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钢铁新政七看点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钢铁新政七看点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钢铁产品出口关税的调整对多数钢铁产品的出口是利好消息,但却不利于铁合金的出口。

2008年11月,海关总署对外2008年84号公告,公告决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调整征收出口关税的产品范围和税率,公告内容涉及大量钢铁出口政策调整。

与以往历次提高出口关税的政策调整不同,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促进企业出口,此次政策的调整取消了冷热轧板材、带材、钢丝、大型型钢、合金钢材、焊管等钢材产品的出口关税,这对生产以上产品的企业来说,都是极大的利好消息。

看点1

政策调整利好板材出口企业

本次税收政策的调整,取消了铁及非合金钢和其他合金钢的冷热轧板材(包括卷材和平板材)的全部产品出口关税,特别是取消了打包钢带类产品15%的出口关税及部分特钢的出口关税,为板材类出口企业创造了空间。政策调整后按税则号列划分仅保留了税目72.19项下的4个税号的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的铬锰系不锈钢卷材的出口关税。

看点2

政策调整利好部分钢丝出口企业

钢丝是我国传统出口商品,政策调整前税目72.17(铁丝或非合金钢丝)全税目征收5%的出口关税,政策调整后按加工程度进行了划分,未经镀层或涂层的铁丝或非合金钢丝(税则号列7217.1000)继续征收5%的出口关税,涂镀贱金属的铁丝或非合金钢丝(税则号列7217.2000、7217.3010及7217.3090)全部取消出口关税,但目前用塑料或纺织物等材料包覆的铁丝或非合金钢丝仍旧征收5%的出口关税。

看点3

政策调整利好大型型钢出口企业

本次政策调整后,非合金型钢类产品按截面高度划分了征税产品的范畴,截面高度低于80毫米的除热轧、热拉拔或热挤压外未经进一步加工的槽钢、工字钢、H型钢、角钢及丁字钢依旧征收10%的出口关税,而截面高度在80毫米及以上的除热轧、热拉拔或热挤压外未经进一步加工的槽钢、工字钢、H型钢、角钢及丁字钢取消出口关税。政策的调整有利于大型型钢出口企业。

看点4

政策调整利好建筑用冷弯型钢类产品出口企业

冷弯型钢是产品附加值相对较高的一类钢铁产品,是制作轻型钢结构的主要材料,采用钢板或钢带冷弯成型制成。它的壁厚不仅可以制得很薄,而且大大简化了生产工艺,提高生产效率。可以生产用一般热轧方法难以生产的壁厚均匀但截面形状复杂的各种型材和不同材质的冷弯型钢。本次政策调整前冷弯型钢类产品征收15%的出口关税,等同于或高于其原材料板材的出口关税,企业反响很大。本次政策的调整取消了冷弯型钢类产品的出口关税,主要涉及出口产品如C型钢、各类轻钢龙骨及建筑用屋顶板。

看点5

政策调整利好合金钢条、杆出口企业

本次政策调整取消了硅锰钢热轧盘条、其他硅锰钢条杆、其他合金钢条杆等产品的出口关税,至此合金钢条杆、型材类产品全部不征收出口关税,政策调整将有利于我国合金钢类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须注意,政策调整后非合金钢类冷热轧条、杆维持原征税政策不变,非合金钢中小型型材维持原征税政策不变。

看点6

政策调整利好焊缝管出口企业

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对税目73.05(焊、铆及用类似方法接合的外径超过406.4毫米的其他圆形截面钢铁管)及税目73.06(辊缝、焊、铆及类似方法接合的其他钢铁管及空心异型材)项下的非石油及天然气管道管征收15%的出口关税,政策实施后焊缝管出口企业面临较大困难。本次政策调整,取消了各类材质(例如,铁或非合金钢、不锈钢、其他合金钢)焊缝管的出口关税,包括圆形截面管及非圆形截面管,特别是有利于脚手架管出口企业及部分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发展。

看点7

政策调整对铁合金出口企业的影响

铁合金是我国传统出口商品,长期以来铁合金一直被列为我国出口征收产品范畴,但是税则号列7202.9900的其他铁合金一直未在征税产品之列。本次政策调整对部分铁合金出口企业具有一定的影响。84号公告从整体而言取消或降低了我国部分钢铁产品的出口关税,但是从保护资源与环境的角度,84号公告规定对税则号列7202.9900的其他铁合金开始征收20%的出口关税。

根据《税则》第72章注释一(三)的规定,所谓“铁合金”是指:锭、块、团或类似初级形状、连续铸造而形成的各种形状及颗粒、粉末状的合金,不论是否烧结,通常用于其他合金生产过程中的添加剂或在黑色金属冶炼中作除氧剂、脱硫剂及类似用途,一般无实用可锻性,按重量计铁元素含量在4%及以上并含有下列一种或几种元素:

铬超过10%;锰超过30%;磷超过3%;硅超过8%;除碳以外的其他元素,合计超过10%,但最高含铜量不得超过10%。

对于只有一种元素超出上述规定的最低百分比的铁合金,应作为二元合金归入相应的子目。以此类推,如果有两种或三种合金元素超出了上述规定的最低百分比,则应分别作为三元或四元合金归入相应子目。需要注意,如果合金元素中含有上述未列出的除碳以外的“其他元素”,在考虑归类时上述未列出的“其他元素”按重量计单项含量必须超过10%方可作为其中的一元对待。

例如,按重量计主要成分为硅52%、钙2.3%、钡26.5%、铁16%的合金。由于该合金中的含硅量超过铁合金规定中的最低百分比指标,同时钡作为未列出的“其他元素”含量超过10%,因此该铁合金应作为三元铁合金“硅钡铁”归类,归入税则号列7202.9900(84号公告调整前不征收出口关税,调整后征收20%的出口关税)。

注意:海关总署2008年84号公告的执行日期为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中如遇相关文件调整,以调整后文件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