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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捐赠法律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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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慈善事业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但在慈善捐赠中,却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慈善捐款被挪用、被贪污等等。这些问题都极大地影响着受益人和捐赠人对慈善事业的信心。就主要探讨了关于慈善捐赠中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键词:慈善捐赠;法律关系;国外经验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11-0310-01

1 慈善捐赠概述

慈善捐赠应是通过合法的社会组织以社会捐助的方式,按特定的需要,把可汇聚的财富集中起来,再通过合法途径,用于无力自行摆脱危难的受助者,这也是国民收入分配体系中的第三次分配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保障的补充体系,其运作包括接受捐献、资金管理和实施救助三个环节。

2 慈善捐赠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2.1 慈善权力义务差异分析

2.1.1 捐款人的权利义务差异分析

(1)捐赠目的的实现权。

捐赠人有请求实现捐赠目的的权利。慈善捐赠的特殊性在于其存在公益性,国家鼓励慈善捐赠的目的是激发人们的同情心,鼓励在社会公众之间建立一种互助互爱的高尚的公共道德观念,以加强社会成员之间的联系并最终形成一种良好社会道德风尚,捐赠人之所以进行捐赠是为了公共利益或发扬助人为乐的社会主义道德。这些都要求慈善捐赠所得必须用于公益之目的,只有这样慈善捐赠才可能得以延续和发展,捐赠行为才可能获得社会的肯定性评价。

(2)捐赠人的知情权。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39条明确规定了捐赠人的知情权:“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这里的知情权包括捐赠人对于所捐献款项的使用用途、使用过程、使用形式和情况的知情权。

(3)依法撤销捐赠的权利(拒绝履行权)。

出于慈善捐赠的特殊性考虑,不应赋予捐赠人以任意撤销权,而只应赋予其法定撤销权。《合同法》规定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

(4)给付义务。

慈善捐赠人的主要义务是将捐赠标的物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交付给慈善人,并转移其权利于受赠人。法律规定须经移转登记方发生移转效力的应当办理移转登记手续,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1.2 收益人的权利义务差异分析

(1)受益权。

这是受益人最基本的权利。当受益人确定后,可以默示的方式接受捐赠,也可以默示的方式作拒绝的意思表示。但是慈善捐赠中受益人的受益权不能转让与继承,除非征得捐赠人和慈善人的同意。

(2)实现捐赠目的的请求权。

慈善捐赠的目的是使受益人利益的实现,受益人作为最终受益者当然有权请求慈善人履行义务,实现公益捐赠目的,或请求有关机关督促慈善人履行义务。受益人享有债权请求权,而非捐款的所有权。

(3)赔偿损失的请求权。

受益人因捐赠人瑕疵履行而遭受直接经济损失时,可以向捐赠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合同法》第191条明确规定了,“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程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担保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受益人的赔偿损失请求权可以依据此法条的规定。

2.2 慈善捐赠资金使用中监督问题分析

(1)政府监督。

慈善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政府介入慈善事业的监督管理,是理所应当的事情。《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0条规定了政府的监督,从监督主体上看,政府的监督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等政府机构来实现;从监督内容上看,从登一记管理、过程运行、到机构终止各个环节都有政府的监督在发挥作用。

首先,降低门槛。在登记管理制度上我们可以更多借鉴国际经验,降低成立时的门槛,加强过程控制以及在法治背景下的制度约束和社会监督。其次,加强过程监管。维持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是各国普遍面临的问题。如上所述,依据我国现行法规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监督管理,财务等情况通过年检上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还要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最后,建立系统、明确的对于慈善组织的税收立法。传统的税法注重的是市场主体的纳税义务,从而实现市场主体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对于像慈善组织这样的组织地位一直未予重视和突出。现行的“分税法”的立法模式也使得该类组织的税法主体地位更加不明确。随着慈善事业的发展,慈善组织是否作为纳税主体,以及在作为纳税主体时,是否应该承担纳税义务都需要在税法上予以规定。这就需要在税法上对其税法主体地位予以突出,在有关的税收优惠和税法的适用除外制度上,对慈善组织做出专门的规定,以形成一套系统、明确的税法。

(2)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机制的首要原则是公开。慈善组织的公益性决定其没有权利像企业一样拥有自己的“企业秘密”,它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其财务、活动、管理等方面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是慈善组织增强社会公信力的最佳途径,也是所有监督主体监督职责得以履行的基础。

慈善捐赠受益人的虚拟性,决定了受益人的在实际接受利益之前,是潜在的,是不确定的。所以在此环节受益人的监督意识很薄弱,有时甚至其潜在利益受到了损害,自己也无从知晓或者意识不到自己是受损人。那么谁来代表和维护受益人(尤其是潜在的受益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可以设立公益代言人制度。

2.3 提高慈善捐赠资金使用效率问题分析

(1)建立与健全慈善资金管理的财务制度。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必须首先明白慈善组织的财务管理目标。慈善组织的目标是为了实现其宗旨,而不像企业那样追逐高额利润。因此慈善组织财务管理目标与一般性企业组织的财务管理在目标上存在很大的差异。

(2)可以适度的开展慈善组织的营销活动,盘活慈善资金。慈善组织完全可以开展一定形式的经营性活动及产生利润,即进行慈善组织的营销。只要该活动遵循“慈善”的原则,而不是受利润驱动,以利润为目的。事实上在大多数国家,只要不违背“慈善”的宗旨,慈善组织的商业经营就是合法的,就能获得社会的认同,其税收上的减免税待遇也不会受到威胁。慈善组织开展营销所获得的成果就决定了工作绩效,还能让组织人员更有归宿感和满足感。

(3)慈善资金的使用不仅要遵守一定的约束原则,而且应该接受一定的监督。筹到的善款将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定向捐赠资金按捐赠者意向使用,非定向捐赠资金统筹用于资助开展安老、慈孤、扶残、助学、济困、贩灾等社会救助项目及符合慈善总会宗旨的其他慈善活动。凡就学困难的学生和生活贫困的家庭,凡因患大病、重病或遭遇意外等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均可申报慈善资金救助。慈善资金的接收和使用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政府应规范自己的行为,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已出现占用、挪用慈善基金会民间捐款的现象,应当坚决制止,并引以为戒。

3 结论

慈善事业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节贫富差距的有效机制之一,因而对于慈善捐赠从法理上分析是尤为必要的。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能给广大慈善工作者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梁慧星编.民商法论丛(第9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杨淦,傅钵.漫话慈善[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6.

[3][美]乔尔.J.奥罗兹.基金会工作权威指南:基金会如何发掘、资助和管理重点项目[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