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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老伴自杀,他犯了“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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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患癌晚期,体征指标有手术禁忌,疼痛难忍求“速死”;残疾丈夫用助动车驮妻到江边沉江溺亡。近日,武汉市汉南区法院认定这名“助妻”死亡的老人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4年。

他用爱把她推向死神

70岁的汪卫国(化名)与67岁的叶爱珍(化名),是一对夫妻,家住汉南区纱帽街。随着年事渐高,汪卫国股骨头坏死,其中一只眼睛视网膜脱落,落下3级伤残。平时,汪卫国的生活起居由妻子叶爱珍照料。

今年3月,叶爱珍被检查出乙状结肠癌晚期,伴有肝脏多发性转移。不幸的是,由于她心脏不好,身体多项指标显示,不宜手术。出院后,因病情恶化,叶爱珍疼痛难忍无法入睡,难以进食,卧床不起。由于三个儿子外出务工,照料叶爱珍的重担,落在行动不便的汪卫国身上。

清明节刚过,叶爱珍在电视里看到有“水葬”一说,认为人死了沉入江中,很干净,又不给儿女添麻烦。于是,她苦求老伴将她送到江边,“想尽快了结一生”。老人还说,她这辈子都听丈夫的,“送我到江里去,这事一定要听我的”。丈夫只得答应。

4月14日,是叶爱珍“算好的日子”。上午8点左右,汪卫国在叶爱珍的“指挥”下,开始清理衣物。他翻开衣柜和箱子,找出老伴舍不得穿的新衣服,叠整齐堆放在一起。“到了那边,也要铺床铺被子,再带一床新床单。”叶爱珍说。汪卫国找出一床新床单,然后将叶爱珍搀扶下了床,但他实在没有能力将妻子抱上助动车。这时,门口有一行人路过,汪卫国请求行人帮忙将生病的老伴抬上车。汪卫国驾着助动车,来到纱帽街江堤边。他用尽力气,一点一点将老伴挪到江边。一路上,叶爱珍不断,催促他快点。“还是不忍心,不愿意这么做,但老伴一直催我快点。”汪卫国说。

到江边后,汪卫国将被子摊开,让妻子坐在被子中间,又将衣物行李等放在妻子怀里,再把被子包裹起来,扎紧四角。然后,他把老伴连人带被子一起推入江水里。“对不住啊,你在那边再享福啊,没得病痛啊!”因叶爱珍全身浮肿,一时沉不下去,便随着水流淌走了。这一幕恰好被江边的渔民看到,有人拿起喇叭喊话:“老人家,这事做不得的!”但此时叶爱珍已经没入滚滚江水中。

汪卫国沿着江堤,追着妻子走了几百米远,才伤心地回了家。他没想到,有渔民报了警。

民警赶到现场,很快找到叶爱珍的尸体并打捞起来。经法医鉴定,叶爱珍为溺水死亡。

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了汪卫国。得知自己犯下杀人罪,汪卫国感到意外。他说自己是帮助老伴自杀,没有要杀人的念头。得知自己要负刑事责任,他想“一死了之,跟老伴一起走了算了”。

汪家3个儿子对母亲的去世和父亲的行为,深感自责。他们认为自己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酿成了家庭悲剧,请求法院宽大处理,给他们一个尽孝父亲的机会。汪卫国所属街道、社区居民也纷纷求情,希望法院要理解叶爱珍生前的意愿,“听取民意,让活着的老人安度晚年”。

近日,法院判决,汪卫国犯有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轻微,判处有期徒刑4年。

争议:协助自杀,还是故意杀人?

法庭上,汪卫国和家人对检方指控故意杀人罪,十分不解。

“看到她那么痛,那么苦,我都恨不得替她去死,怎么会杀她?”汪卫国这样反问公诉人。他认为,妻子想死不成,他是帮助妻子自杀,解除病痛,“她在阴间就不痛了,她是支持我的。”

当法官阐明故意杀人罪构成的要件时,这位不懂法的老人以死相逼:“你们要判我故意杀人我还不如死了!这把年纪了,怎么有脸见人?”

休庭期间,法官召集了汪卫国所在的街道居委会群干、街坊邻居和办案民警等,召开听证会,商讨这个案子案情,如何说服老人接受犯罪的事实。各方意见很快反馈上来,大家都表示,汪卫国平时老实,与妻子关系也很好;两位老人都是一心为子女着想,有了病痛不想拖累儿子们,舍不得花钱治病,又不懂法。参加听证会的人都认为,汪卫国是个法盲,不能让这个家庭再发生悲剧,应该教育子女们多尽孝道,但法不容情,故意杀人的罪名无法推卸。

法院说服了老人后,认定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老人对社会不再产生危害,加之身体残疾不宜收监,允许监外执行刑期。

主审法官丁新红谈了自己的看法:叶爱珍处于癌症晚期,苦不堪言,这一情况得到了多方的证实;老人生前要求“速死”,多次要求丈夫帮助她死亡的情节,也得到一定的佐证。在了解了死者的街坊邻居、亲朋好友的意见后,民意结果是一致的。汪卫国患3级残疾,年岁已高,但故意杀人罪是不容置疑的。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情节轻微的,也可以判处3~7年有期徒刑。

那么,汪卫国故意杀人是否存在轻微情节?这主要看妻子叶爱珍生前是否要求死亡,是否多次要求死亡。这是本案判决的关键,也得到逐一证实。

这个案子跟“安乐死”没有联系。目前,“安乐死”都无法得到国内外通过,何况“助人死亡”的行为呢?

摘自《武汉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