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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棵老槐树引发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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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老李家和老王家毗邻,老李家在西面,老王家住东面,两家人关系一直要好。多年前,老李家在自家院子东面种下了一棵槐树。5年前,老王家的儿子要娶媳妇,在自家院子西面建了新房。之后两家一直相安无事。直到去年,老李家的槐树随着树龄的增加,树身逐渐向老王家的西房倾斜,已经贴近两家院子中间的围墙。老王认为再这样下去,会对自己的房屋造成威胁,于是找到老李协商,要求老李把槐树砍掉。老李觉得,是我家的槐树生长在先,你家的房子修建在后,为什么要我家砍树啊?再说了,我家的树不是也还没有实际威胁到你家的房屋吗?于是,老李硬是不同意砍树。就这样,本来要好的两家人,多次为这件事情发生纠纷。眼看着老李家的树越长越大,也越来越靠近自己家的院子,老王坐不住了。一纸诉状将老李告上法庭,要求老李砍掉那棵槐树。接到书的老李怎么也没有想通,在自家院子里栽的树,也会惹来官司

法院立案之后,经过详细的调查,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后确认: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当中对于相邻关系的相关规定,老李家的槐树虽然生长多年,但由于槐树自然弯曲现已贴近老王房屋后墙,确对老王的房屋后墙安全造成威胁,故老王要求老李将该树砍伐,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分析

所谓相邻权,是指相邻各方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基于法律规定而派生的享有在他人不动产上的权利。如享有在他人不动产上的通行权、用水排水权、铺设管线权、采光权等。本案中,老王家享有的不受老李家树木威胁房屋安全的权利也是相邻权的一种。

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的第84条到92条也对相邻关系的各种情况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这些情况包括: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本案中,老李与老王的房屋因地理位置“邻近”而发生了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从而双方在行使自己的使用权时,应相互给予对方必要的方便或接受必要的限制。因此,虽然老李的槐树是栽种在自己的院内,并且老王的房屋也确实是后来才建造的,但是,作为相邻的一方,在槐树可能威胁到对方房屋安全的情况下,为了对方房屋的正常使用,老李必须砍掉自家合法栽种的槐树,保证对方的安全。而法院的判决正是遵循了这一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