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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6日,因为涉嫌贪污、受贿和民事枉法裁判,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王占德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零6个月。
不入账的10万元
2001年,界首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助理审判员王占德,接手了一起执行案件。
这是一起并不复杂的案件:界首市燃料公司因为拖欠界首市某银行承兑汇票款80万元及利息,被后者诉诸法院。尽管经法院调解达成还款协议,但燃料公司逾期仍未归还。为了要回这笔钱,界首市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王占德的努力下,燃料公司与某银行方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将燃料公司所有的北郊煤场20亩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界首市某银行,拍卖后所得款项先行为燃料公司支付职工社会保险等费用,余款用于偿付界首市某银行的欠款。
一切似乎迎刃而解。然而,因为王占德等人“动了心思”,这起执行案件“平地起风波”。
卖地的事情确定后,王占德与燃料公司的上级单位界首市物资总公司时任总经理陈某和燃料公司时任副经理尹某,专门展开了谋划:利用这一机会,想办法从中渔利。最终的商议结果是:想方设法把地价压低拍卖,然后让买受方另行拿出10万元,以为燃料公司解决部分费用的名义,交由3人处置。为了不让别人抓住把柄,3人一致决定:对于这10万元,他们不出具任何手续。
把地价低评,王占德有办法。在此之前,他与界首市某价格评估机构负责人郭某关系密切。王占德在多宗案件中,将评估业务交由该评估机构评估。在郭某眼中,王占德绝对不容得罪,于是他迅速照办。2001年11月16日,界首某评估机构作出84万元的价格鉴定结论。之后,这块地由界首市某拍卖行负责进行拍卖。
找到买受人且买受人愿意额外掏出没有任何手续的10万元,成为王占德下一步努力的方向。界首市市民饶某对该宗土地表示出较为浓厚的购买兴趣。对王占德提出的10万元钱而且没有手续的条件几经考虑后,最终同意了。2002年5月17日,饶某以86万元的价格如愿购得北郊煤场20亩土地。
当年6月中旬前后,王占德催促饶某打钱。饶某很快将一张10万元的定活两便存单,交给了王占德的妻子邹某。按照事先计议,界首市物资总公司时任总经理的陈某分得4万元,王占德分得2万元,燃料公司时任副经理尹某分得3万元。余款1万元则送给了界首市某银行工作人员张某、李某平分。
违法执行和连“吃”3家
在执行庭工作的数年间,王占德将“聪明才智”发挥到了极致。
这本是一宗与王占德毫无关联的案件:主审法官不是他,案件执行也已终结。但是,为了获取利益,他硬是搅起波澜,最终成功获取利益。
事情还得从1997年说起。当年,界首市某银行界首市日用塑料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界首市人民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日用塑料厂以厂房等固定资产偿还借款。1998年6月16日,经界首市某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日用塑料厂房地产评估总金额为96.9313万元。2000年,界首市某银行将日用塑料厂的债务作为不良资产剥离给某资产管理公司。由此,某资产管理公司获取了对日用塑料厂的债权。
这时,王占德打起了这个案件的主意。据时任界首市日用塑料厂厂长朱某介绍,2000年的一天,王占德找到他,开门见山地说:“你们厂子和某银行调解书已生效,1998年就已执行终结。现在,我从别人那里把这个案子要回来了,你不能拍屁股走人,我们要想办法从中得到一点好处费。”王占德告诉朱某,某银行把日用塑料厂的债务转移给了某资产管理公司。如果现在不办执行这件事,以后就办不了,也不可能从中获益。不久,王占德找到界首市某银行工作人员张某,提出一起想办法把这个厂子卖掉。张某当即表示同意。
尽管界首市某银行已经没有权利处置日用塑料厂的资产,但是为了从中获利,王占德等人开始了运作之旅。“某资产管理公司远在省城,不会盯着日用塑料厂这笔钱不放的。”他们这样安慰自己。
不多久,王占德、朱某、张某在界首市某银行工作人员李某的办公室见面,商量日用塑料厂资产拍卖一事。商谈中,朱某按照王占德的事先安排,提出要解决10万元的职工工资和办公经费,否则就不同意拍卖。经过讨价还价,双方最终敲定在8万元。
