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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年金信托制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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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企业年金信托,就是企业按期将年金作为信托财产交付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设立独立账户进行管理和运用,实现年金的积累和增值,并在职工符合条件时对其发放年金的一种信托制度,属于资金信托中的一个信托品种。目前,获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已经纷纷开始研究与企业年金相关的理论及操作实务,引进先进的账户管理系统,并开展企业年金信托业务,企业年金信托业务将会成为信托业的一个新的亮点。本文首先回顾我国企业年金信托发展概况,接着分析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企业年金的优势所在及未来发展的广阔前景,最后对信托公司企业年金业务未来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一、我国企业年金信托业务发展概述

企业年金信托是指企业按期将年金作为信托财产交付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设立独立账户进行管理和运用,实现年金的积累和增值,并在职工符合条件时对其发放年金的一种信托制度,属于资金信托中的一个信托品种。

企业年金信托既具有信托的一般特征,也具有下列不同于其他信托的制度特征:首先,受益人保护制度。即在企业年金信托中,委托人行使权利时不能剥夺受益人依据他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应当享有的权益。其次,受益人权利限制制度。企业年金信托中有受益人保护制度,并不意味着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不受任何限制。企业年金制度主要是为了保证职工退休后获得适当的生活保障。再次,受托人资格认定制度。由于企业年金信托的信托资金来源与最终用途的特殊性,对受托人的资格有着更高的要求。最后,投资安全保障制度。这主要体现为年金资金投资比例限制和最低收益原则。

企业年金在我国的历史很短。2000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并提出:在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个人缴纳,企业缴纳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在成本中列支。截至2002年初,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人数仅为560.33万人,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5.3%,企业年金积累总量191.9亿元,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是,随着社会养老保险计划的逐步推开,企业年金在未来将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目前,我国的信托公司可以提供的企业年金业务服务有: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咨询服务、企业年金方案设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等一系列、全方位的信托服务。信托投资公司开展年金信托业务面临的最主要竞争对手就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凭借自身的实力和在经办基本养老保险方面积累的经验等方面的优势,在争取企业年金方面已经先声夺人,构成信托投资公司开展企业年金信托业务最大的竞争威胁。

二、信托公司开展企业年金信托业务的优势

虽然保险公司凭借自身的实力和在经办基本养老保险方面积累的经验等方面的优势,在争取企业年金方面已经先声夺人,但因信托制度自身特有的财产安全保障功能和灵活性,使得企业年金信托制度具有更广泛的优越性。

第一,年金资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以信托形式设定的企业年金资产完全不受委托人和信托公司破产风险的影响,即具有破产隔离、债务隔离的特点。这部分年金资金不受委托人、信托公司、受益人任意一方债权人的债权追及,即使委托人或信托公司破产,这部分年金资产也不能列入破产财产的范围,从而实施信托方式的企业年金资产就可以得以保全。

第二,投资渠道的广泛性。从年金资金的运用方式来看,信托投资公司运用年金资金的效率更高、运用范围更为广泛。信托投资公司是专门从事代人理财业务的机构,拥有大批具备金融知识和管理经验、擅长投资的专业人员,使得企业年金财产能够得到有效管理。

第三,年金资金管理的长期性和透明性。因为年金信托属于长期性的资产管理,从资金信托合同成立之日起,只要委托人愿意,信托计划可以一直持续下去;同时,在年金的资金管理中,由于运营的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严格分离,投资管理人负责年金的投资运作,托管人负责资金的保管、划拨,因而具有了透明性。

第四,年金资金管理的流动性和灵活性,使得委托人可以在年金信托中保留若干权利,从而有效满足年金制度的各种特别要求。

三、对信托公司企业年金业务发展的一些建议

信托财产独立性是信托制度最大的优势,同时也是信托投资公司唯一可以依赖的核心竞争力,但是从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由于最近行业内部各种问题的暴露,再加上管理机构在《个人债权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中已明确表示政府不再为信托风险“买单”,使得信托投资公司无论从公司外部环境以及内部风险控制来看,与其他金融主体相比并不具有太大优势。因此,在现有情况下,信托投资公司首先应该做的是健全自身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重铸诚信,以争取受托人身份为突破口,以此带动其他业务资格的申请。同时,针对年金本身的特点,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设计符合年金特点与需求的产品,逐步树立其特色与品牌,建立可持续的年金业务盈利模式。

首先,发挥制度优势,开展业务创新是信托公司构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保证。具体来说,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可以为此提供一些思路:首先,职能划分上应相互制约,即证券托管在证券公司,资金托管在工商银行,投资顾问和信托公司相互制衡,从而加强对信托财产的保护;其次,引入品牌投资经理,建立合理的绩效约束机制。从而有利于形成对基金经理的正向激励;第三,可以根据基金特征,对客户进行有效筛选,使只有立足投资而非投机的客户能够进入该集合信托,保障了信托运作的长线性,避免短线频繁操作而影响整体投资策略的投资波动现象,鼓励投资而非投机行为。总之,以上的设计思路都是遵循《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鼓励各个市场主体根据自身的比较优势选择特定职能的立法思路,试图以公司战略定位指导产品开发,将发挥制度优势、开展业务创新作为信托公司构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方面。

其次,利用现有资源,控制风险。提高年金产品的综合回报率是打造品牌的必由之路。年金信托对风险控制要求很高,本金的安全是第一位的,在此基础上才能考虑获得适当的收益。在企业年金运作范围的管制逐步放开之后,信托公司可以就年金进行国际化运作,投资于实物(如房地产、黄金、能源等)市场进行有益的尝试,从而促进年金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第三,与其他金融机构全面合作是达成共赢的最佳途径。在企业年金正式启动之后,由于专业信托公司自身的网点、人员较少,项目资源、客户资源对外界的依赖程度较大,需要借助“外力”,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才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一些具备金融控股特征的信托公司成为受托人后,完全可以将投资管理、托管服务、账户管理等业务分别委托给具有股权关系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银行或保险公司来承担,这种“一站式”服务模式无疑将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不仅谈判成本小、管理费用低,而且有利于整合关联公司的内部资源,形成综合与协同优势,有利于在短期内迅速扩大规模,从而在企业年金市场的竞争中获得规模优势和先发优势。

虽然目前我国的企业年金主要还是由社会保障机构代为管理的,同时信托公司开展企业年金业务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企业年金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健全、企业年金还没有具体的税收优惠办法、年金运用范围受限制,但是从国际经验来看,信托化的企业年金经营模式是最有生命力的发展模式,以此为基础,才能建立一个从实际出发的、较为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随着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可以预见到,在不久的将来,企业年金信托业务将逐步发展起来,信托公司将在企业年金市场上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