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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务会计基本理论概述
(一)法务会计涵义 早在1946年,美国摩瑞斯·佩罗倍在其《法务会计在当代经济中的地位》一文中提出Forensic Accounting一词,即与法庭有关的或者用于法庭的会计,后译为法务会计。法务会计在西方已得到普遍研究与运用,西方学者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务会计的定义、职能和作用三个方面。如马克斯·路易、Francisc.Deman认为法务会计与审计和法医一样,是一种与执法有关的会计实务,为获得证据并将证据提供给客户和律师的一种检查活动。加拿大会计学家斯考特,还有Rezaee、AlanzysmanB.Co在法务会计定义上的观点是:法务会计就是一种记录、处理和汇总各种财务交易和企业经营状况法律问题的会计服务活动,在案件调查中对财务和法律事务提供会计、法律原则和程序。在这个领域中有法律诉讼专家、调查与舞弊会计两大类的会计实践。美国著名会计学家罗伯特·J·林德奎斯特和G·杰克·贝洛各尼认为法务会计是指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针对财务事项中法律问题(不论刑事方面或民事方面的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和处理,并为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实践研究则通过一些专著如《舞弊审计和法务会计:新型工具和技术》、《法务会计——如何调查财务舞弊》等对法务会计工作提供指导。
20世纪50年代,我国已经出现了由苏联传入的司法会计,其英文为Judicial Accounting。我国对司法会计的研究与应用受到历史条件和经济环境的影响,虽然在1956年我国就开始了司法会计学的教育活动,但由于当时我国经济形式比较单一,法律事务中涉及财务方面的案件很少,司法会计在实际的法律诉讼中应用很少。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体制转型,经济犯罪案例的增加,产生了对既懂法律又精通会计、审计、侦查等相关知识和技术的人员的需求,司法会计才开始受到司法部门和社会的重视。我国学术界开始了司法会计理论体系研究;教育界开始了司法会计专业或专业方向的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司法会计业务主要由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内部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完成,有专门的司法会计师供职于这些部门。
我国的法务会计研究者基本上已达成共识,认为法务会计理论是上世纪80年代从英美法系国家引入的,这个时间正好也是司法会计在我国开始受到重视的时间。但据我国目前有关研究文献显示,司法界与会计界的“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的名称之争还没结束。因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笔者将摒弃司法界与会计界对于名称的争论,认为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其实是同一事物的不同称谓,它们的属性、功能都是相同的,文中也将统一使用“法务会计”这个称谓。笔者认为,法务会计是指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借助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对经济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务情况进行检查、鉴定,提出专家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在法庭作证的一门新兴交叉学科。
(二)法务会计特点 法务会计具有其独特的地方,能够突出法务会计与其他学科的不同之处,同时发挥出自身的作用,法务会计主要有以下特点:(1)适用法律的多样性。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经济法、民法、行政法、会计法、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2)是广泛意义上的“会计”。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成本会计等会计门类有所不同,它不是服务于某一特定单位的、以向内、外部信息使用者报告财务信息的微观会计,而是涉及财务欺诈调查与审计、法律诉讼支持、损失计量、保险理赔、破产清算、专家证人等方面的内容,与一般意义上的会计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其目的是为法庭服务,解决有关的法律问题。(3)涉及学科的领域广。凡在经济纠纷、诉讼案件涉及会计事项的认定、判别,均与法务会计有关。它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同时吸收统计学、审计学与侦查学的技术方法,融会计、法学及相关学科于一体。(4)技术手段具有多元性和灵活性。法务会计会综合运用财务分析的方法、审计的技术与方法、证据调查的方法和侦查学的方法。
