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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出嫁女是否拥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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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留声、王桂英家住农村,夫妻二人育有一女李丽,一子李洪奎。女儿李丽成年后出嫁,且户口已迁往外村。若干年后李留声、王桂英在一次车祸中突然去世,留下宅基地一处(宅基地上房屋8间),现金5万元,以及通过招投标取得的100亩荒地的承包经营权。村里的人和李丽的哥哥李洪奎告诉李丽,“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她没有权利继承父母留下的遗产,其父母的遗产只能交由她哥哥李洪奎来处理。李丽不明白:“不是说男女平等吗?为什么我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那么,作为出嫁女,李丽是否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呢?

律师点评:这是一起侵害妇女继承权的案件。对于中国妇女的财产继承权在我国法律中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中国妇女的财产继承权却往往得不到保障,甚至被无情地剥夺。这里有法律的可操作性的原因,有历史文化的原因,也有世俗道德的原因。“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法律和世俗的冲突在妇女财产继承权上得到了充分的表现。目前,无论在我国的城市还是农村,都有侵犯妇女财产继承权的案例发生。

我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对妇女的财产继承权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据此,妇女不仅享有继承权,而且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这里的“妇女”既包括未婚妇女,也包括已婚妇女。

然而,我国许多地方常常有这样的世俗观念,姑娘嫁出去就不是自己家的人了,所以也就没有继承权。现如今在这个问题上之所以出现农村和城市认识的误差,归根到底是因为我们现在的《继承法》属于外来的欧洲大陆法系的移植法,与我们古老的中华法系以及传统文化在法律理念上差别较大,而城市的法治氛围相对较好,所以接受起来相对比较容易。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由于地域的封闭,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外来法与古代传统思想的碰撞相当激烈,作为移植法的现代法律制度要想在这里真正生根并不是容易的事情,本案所反映的情况只不过是广大农村的一个缩影罢了。

但是,具体到本案应该怎样析产继承呢?

本案中,8间房屋、现金5万元以及100亩荒地的收益和承包经营权是要依法分割的财产及权利。

第一,对于动产,可以按照每人一半的方式予以分割,也就是李洪奎和李丽每人分得现金2.5万元。

第二,对于不动产和宅基地则要区别对待了。由于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对宅基地都有明确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村民只享有使用权,所以,对于宅基地村民并无所有权,当然也没有处分权。根据《继承法》,财产继承的范围仅限于公民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公有和集体的财产是不可以继承的,所以李洪奎和李丽对于宅基地均无继承权。虽然村民对宅基地没有继承权,但是却有权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所以,父母留下的8间房屋可以折价的方式予以均分,由于李丽的户口已经外迁他处丧失了宅基地的使用权,所以可以将房屋以折价的方式归李洪奎所有,由李洪奎补偿李丽4间房屋的钱款。

第三,就是李丽父母通过招标承包的100亩荒地的承包经营权问题。《农村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同时《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据此,对于该地当年的收益部分,由李洪奎和李丽均分。如果该承包地合同尚未到期,可以由李洪奎和李丽协商由谁来继续承包该地;协商不成,每人可以分别承包50亩,直到合同到期。

总之,李丽的继承权是法定的,任何人也剥夺不了,如果哥哥李洪奎坚持要剥夺妹妹李丽的继承权,李丽可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