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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五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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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扩围将在北京、天津、江苏等8省市陆续推开。据笔者观察,随着“营改增”改革试点扩围的不断深入和扩展,在理解认识和操作实践上,出现了一些认识偏差和理解错误。为保证“营改增”试点扩围的顺利开展,故对“营改增”试点扩围过程中出现的若干涉税误区归纳总结如下。

误区一:

目的就是为了减税

营改增是减税措施,中小企业将受惠。中国的结构性减税,最重大的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这是实质性结构性减税。营改增对于结构性减税、实质性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显得尤为重要。因为,目前企业利润普遍下降,尤其是小微企业大都处于盈亏边缘,减轻增值税和营业税负担是帮助中小民营企业渡过难关的重要举措。

从结果来看,上海市营改增已经实现了大规模减税。从上海1至5月的试行营改增的情况来看,试点服务企业缴纳增值税大致为85亿元,相对于征收营业税减少纳税大致为9亿元,而开具增值税发票下游可增加抵扣减税近60亿元,也就是说,通过营改增上海市减税幅度高达75%。

误区二:

国税的事,与地税无关

目前我国的财政体制中,增值税主要由国税机关征收,营业税主要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根据改革设计,营改增后,将由国税机关统一征收。针对这一变化,税务总局要求,加强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协作配合,按时完成征管资料和数据交接等工作。

根据改革设计,营改增后,由国税机关统一负责征收,收入仍归地方。调整目前国税与地税的功能和定位,这必然要求有规范的体制与之相对应.营改增之所以选择在上海先行先试主要是上海是国税与地税合一,改革涉及的问题不会太多,而营改增试点大幅扩大之后,税收统一由国税机关征收,地税机关的功能就存在重新定位的问题,这也是营改增最大悬念。

误区三:

企业税负必降

就目前上海试点的政策安排而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其实同时包括减税和增税双重效应。营改增是一项减税的政策,但上海“营改增”试点中出现了部分企业税负上升的现象。

从“营改增”试点内容来看,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非常明显,试点方案规定销售额500万作为分界点,销售额小于500万的企业可以选择做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旦划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就从原来营业税的5%,降为增值税简易征收的税率3%,税负下降超过40%。

按照规定,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应税额就是当期的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进项税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最终纳税额的多少。进项税额太少导致应税额过多,最终推高了税负,这也是目前上海市在试点过程中,遭遇最多的难题。

尽管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能够抵扣外购产品与服务所含税款,起到减税作用,但不同企业由于外购产品与服务的价值与比例不同,所以减税程度也有较大差异。企业税收负担的最终变化情况,取决于减税效应和增税效应两者叠加在一起所产生的净效应。

误区四:

导致试点扩围地区财政收入锐减

营业税原来归地方,现在改增值税后,还是按原来算账,地方财政收入不会受影响。重新设计增值税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划分,可行的办法是改变现有的分配格局,适当提高增值税收入中地方财政的分享比例。

改革肯定会对地方财政的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不改革影响会更大。营改增试点后,地方税收收入减少,会否令到地方财政收入雪上加霜?由于营改增的收入仍然归属于地方,所以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较小。如《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制定的试点改革期间过渡性政策中,对于税收收入归属问题提出:试点改革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改革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改革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改革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

在中央减税与地方如何执行方面,实际上有博弈。一是少减,今年整个经济不景气,增长率下降,地方政府会认为营改增对地方财政冲击太大,地方财政的增长能力受到影响,再实行减税,地方财政不能承受。二是增税,本来营业税是地方税,改成增值税后,是按照中央75%地方25%的比例分配,那么就把地方税改成了以中央为主的共享税。上海实行增值税试点,中央收取的部分最后还是返回给地方。三是总体上改革后比改革前甚至多收,由于土地出让不利,加上经济不景气,许多地方财政困难,有的地方财政给税务和其他收费部门提出了保财政增长的要求。四是有些地方认为,服务业在本地的经济结构中占的比重不高,所以也没有太大的动力来进行营改增。五是推行“营改增”的同时,同步改革财税体制,主要是进行转移支付改革,比如在二次转移支付方面,中央应该根据各地情况,设定转移系数,地方政府在获得转移款后纳入地方预算,通过这样的改革设计,可以保证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误区五:

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进项税额并非可以全额抵扣,是否可以抵扣需视情而论。一般而言:

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是对于那些年销售额低于500万的小规模试点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是购进的货物直接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则没有进项税额;

四是购进的货物已经作了进项税额抵扣,后来又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则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五是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产品、产成品,不能实现销售,不会产生销项税额,所以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已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必须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六是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作者供职于深圳税桥税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