(三)法务会计研究对象 法务会计的对象是以会计资料为载体的财务信息。该信息贯穿于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而且每时每刻处于变化之中。财务信息在实时记录经济业务活动的全过程的同时,也将经济欺诈与舞弊的犯罪痕迹留在了其中,这便为法务会计人员监控经济犯罪提供了依据。法务会计的中心任务就是研究分析这样的财务信息或数据,监控欺诈舞弊的发生和发展,及早发现欺诈舞弊的征兆,减少欺诈舞弊带来的损失。对那些已经发生的欺诈舞弊,法务会计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取得能够证明欺诈舞弊与经济犯罪的有利证据,将欺诈者送上法庭,尽可能多地挽回损失与影响。
(一)高校法务会计学历与学位教育目标 高校法务会计学历与学位教育应该分为本科生和研究生两个层次,并且分别具有不同的培养目标要求。本科生层次的培养目标主要是培养精通法务会计理论知识、熟悉相关工作程序和方法的复合型实用人才。法务会计本科生将成为法务会计职业的主力军。研究生层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他们将来主要从事法务会计理论研究或实际工作。研究生教育的规模不宜过大,如果说本科教育是“大众教育”,那么,研究生教育就是“精英教育”。研究生教育应具有前瞻性,应在科学预见法务会计发展前景的基础上,加大法务会计前沿理论知识的学习与研究,及时解决法务会计理论和实务中存在的问题,着重培养研究生的理论研究能力、创新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
(二)法务会计人才应具备的素质 法务会计的特点决定了法务会计人才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首先在专业技能方面,法务会计人员要有效地进行财务调查,必须具有会计技能、辨别舞弊能力、法律知识、一定的心理学知识、职业批判的怀疑精神、良好的沟通技巧、一定的计算机技能和搜集信息的能力;其次还应该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敬业精神和开拓精神。
三、高校法务会计教学现状
(一)信息闭塞,学生在法务会计专业领域深造的机会不多 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考研已成为大多数本科学生的选择,考研热持续升温,考研人数逐年递增。我校也不例外,尤其是法学专业就业要求高、财会专业就业压力大,因此近几年以来,我校每年都有很多同学积极参加研究生考试。在学生考研热情逐渐高涨的背景下,我校曾积极引导学生报考法务会计方向的硕士研究生,一来希望能为法务会计学科发展培养更多的后备力量;二来希望能为学生考研提供多一些可选择的研究方向。但学生报考时很难找到开设法务会计方向的硕士招生学校,如考生被视作跨专业考研,复试时还必须加试一些课程,使许多学生望而却步,心中无底,不敢轻易报考。
(二)知名度不高,尚未形成良好的社会影响力 法务会计在国内无论是作为一种学术研究对象、一种职业、一种技术工作还是作为一个行业,人们对其了解都是比较少的,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在国内出现的时间比较晚,目前还未被广泛应用;属于交叉学科,研究应用的领域特殊,而且研究内容相对高深;没有独立的行业组织和专业刊物进行自身宣传,业务领域与审计重叠比较大,没有充分向人们表达自己的特色,被审计的“光环”所掩盖;目前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二者仍然在专业属性上界定不清,互相争论,内耗不断,阻碍了该学科的发展。上述种种原因导致我校在开设法务会计课程时,学生认可度比较低,不能真正认识到该课程知识的价值,因此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积极性不强。在我校实践中发现,法学专业的学生法学逻辑思维已成定式,造成对会计、审计知识的理解和运用感到很困难,这也是今后教学实践中需要总结的经验。
(三)考试导向功能不强,学生学习动力不足 考试的导向功能和“指挥棒”效应是无容置疑的,出题考点往往体现了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热点或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知识点。然而,据笔者统计,历次的律师资格考试、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中均未涉及到法务会计的知识点,更何况至今还没有专门的法务会计师考试,这对提高本学科或本行业的知名度,体现其重要性和获取社会认可度极为不利。
(四)实习基地难建,案例资料缺乏,实践能力难提高 法务会计是实践性极强的一门综合性学科,要求有极强的动手操作能力,特别是对于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高校更是如此。目前我校法务会计课程教学实践中仅利用有限的条件为学生提供了一定的实践,如在模拟实验室进行会计、审计知识强化训练,请律师和注册会计师讲座,以了解法务会计的业务内容、操作程序和方法等,但这些离实践能力目标还相差甚远。因为诸多原因的影响,建立实习基地、获取案例资料等有效的实践方式还没办法实现,这需要社会和学校共同努力解决。
首先,实习基地难建。目前从事法务会计实务工作的部门主要有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中介机构。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属于国家机关,有自己的日常程序性的工作,且有严格的工作分工和岗位职责,不允许把其工作人员职务内的行为交由他人代为履行,所以高校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合作建立实习基地一般比较困难,而且接收高校学生实习不可避免地会额外增加这些机关的经费支出。与中介机构合作创建学生实习基地则是另一种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中心等具有法务会计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基本上都是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压力较大。中介机构没有太多的时间对实习生进行培训或指导,而且实习生有一定的不稳定性,中介机构需要保守商业机密,所以不太愿意接受学生实习。从高校内部来讲,与校外单位建立学生实习基地需要得到学校领导层的强有力支持,这种支持不仅包括向合作方支付学生实习经费,而且包括配备专门的人员联系实习基地以及跟踪、调查、反馈效果,还包括与合作方保持日常的、密切的、融洽的联系。
