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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和商标权冲突问题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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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企业竞争的日益加剧,商号和商标由于承载着企业商业信誉在企业竞争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商号权和商标权的权利冲突也成为知识产权领域权利冲突现象之一。分析了商号权及商标权冲突的有关问题,以期望有益于我国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问题解决。

关键词:商号权;商标权;权利冲突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6-0221-02

1 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商标法》第7条,商标由文字、图形以及文字和图形的组合构成。商号作为经营主体字号,是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0条规定,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组成商号。第7条的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字号(或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部分依次组成。依据《商标法》第7条,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以及文字和图形的组合构成。由此可见,商号与文字商标或文字、图形的组合商标之间可能会产生权利冲突。

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即不同的商号权人与商标权人因使用了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而使其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系,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了混淆,从而接受服务或误购商品,造成两者的权利冲突。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主要有两种形式:

1.1 商标的商号化使用

这是指自己企业名称的商号使用他人商事主体享有一定声誉的商标而产生的权利冲突。一部分的企业在自己企业名称的商号中使用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希望通过他人的知名商标来提高自己企业的荣誉,这是商号权和商标权冲突中的主要情形。

1.2 商号的商标化使用

这是指将其他商事主体享有一定声誉的商号作为自己企业的商标来进行注册和使用而产生的权利冲突。例如上市公司“郑百文”的商号被深圳的一家公司注册成为商标。一些企业把他人有一定市场声誉的商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以期通过他人的知名商号来提高企业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利用他人商号为自己谋利益。

2 商号权与商标权之间产生权力冲突的原因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2.1 商业利益的驱动

商号和商标都承载着企业的商业信誉,不仅体现出企业的信誉、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而且能引导消费者的消费意向。尤其是驰名商标和知名商号有更强的市场影响力和消费者认可度,有巨大的商业利益。因此,某些商事主体,在商业利润的驱动下选择搭便车的方式,期望获取商号或商标的商业利益。

2.2 商号和商标的相似性

商号和商标在结构上、内容上有许多的相似的地方。消费者往往不太注意或分清商号和商标的不同。于是,许多商事主体为提高消费者对自己的认同度以力求提高自己的商号或商标的知名度,这样就会导致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同时,商号和商标都属于知识产权,都由国家的相关部门授权确认,其客体都是无体物。因此商号和商标就不可能被占有者进行有形的控制,他们很容易为他人利用。因此,在知识产权之间很容易发生权利冲突的情况。

2.3 管理体制不合理

在我国,商标注册实行全国统一管理的形式,商标由国家商标局统一授予,而且商标局也未作出明确禁止用他人商标为商号的规定。而我国商号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级登记注册制度,在所登记的区域内商号注册人自由行使商号权,商事主体的商号与其他商事主体的商标是否相近或相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也无须核实这一点。这就会导致相关企业肆无忌惮申请注册商号。可以说,我国在商标管理体系对于商号不予保护,在商号管理体系对于商标不予保护,这样就不可避免使其发生冲突。

2.4 法律规定方面的不足

我国关于商标权的保护的法律主要有《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但是在许多方面不够明确和具体,有待于尽一步完善。例如在《商标法实施细则》中由于没有对在先权利作出具体界定和说明,虽然规定了可以予以撤消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的注册商标,但是在实践中相关法条操作起来很难。我国关于商号权的保护,仅仅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做出了几条原则性的规定。它们没有对商号保护作出深入而细致的规定,同时也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保护。根本无法实现对商号权完善而有效的法律保护。

3 关于解决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建议

3.1 确立解决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

从我国现有法律来看,处理商标权和商号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应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应遵循以下两个原则:第一,禁止混淆原则。商号和商标都具有重要的识别功能,那些享有较高的信誉的商标或商号在市场消费选择过程中起到了指导作用。商标注册审查中应对商标显著性和识别性做出明确的要求,在登记企业名称时应该对企业名称之间存在相同或相似情况作出禁止性规定。即法律正义不能容忍任何人通过诸如混淆商品来源等行为来获取利益。第二,权利在先原则。该原则应该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即商标权和商号权这两种权利的取得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3.2 认定商号权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商号权进行保护

我国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对商标权的保护作了详细规定,而我国法律对于商号权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的规制,更谈不上相关法律对商号权的保护。当前我国对于商号权的法律保护仅仅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几条原则性规定,而且它们十分混乱,在内容上相互脱节,甚至有的地方出现自相矛盾。其表明了我国在立法上重视商标权而轻视商号权,若发生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冲突时,商号权人往往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依据目前现状,笔者主张,应该在《知识产权法》中明确商号权属于知识产权,明确规定商号权的法律地位,制定一部专门保护商号权的法律,以改变商号权因其法律地位低当商号权和商标权发生冲突时而商号权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3.3 构建统一的商号法律保护体系

在国际上,商号权保护的通行的作法是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商号使用原则,而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当克服商号权保护地域上局限性,确定商号权保护法律效力的全国性。也就是说,在全国范围内,无论经营主体的名称是否使用行政区划名称,一律禁止使用与同行业经营主体的已登记注册的商号相同或相似的商号。与此同时,还应该建立全国性的商号档案制度、商号备案制度和商号公告制度,定期出版以行业为标准的商号名录要为经营主体营造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必需只有改革现行商号管理和商号保护中的行政区域性。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在现代办公自动化时代,我们完全有条件应用计算机设备和计算机软件系统做到这一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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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南振兴,刘春霖.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05.

[3]杨和义.商标法选论[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5.

[4]王宇月.试论我国企业的商号权[J].法学天地,2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