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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中心大楼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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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开放型政府建设实施意见,为加强区市民服务中心大楼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一、办公秩序的管理

(一)进驻部门的主要领导为维护办公秩序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执行情况负总责;监察人事部门负责对各部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民服务中心对外服务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00—5:30。其他时间由区行管办封闭管理。

(三)在办公时间内,大楼内不设门岗保安管理人员,设引导服务人员,为办事人员提供咨询、引导等服务。

(四)进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须自觉维护良好的办公秩序。办公时间内,不得干与工作无关的事;除工作需要外,不许走串他人办公室;在办公场所内交谈、打电话时,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影响他人办公。

(五)进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保持办公场所的整齐规范,按统一要求摆放物品,不得随意增加、减少或搬动公用设备、设施和物品。

(六)大楼内的工作人员要统一着装挂牌(戴牌)上岗,在办公桌指定位置摆放座牌。

(七)楼内接待外来学习考察人员时,接待单位需提前通知区行管办,并负责接待服务工作。

(八)严格遵守就餐时间,早餐时间为7:30—8:20,午餐时间为11:30—12:30。遇有特殊情况,物业公司将提前通知。

(九)午间休息时,可在健身活动室内活动,办公区域不得有健身娱乐活动。

二、安全保卫的管理

(十)安全保卫的具体工作由物业公司负责,行管办对物业公司的工作予以监督管理。

(十一)楼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区行管办、安监局与物业公司协商提出具体意见。

(十二)安全通道内不得摆放物品,确保畅通无阻。

(十三)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十四)非办公时间,办公人员不得在大楼内滞留,如需加班,事前需向行管办有关科室出具主管领导的书面确认,由行管办有关科室登记之后方可进行。紧急情况不能事先登记的,部门主管领导须及时向行管办进行确认,并由行管办进行登记。

(十五)值班人员要坚守值班工作岗位,按时交接班,及时处理当班期间的各种情况,遇有重大事故及时报告。

(十六)个人办公卡要随身携带,不得随意散放。如有丢失,立即报告政府信息中心补办,丢卡损失、补办费用由个人承担。

(十七)楼内不得存放私人物品。违规存放的私人物品如有丢失,损失由个人负担。

三、卫生保洁的管理

(十八)清洁卫生工作由物业公司负责,物业公司须定时、定区域、定责任搞好卫生清扫,行管办对物业公司予以监督管理。

(十九)楼内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要保持办公场所的干净整洁,按行管办要求,定期对办公室和责任区进行清扫,保持各自责任区清洁

(二十)工作人员不准随地吐痰和口香糖,不准乱丢烟头、纸屑、果皮、杂物,并对违反规定的外来办事人员进行规劝。

(二十一)大楼内办公区、会议室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楼内设吸烟室。工作人员有义务对外来办事人员在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予以禁止。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

(二十二)区行管办是市民服务中心大楼的物产管理部门,负责楼内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财政局做好登记,各部门主要领导为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总责任人,各部门的物品要登记造册,建立清晰的固定资产管理帐目。

(二十三)区财政局根据各部门实际需求和资金安排情况,制定固定资产采购计划。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固定资产,须严格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各部门不得自行采购。

(二十四)凡需将固定资产搬出大楼的,须经区行管办同意,并做好登记。

五、停车场的管理

(二十五)停车场由物业公司负责统一管理。门口停车场为外来办事车辆停放区域;后院停车场为机关办公车辆停放区域。

(二十六)物业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停车场日常车辆停放。

(二十七)各部门要服从车辆引导员的统一管理,按照指定区域停放车辆,不得随意停放。

六、附则

(二十八)进驻部门对物业公司管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应向区行管办及时反映,由行管办负责将意见向物业公司反馈并监督改正。

(二十九)本暂行规定由区政府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