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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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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日常生活照中,胎儿的权利经常受到侵犯。然而,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即出生证或医院出生的注册表上的时间。但是,任何人的出生都是以母亲受孕为基础的,胎儿的权利能力也是需要保护的。

关键词:胎儿;民事权利能力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102-01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可见,一个人的民事权利要在法律上获得保护,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民事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主体的第一要件,是当事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先决条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这一规定,胎儿既未出生,当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所以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他的民事权利在法律上就无根据得到保护。法律规定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而对胎儿,我国法律仅规定在遗产继承时要保留胎儿的份额外,对其它权利未作任何规定。

一、我国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由此可见,我国是不承认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但是《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法。”这是法律对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惟一的直接规定。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第二款:“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26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期、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些规定无疑保护了胎儿的生命健康权,但立法的出发点却是保护妇女的利益。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几乎是空白。存在的现实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如胎儿对其受孕过程中受到了损害,在出生之后行使请求权,在我国根本找不到法律依据!这不仅给法院的审理带来困难,而且使胎儿的权益得不到有力保护。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曾有这样一个案例,2001年10月1日,出生仅33天的早产婴儿吴佩颖,因其母裴红霞怀孕期间受到钱伟明骑摩托车撞击,导致吴佩颖早产,而且各脏器没有发育成熟,免疫功能低下,于是裴红霞代吴佩颖提出赔偿请求之诉。法庭上钱伟明辩称:吴佩颖的损害发生在她受胎期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吴佩颖不能作为民事主体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之诉。法院只能判决被告对吴佩颖不构成侵权。因为事件发生时,吴佩颖尚未出生。这种判决结果法官无奈,舆论哗然,尽管有悖道德良知,但谁也不能说违背了法律规定。目前,因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无奈而放弃诉权的此类案例时有发生。

二、如何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有比较成熟的立法经验可以借鉴。从目前的立法发展趋势和世界各国的立法情况看,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主体资格,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可和接受。

当前,在法律对胎儿保护做出明确规定之前,将胎儿利益纳入司法保护,加强对胎儿利益的司法保护和权利救济,不失为一种理性而务实的选择。我国司法实践在“荷花女”等案件中已经成功地解决了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利益以及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保护进行了确认和保护,这样便把自然人死亡以后延续的人格利益给予了比较全面的保护。这里还存在一个问题,即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仍未做规定。实践中遇到胎儿权益保护的纠纷怎样处理呢?基于以上认识,可以考虑在司法实践中把握以下几个原则:第一,胎儿人身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其在母体中受到身体损害或者健康的损害,法律确认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二,胎儿尚在母腹中,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损害赔偿请求权不是由其母亲行使,而是依照监护制度,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人依法行使;一旦父亲或母亲成为胎儿的侵权人时,则胎儿的监护权转归政府实施,政府有权对胎儿的父母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并防止父母给孩子带来新的损害;第三,如果受害人受到非法侵害,致胎儿流产、死产的,受害人或者其他监护人亦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里的损害,既包括健康权、生育权损害,也包括因胎儿死亡给他们带来的精神损害。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总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07.

\[2\]张世琦.法律帮助一点通:损害赔偿纠纷\[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3\]杨立新.胎儿受到侵害是否有权索赔\[J\].民商法学,2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