其次,案例材料缺乏。案例材料需来自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中介机构等实务部门,但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有严格的阅档审批手续和保密规定,获取案件材料非常困难。中介机构从事法务会计鉴定业务形成的证据材料和记录等,国家也有相应的保密规定。如《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规定,除下列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业务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1)取得客户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律行为;(3)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司法诉讼中涉及会计、审计、税务或其他事项的鉴定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等。这成为获取教学案例资料的阻碍。
(五)教材稀缺难觅 近年来,国内开展法务会计专业教育的高校不断增加,职业培训机构也不断出现,但法务会计方面的教材却非常缺乏,纵观现在所能见到的教材中,有些因内容陈旧过时而不能采用;有些是直接翻译国外教材的原文,其内容、体例、语言风格和表达方式不合适我国习惯;有些则是内容割裂为会计和法律两个独立的部分,未能把两者融为一体;还有些虽名为法务会计,但其实就是审计教材的翻版,所举案例基本源自审计案例,不符合法务会计检查的特点和要求;能够包含法务会计鉴定和检查实务的业务流程及综合案例的教材更加稀少。合适的教材是教学必不可少的工具,如何尽快编写融理论性与实务操作性为一体的适用教材是整个行业和专业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六)高校与用人单位缺少沟通,供需之间缺乏桥梁 高校以培养社会需求的高层次人才为己任,向用人单位积极推荐法务会计专业的毕业生成为分内之事,以尽可能低的社会成本招录到合适的法务会计工作人员则是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会计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应尽的社会责任。而高校也应积极主动向这些实务部门咨询,获取法务会计人才应具备的基本能力结构。但目前高校和用人单位之间缺少沟通,缺乏交流供需信息的渠道,茫然和盲目必然产生人才资源浪费、社会成本增加等负面效应。
(七)师资缺乏,制约教学科研 开展法务会计教育需要多学科、复合型的师资,这种复合型的教学人才非常少。这样的师资应该由高校培养并且应该具有一定的实务工作经验和经历,但目前的人才培养机制已决定了法务会计专业相关师资的缺乏。我校近年来一直在努力寻找合适的、胜任的师资,但始终寻觅未果,这种师资缺乏的现实对法务会计学科发展将产生不利影响。
(八)缺乏制度支持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法务会计的专业机构对法务会计进行规范指导,更没有其下属委员会负责法务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原则标准等尚未建立。学生学习过程缺少像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考试那样的资格考试机制,学生的学习目的不够明确,学习动力不足。
四、高校法务会计教学改革对策
(一)建立校际联盟,实现专业与方向的对接 针对信息闭塞,学生进一步深造的上升渠道不畅的现状,应尽快建立开设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各高校间的校际联盟,建立信息交流的平台和日常机制,利于法务会计硕士研究生专业录取到合适的生源,为开设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本科院校学生提升学历和学位开辟一条新的通道。这种“生源培养基地建设”和近似“订单式培养”模式对整个专业的发展壮大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其效果不仅是节约成本的问题。
(二)多管齐下,提高专业知名度,扩大社会影响力 为克服法务会计专业的知名度不高、社会影响力不大、学生学习的动力不足等问题,应该综合采取多种措施。如:尽快建立法务会计师协会,发挥集体优势和协会的影响力;尽快申请并出版发行行业内的权威性专业刊物,可以定名为《法务会计研究》,利用自己的“喉舌”宣传自己;协调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的关系,求大同,存小异,形成合力,避免内耗,实现和谐发展,共同发展;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改革考试办法,强化考试导向功能,呼吁国家有关部门修改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等资格考试的大纲,增加法务会计的考试内容,最终实现单独的法务会计专业资格考试。这种“以考促学”的作用将会非常显著。
