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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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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秋露;浙江师范大学 法政学院 法学102班

摘要:人无完人,法律亦如此而民法基本原则是补救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手段,是调和法律的价值冲突的立法手段,“法律婴儿说”或“法律为未完成作品说”的提出论证了能动的司法者对实现法律目的所必不可少的作用,然而自由裁量权亦不是一味的自由,能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人也不能随机抽取。

关键词:局限性;基本原则;自由裁量权

学民法的时候就学过基本原则了,所以挑了徐国栋的《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最初选这本书的时候以为他是会举一些案例分析目前成文法的局限性,然后再运用民法基本原则去克服或者分析现有的基本原则存在的局限性,后来才发现它花了很多功夫在法律原则的产生和立法者反反复复对法官造法问题的叙述中,感觉和我们以前学的西法史很相似。

梁慧星教授在序中这样评价此书:从民法基本原则入手,研究民法基本原则的整体理论;然后剖析成文法的局限性,评点自罗马法以来自由裁量主义与严格规则主义的利弊得失,提出严格规则注意与自由裁量主义相结合的当代民法典最佳立法模式;继而论述法律诸种价值,提出自己的法律结构——功能模式理论;而始终以民法基本原则一线贯穿,逻辑严密,浑然一体,引述宏富,立意高远,气势恢宏,自成一家之言。

在现代社会,法官不可能以有限的法条去处理无穷之社会事务,所以应法律允许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法律具有以下局限性:不合目的性,法律的普遍性特征是法律只注意其适用对象的一般性而忽视其特殊性,然而使用与一般情况能导致正义的法律,适用于个别情况的结果极可能是不公正的;不周延性,法律确定性的第一个要求是法律应提供尽可能多的规则,换言之,法律对于其调整的社会生活应有最大的涵盖面,立法者认识能力废纸上行造成的法律不能涵盖一切社会关系的情况;模糊性,法律的第二个要求是法律应尽可能明确,一边当事人准确地把握立法意图,从而准确的根据法律规划自己的行为 作为法律载体的语言本身存在局限性 ,客体运动的连续性和他们之间类属性态的不明晰性,是立法者难以做到以精确化的语词界定他们截然的性态和类属边界,而不得不求助模糊语言,对模糊课题以模糊的语言形式把握之;滞后性,法律确定性的第三个要求是法律应保持相对稳定。而这些局限性均起源于法律作为以语言为载体的行为规范的内在特点。且法律基于作为防范人性弱点的工具之特性必须警惕人,同时又不得不依靠人;一方面必须追求安全,另一方面又不得不部分地牺牲安全以换取灵活,而人又要求法律具有正义、安全、效率、灵活、简短的物种价值,这些价值内部有矛盾重重,概括起来主要是安全(走向极端即为死板、严苛或僵硬)与灵活(走向极端即为人治)的矛盾。

关于如何克服法律局限性问题,历史上提出的种种解决方案大致有两类:一类是绝对自由裁量主义和绝对的严格规则主义;另一类则倾向于把法与人这两种因素加以结合。历史法学家对此的思考产生了“偏一说”和“兼顾说”两种,偏一论者将法律诸价值的关系看得过于对立,兼顾论者避免了极端,主张法律诸价值的折衷调和,并设计了完成这种思想的立法技术手段,比偏一论着高出一筹。因此应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又一次被证明。

要建立法官自由裁量权运行机制,要解决好两方面问题:一是要确保法官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二是要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要确保法官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建立一个符合自由裁量权规律的运行机制,因此首先要承认法官自由裁量权合法性的机制,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条件;其次,尊重法官自由裁量独立性的机制,只有赋予法官独立的审判地位,才能保证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独立思考、分析和判断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其三,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合理性的机制。

要确保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建立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一、要明确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第二、规定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的情况;第三、规定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应遵循的原则考虑的因素。

在现代司法中,绝对的自由裁量权不被各国所认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不是一种漫无边际的权力,也并非在任何情形下均无条件的发生,而只是一种相对自由权,因此要强化对法官自由裁量的监督,合理有效地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从这几方面调整:第一、要坚持审判公开原则,审判公开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更是强化审判工作监督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第二、可实行自由裁量权行使登记报告制度,强化监督,除自觉接受人大、检察院等有权机关和社会监督外,要强化内部监督,建立自由裁量权行使登记报告制度;第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应授予人员素质较高、经验丰富的高级审判机关;第四、为了保证法官的素质,应实行法官资格制,规定受过一定的较高及法律教育的人员(如受研究生教育)才可以任法官,不许把法院当做富余人员的安置所;第五、应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经验,对具有如上资格的法官实行高薪制和终身制;第六、建立健全和完善的诉讼保障制度,从程序上保证法官自由裁量的内容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第七、制定细密、严谨、操作性强的实体法,通过不断的完善立法,减小自由裁量的空间,从而合理控制自由裁量的行使;第八、制定科学严密的证据规则,合理控制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上的随意性和自由裁量权。(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参考文献:

[1]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卢远丽《浅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110法律咨询网 2011年5月10日

[3]洪振华《论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阻却》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02期

[4]任立春 吴青尧 《关于规范民事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调研》 天涯法律网 2011年6月17日

[5]《浅谈民法的价值及基本原则——从民法价值看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1)》 国公网 200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