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多要底片 第11期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多要底片 第11期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2011年3月底,黑龙江省大庆市居民李某到该市让胡路区巴黎影楼询价。经过讨价还价,他最终看中了一款价格为480元的套系,拍摄时可选择8套服装,24张精美照片入册,还赠送水晶摆台、精美钥匙链等物品。李某觉得实惠,便和影楼签订了“摄影预约单”,约定由影楼为自己孩子拍摄一套写真集。4月3日,李某带着孩子来到影楼,摄影师一下子为孩子拍了80多张照片,目的是想让李某能有更大的挑选余地。

4月7日,李某接到影楼电话,让其去挑选照片。李某除了挑选24张入册照片外,还看中了另外10多张。于是,李某请求影楼把这10多张照片的电子版拷贝回家,不想遭到影楼拒绝。影楼工作人员告诉李某,如果想拷贝这10多张照片也可以,但每张要收取20元的费用。

李某认为,这些多余的照片是影楼为孩子拍照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影楼并未付出额外劳动,而且,这些照片都是自己孩子的肖像,没有理由不给。而影楼认为自己在预约单的注意事项中已明确标明:依据所定套系,数码影像作品及传统照片供选择,未选中的影像作品,著作权归本影楼所有,概不赠送。拍摄前,李某已在这份预约单上签字,表示认可该合同。不给多余底片,正是按照合同办事,并没有违约。双方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李某将影楼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孩子的所有照片,并索要1元钱精神损失赔偿费。

法院审理认为,“摄影预约单”作为双方签订的格式合同,李某在该合同上签字,表示已认可合同内容。根据双方签订的合约单约定,影楼将24张入册照片交给了李某,影楼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而且原告未提出违反自愿平等的证据。被告影楼拍摄照片的目的是为了获利,多拍照片是为了让消费者有更多更好的选择,多拍的照片必然增加影楼工作人员相应的工作量,因此影楼对剩余的照片或数码资料拥有所有权。另外,被告影楼在拍摄之前也已与原告进行了约定,已尽到了告知义务,且没有将剩余照片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故法院结合上述情况作出了驳回原告李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点评

■ 胡勇军(浙江聚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中,李某和影楼签订了“摄影预约单”,约定由影楼为自己孩子拍摄一套写真集。从法律关系来看,双方已经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其中“摄影预约单”就是双方签订的格式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按“摄影预约单”的约定来确定。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影楼摄影师为了让李某能有更大的选择余地,为孩子拍了80多张照片,而李某在挑选照片过程中,除了挑选24张入册的照片外,还看中了另外10多张照片,于是双方发生争议。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可以免费要求拷贝这10多张照片。

从民事诉讼的角度来看,只能以法律及其双方签订的合同来评判是非。在整个消费过程中,作为经营者一方的影楼,在照相前对照片的张数、底片的价款、赠送物品已向李某明示,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李先生在“摄影预约单”上签字,双方即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双方签订的合约单约定,影楼将24张入册照片交给了李某,影楼已经依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在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李某不得违反合同,单方要求影楼免费提供超出合同约定的服务,即不能免费要求影楼把这10多张照片电子版带回家。另外,由于影楼并没有将剩余的照片用于其他商业用途,没有侵犯李某孩子的肖像权,没有给李某造成精神损害,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也不能得到支持。

鉴于近年摄影纠纷增多的现状,建议消费者可以通过与经营者提前用合同约定的方式来保证相应服务,如果不能达成共识可以拒绝服务。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不怕麻烦,将双方的权利义务细化,比如照片要什么尺寸,底片是卖是送,摄像原始数码资料是否一并交付,如果违约具体要承担什么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