2001年,他们正式开始了布局:为将相关执行工作提前到日用塑料厂资产剥离给某资产管理公司之前,以及符合申请执行的时间规定,张某、李某向王占德提供了时间为1998年4月的界首市某银行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之后,王占德据此制作了界首市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该案的受理通知书、执行案件通知书稿、阅卷笔录和调查笔录,时间均提前到1998年8月和9月。朱某则在王占德提供的空白执行和解协议笔录上,填写了如下内容的虚假协议:日用塑料厂以该厂房地产抵付界首市某银行贷款,界首市某银行补助日用塑料厂办公经费、拖欠工人工资等费用8万元,某银行将厂房和土地变现后付清。落款时间为1998年9月5日。
一切就绪后,他们开始联系买家。界首市市民饶某想购买这块地,并向王占德奉上了1万元好处费。2001年4月2日,王占德以界首市人民法院名义,委托界首市某价格评估机构对日用塑料厂房地产等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并安排对资产进行低评。同年4月9日,界首市某价格评估机构作出日用塑料厂所属房地产价值29万元的评估鉴定结论。诸事办妥后,2001年4月20日,王占德代表界首市人民法院,委托界首市拍卖行对日用塑料厂资产进行拍卖。次年2月6日,饶某以儿子的名义以29万元购得此处房地产。
拍卖后,朱某按照事前计议,以发放日用塑料厂职工工资和解决办公经费的名义,从拍卖款中领取8万元人民币。合法支出3.54万元后,剩下的4.46万元中,王占德从中非法占有1.3万元。
此外,王占德还在处理日用塑料厂住户陈某拆迁安置时,以支付陈某搬迁费名义从拍卖款中领取8000元,实际支付陈某4000元,余款被王占德据为己有。
2003年,王占德得知相关部门对日用塑料厂资产拍卖一事进行调查时,将该案的执行卷宗中调查笔录等执行文书的时间由1998年涂改为1999年,将调查人刘某涂改为王某,以掩盖原文书载明制作时间其尚未在执行部门工作的事实。
除去以上两宗案件之外,王占德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总计6.71万元。
枉法裁判毁掉轮窑场
2003年5月,王占德离开了界首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到经济二庭工作。在此期间,他枉法裁判,毁了一个原本红火的轮窑厂。
2004年1月8日,因为借款纠纷,界首市张杠轮窑厂打工仔穆某,决定将老板任某告上法庭,以期要回1.23万元欠款。为此,他通过亲戚找到主办此案的王占德。
王占德根据穆某的申请,于立案当天制作了诉讼保全裁定,裁定对张杠轮窑厂进行查封。之后,王占德在穆某没有依法提供实际财产担保的情况下,不顾任某的轮窑厂另两名合伙人李某、高某的异议,违法超标查封了张杠轮窑厂的变压器、推土机、制砖机总价值8万余元的财产,交由穆某保管。
看见王占德有如此手腕,其他利益相关者也纷纷找上门来。张杠轮窑厂窑主的父亲张某,因承包人任某拖欠承包费一事,专门找王占德帮忙。考虑与张某是旧相识,2004年2月9日,王占德帮其写好状,又让立案庭把该案件转到自己手中办理,并让张某以受其子委托的名义参加诉讼。根据张某的申请,王占德很快作出查封裁定,于2004年3月3日查封了任某、李某、高某共有的张杠轮窑厂内成品红砖10万块和窑厂场地上砖坯30万块,并将查封的物品交给张某和穆某二人共同看管。一周后,王占德主持调解了此案,制作了民事调解书:任某于2004年3月17日一次付清承包费违约金2.424万元。到期不能付清,任某用窑内成品砖和场地上的砖坯按市场价抵付给张某的儿子。
另外,界首市张杠轮窑厂在任某承包期间,欠芦村供电所电费3669.2元。芦村供电所所长郭某也找到王占德。2004年3月19日,王占德指导郭某写好诉状,又安排把该案批转自己办理。根据界首市供电局关于财产保全的申请,在界首市供电局未实际提供财产担保的情况下,王占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于同年3月23日查封了张杠轮窑厂制砖机上配套电机11个。次日,王占德在原被告均未到庭的情况下,制作了调解笔录,并制作了民事调解书。
记者从检察机关了解到,在上述3起涉及界首市张杠轮窑厂的民事案件中,被告均是任某。王占德3次违法查封李某、高某、任某合伙经营的张杠轮窑厂财产。尽管前两次查封因为违反规定最终被上级法院撤销,但是该轮窑厂无法正常生产的命运一直没有得到改观。由此也造成轮窑厂合伙人李某、高某个人直接经济损失共计28.15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