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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迟迟不答复银行赔出8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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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在外闯荡多年的张承国回到了重庆市最北端的城口县,并于2001年开始大规模引种皇竹草。

皇竹草是我国引进的一种新型牧草,它具有生长速度快,各种牲畜都喜欢吃的特点,但它在零度以下不能自然越冬,因此一定要在12月前全部移入温室大棚。2001年10月,张承国向农行重庆城口县支行申请贷款30万元,打算建立一个温室大棚。可这笔贷款却一直没有消息。12月11日后,张承国写了一份紧急报告,要求银行给予准确答复。接下来几天,张承国又多次到农行催要贷款,农行虽然一直承诺加紧办理,但是始终没给他明确的答复。无奈之下,张承国只能自己筹钱准备建造简易温室大棚。12月24日,大棚终于开始动工建造,可25日晚上的一场大雪冻死了所有的皇竹草。据张承国统计,这场大雪给他带来的直接损失至少有200万元,间接损失更是多达400多万元。张承国认为农行对他的贷款申请不及时答复,使他失去了其他融资机会,农行对造成的损失有一定过错和责任。2003年1月,张承国将城口县支行告上了法庭,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612万元。

律师认为,这个案件比较特殊,不同于一般的违约责任,在法理上应叫作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就是,在合同未签时当事人给对方造成损失要承担的过失责任。关于缔约过失责任在我们现行的民事立法上已有明确的规定。

2003年12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农行没有违反《合同法》的规定,不负有缔约过失责任;张承国的损失与农行拒发贷款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驳回诉讼请求。张承国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高院民二庭庭长刘强介绍说,农行应当特别注意到这一次贷款的特殊性和紧迫性,必须在相应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如果银行及时告知结果,就可以避免对方可能产生的损失;但如果张承国能够及早寻找其他的途径,也能够解决保温的问题,因此银行不应负完全责任。2005年1月28日,重庆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中国农业银行城口县支行赔偿张承国80万元。

80万元远远不能弥补张承国270万元的损失,但农行因为对贷款申请不及时答复而花80万块钱买回一张判决书,教训可谓深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法律已经把诚实信用原则这一道德要求上升到了法律要求,所以,人们无论做什么事都要讲究诚实信用,否则,就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摘自2005年6月1日《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