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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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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广发使用,网络侵权成为了侵权行为发生较为广泛的一个领域。本文将研究网络侵权的特点和危害;归责原则,最后提出关于网络侵权的预防和治理。

关键词:网络侵权;归责原则;预防;治理

一、网络侵权行为的特点及危害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无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所谓网络侵权是指:计算机互联网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

(一)虽然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但网络作为一种新技术的产物其自身的运作特点使网络侵权行为又呈现出区别于传统侵权行为的特征:

1、网络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即时性。网络侵权无需传统的载体,只需借助无形的高速运转的网络进行上传,全世界的网友都可以访问载有侵权内容的网站,其他网络也可以轻易地为带有侵权内容的网页设置链接。而且网络的互动性使得他人不仅仅是被动地阅读或使用侵权标的,而且可以随意删节、添加、改动,并以各种链接方式广为传播,造成侵权的内容迅速扩展。目睹网络侵权行为的后果广为蔓延,而权利人却无可奈何。

2、网络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众多,具体到每件案件即原、被告确定困难。网络世界中,权利人常常难以证明自己的适格原告身份,人们也难以有效识别网络侵权人。如原告单独某一侵权人,常常出现行为人相互推诿责任、事实难以查清的情况。于是,原告常常出于降低诉讼风险考虑,把可能的侵权人一股脑地列为被告,至于被告是否都应承担责任问题则不予考虑。这无疑增加了审判的困难,也必然导致无辜涉诉的被告满腹怨言。

3、网络侵权案件取证困难。传统的侵权方式因为易于察觉因而也易于识别。而网络的流动性和交互性,决定了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行为的范围广,取证难。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不存在连续性,对其所作的修改和删除难以发现和鉴别,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使得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因此网络中信息的证据能力令人怀疑。

4、网络侵权案件难以确定司法管辖。一般侵权行为的管辖主要适用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但是,因特网将全球的计算机及其网络连为一体构成了一个独特的网络空间,同一侵权行为往往同几个地点相联系,物理位置在网络空间中的意义微乎其微,从而使传统管辖权的基础在网络空间中发生了动摇。因此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案件,人们不得不寻找新的管辖依据。

(二)网络侵权行为的危害性

互联网作为新兴媒体,其全球性和信息传输的快速性,是其他传统媒体无法企及的。也正是因此,网络侵权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要比传统的侵权行为严重的多。互联网时代的今天,随意的一条侵权言论、侵权信息,可以在几秒钟之内传遍世界的每一个角落,造成的不良影响也会随之遍布全世界,随意的一次点击九可能使所有人的财产便化为乌有,给被侵权人带来的精神打击和经济损失更是较之传统侵权愈加的危害严重。

二、网络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目前,网络侵权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可以大致划分为一般网络用户侵权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关于两者归责原则的适用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一般网络用户侵权一般网络用户利片I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之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权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论其是信息者还是信息传播者都应承担过错责任。此种情形下,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无异,仅在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时才承担责任。但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值得关注,考虑到互联网的即时性特点以及我国侵犯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严重,不少学者提出对此种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鉴于网络内容提供者提供的内容多以服务为主,可以用网络服务提供者(ISP)进行统一称谓,同时将其区分为技术服务提供者与内容服务提供者。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用的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ISP)这一表述。技术服务提供者主要指提供接入、缓存、主机存放以及链接等服务类型的网络主体。其主动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如破坏他人技术保护措施、攻击他人网络、侵入他人计算机窃取信息等,要承担过错责任,与传统侵权责任并无本质差别。

内容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网络片j户提供作品、新闻等信息内容的网络主体。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出版者,应当保证其所提供内容真实与合法,若其提供的内容侵犯他人隐私、名 等人格权、财产权的,应当承担自己责任,此种责任亦属过错责任。但出于保护知识产权人的目的,内容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内容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应适用无过错责任。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第三者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作出了相关规定。其第36条第2款规定了一个非常有特点的程序,即"通知与取下"程序。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被侵权人提出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3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并未规定此种情形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可知网络服务网络提供者的第三人责任同样是过错责任。

可见,在网络侵权责任中,无论是自己责任还是第三人责任,一般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可称其为一般网络侵权责任,与传统侵权责任无异;行为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可称类似责任为特殊网络侵权责任。

三、网络侵权的预防和治理

如何既能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促进网络的健康发展,有效地防止和治理网络侵权行为,是当前社会及法律界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完善立法,依法有效治理。

制定一部比较完善的网络管理基本法,解决网络侵权问题立法滞后的问题。建议在对网络侵权行为的预防问题中引入英美法中的"侵权禁令"制度。"禁令"源于英国法上的衡平法。该制度是指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可能进行不利于受害人的行为,使其受到现实威胁时,受害人可以在提供相应的担保后请求法院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禁令,禁止行为人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二)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网络监管技术的研发,为防止网络侵权提供技术支持

在技术层面上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研发工作:1、通过对访问者身份的认证技术,如访问控制、身份鉴别、记录每一个登录这平时使用的记录等对资料访问的控制管理。2、通过对不同的用户设置不同权限即分级管理,来控制访问者的访问或者发表言论,以防止非法用户的入侵和及时制止网络侵权行为的产生。3、加强网络监控,尝试研发一种电子证据保全系统,以预防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该系统拥有对重要资料保全、网页拍照、行为录制等功能。操作中,普通用户在花费少量费用后,可通过web访问系统在线远程存储电子数据,方便地对文本、视频、音频、图片、网页、聊天纪录、等重要资料进行加密操作,生成证据包,从而有效的防止各类侵权事件的发生,特别是在电子商务、网上竞拍、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转移等网络交易过程中可以有效的保全交易纪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

[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

[3]张彬、庞淘:"网络生存与社会控制",《学习与探索》2000(6)。

作者简介:赵聪(1986-)男,河北保定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级法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