学科的建设和各种形式的专门人才培养活动等。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在社会经济管理工作中体现信用原则。政府政策的不确定性是导致市场主体缺乏长远预期、进而在市场交易中违背信用原则的主要原因。因此,各级政府部门都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力度,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

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在信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行业协会是全行业性的自律组织,由具有相同或相近市场地位的经济行为人组成,以促进会员的整体利益为目的。如果企业存在因失信行为可能损害行业整体利益,行业协会就会利用其惩罚机制发挥协调功能,规范企业的信用行为。因此,建立信用管理体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建立征信公司或由行政管理部门建立“黑名单制度”,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也是信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一方面要通过逐步增强行业协会的独立性、明确界定协会的职能、对协会的发展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等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制定行业标准、规范企业行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或者行业协会为获得某种特权甘愿作为政府的附庸,无论是何种原因造成的“政协”不分都会导致行业协会难以发挥应有的职能和作用。

有形制度建设与无形制度安排不可偏废。制度经济学不仅关注法规、程序等有形制度而且也非常重视伦理道德等无形制度对经济个体经济行为的影响,正如道格拉斯诺思所说,为使资本财富最大化一方面要建立法规、章程等有形制度,另一方面要“辅之以一组道德伦理行为规范以减少实施费用”。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是信用管理体系的无形制度安排,在建立信用管理体系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机构等有形制度的同时,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重诺言、守信用的传统美德,逐步形成“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浓厚舆论氛围。为此,一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和信用观念。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和渠道进行宣传,向社会公众讲解信用秩序混乱的危害性、宣扬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使信用观念深入人心,逐步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二要建立公民失信行为记录,硬化对失信者的惩罚机制。对于不守信用者,要将其行为记录在案,并据此对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设置种种限制,从而提高失信成本,形成公民信用约束机制,促进社会公民信用道德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