(三)呼吁国家采取扶持措施,促进实习基地建设 在这方面,应该建议有关部门至少采取以下两方面的措施:第一,政府给接收学生实习的法务会计实务部门拨付财政补贴资金。这已经有先例可循。如,2010年武汉市政府印发了《武汉大学生就业实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财政对承担普通高校毕业生实习的武汉大学生就业实习基地(含企事业单位)按政策给予适当补贴,市政府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当年财政安排的资金额度,对接收武汉地区普通高校毕业一年内的毕业生就业实习的实习基地,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最多补贴3个月。又如,深圳市福田区自2008年开始在辖区企事业单位建立大学生实习基地,区政府按接收实习生人数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对实习基地进行补贴。再如,2010年重庆市确定将建设一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并由政府财政出钱,补贴提供见习岗位的单位。第二,从修改法律法规的层次支持。这只需要修改或补充完善现行的相关实务部门对法务会计鉴定报告、检查报告等的存档和保密规定,允许从事法务会计教学研究的单位获取一定范围一定程度内的案例材料,如可以采取将这些案例材料经过适当处理改造后再提供出来的方式。上述两条扶持措施的成本不菲,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有足够的决心和智慧。但从成本效益的角度讲,只要扶持法务会计事业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大于其成本,这项成本还是值得付出的。
(四)调整教学计划,充实与健全核心课程体系 鉴于法务会计学科的交叉性和综合性特征,必须充实和健全其核心课程体系。目前国内各高校开设的核心课程不一,还没有体现本学科的教育特色,各高校应加强合作,共同研究,形成《法务会计教学规范》。可以利用规范统一法务会计学科的培养目标、培养要求、课程结构和主要课程的内容及要求。本学科的核心课程至少应包括:基础会计学、中级财务会计学、审计学、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司法鉴定法、侦查学、调查学、犯罪心理学、法务会计原理与实务及计算机技术学。
(五)集思广益,尽快编写适合专业要求的教材 编写适合专业要求、突出专业特色、融理论性与实际操作为一体的教材是一项艰巨的工程,需要整个行业内人士集思广益,资源共享,特别需要教育界与实务界通力合作。从这一要求出发,建立行业协会或行业协会的组织已属迫切之需,当务之急。
(六)建立法务会计专业学生的培养与录用对接机制 为有效配置人力资源,降低人才培养与录用断层带来的社会成本,应建立包括培养法务会计人才的高校与需求单位的信息在内的信息库,根据实际变化随时更新内容;根据信息库提供的信息,供需双方直接交流、交换意见和建议。上述信息可由建立起来的法务会计协会来负责建立和维护。
(七)改革现行教育体制,加快培养优秀的师资队伍 要落实这一设想,应改革现行的教育体制,由目前已经开设和拟开设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国内高校共同向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申报独立的法务会计专业,申报成功后在研究生层次培养师资力量,并采取“双导师”制培养模式,两位导师分别来自高校和实务部门,从而培养出一批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优秀师资力量。
(八)建立相关制度体系 要开始着手进行法务会计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健全诸如法务会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法务会计专家认证制度、法务会计鉴定制度、法务会计操作规范、法务会计咨询制度等一套法规制度。这不仅为法务会计教育提供支持,更是为法务会计提供实务指导和规范支持。
法务会计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目前我国部分高校对法务会计教学实践虽然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我国法务会计人才缺乏已成共识,高等教育是培养应用型高层次人才的重要方式,因此也就承担着培养法务会计人才的重任。当然高校也要在和实务界密切合作的基础上培养真正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笔者希望法务会计职业在中国蓬勃发展,为现阶段中国经济建设重要时期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本文系广西新世纪教改工程“独立学院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探索与实践”(编号:2011JGA133)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盖地、张敬峰:《法务会计研究评述》,《会计研究》200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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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谭立、张苏彤:《法务会计前沿问题》,中国时代出版社2009版。
[5][美]威廉姆·S·霍普伍德,杰伊·J·莱纳,乔治·R·杨著,张磊主译:《法务会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