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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高温作业测定方法结果的对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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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对高温作业有两种不同的定义。其中4.4.2.2高温作业定义为:高温作业系指工作场所有生产性热源,其散热量大于23W/(m3.h)或84kj/(m3.h)的车间;或按本地区夏季通风室外设计计算温度时,工作场所的气温高于室外2℃或2℃以上的作业(含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30℃地区的露天作业,不含矿井下作业);4.4.3.2.4高温作业定义为:高温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其作业地点平均WBGT指数等于或大于25℃的作业。相对应具有两种不同的高温测定和评价方法,一种方法是使用通风干湿表进行测定,根据室内外温差对岗位进行评价,另一种方法是使用综合温度测试仪(WBGT指数仪)进行测定,根据作业岗位的综合温度结合体力劳动强度指数或劳动作业时间进行岗位评价或分级。为了解两种测定方法对同一高温环境进行

评价时差异情况,我们采用两种测定方法同时对某钢铁企业机械厂进行了高温作业检测和评价。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以某钢铁企业机械厂存在高温环境的生产岗位为调查对象。

1.2检测仪器

分别使用DHM-2型通风干湿表和湿球黑球温度指数仪(WBGT指数仪)对工人作业环境温度进行测定,并使用MR-4[]型辐射热计测定作业岗位单相辐射热。

1.3方法

依据《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定方法》(GB/T934-1989)、《高温作业分级》(GB4200-1984)、《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1997),分别对工人作业环境温度进行测定,判定高温作业岗位及进行岗位分级。

2结果

2.1检测

共对该钢铁企业机械厂18个作业岗位进行了检测(表1)。对两种测定方法的测定原始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发现,WBGT指数仪检测结果的干球温度明显高于通风干湿表的干球温度,统计学意义非常显著(t检验,P0.05)。

2.2判定

对照高温作业的两种不同定义,分别确定各作业岗位是否为高温作业岗位。结果用WBGT指数判断,18个作业岗位有15个岗位为高温岗位,而用温差判断只有9个高温作业岗位,两种评价方法结论存在统计学差异(配对χ2检验,P

4.4分级(各岗位劳动时间率均>360min,当地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为29℃),结果显示两种分级方法分级级别分布存在非常显著统计学差异(χ2检验,P

3讨论

本次研究结果显示,存在辐射热的高温作业点,WBGT指数仪的干球温度明显高于通风干湿表的干球温度。表明WBGT指数仪的干球温度由于受辐射热的影响常高于实际的空气温度,通风干湿表的干球温度测定的是作业场所实际空气温度,两者不能混为一谈。两种仪器的湿球温度差异很小,表明自然湿球温度受辐射热的影响较小。

用温差判定高温作业的方法,主要强调了生产性热源对工人作业岗位环境空气的加温效果,测定结果受室外空气温度的影响小。用综合温度判定高温作业的方法,主要强调了测定环境状态下工人实际受到的热应激程度,测定结果受室外空气温度的影响较大,在天气炎热时(如当室外温度>30℃),可造成不受生产性热源影响的岗位也判定为高温作业岗位,高温作业分级甚至可达到IV级。而利用温差进行判定时,可能并非高温作业岗位。两种判定结果形成显著矛盾。我们认为,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使职业病防治与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轨道,而现实中存在两种可能造成相互矛盾的高温作业的测定和评价方法,必然造成行政执法单位执法和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职责方面的困惑和混乱。

高温作业测定虽然都是在夏季最热月份进行,但一个月内不同天气情况下的气温存在很大差异,对用综合温度判定高温作业岗位的结果将造成很大偏差,由此得出的评价结论具有很大的随机性。我们认为用此结果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不合适。而用温差判定高温作业岗位的方法,最大程度地反映了生产性热源对工人作业环境的影响,受不同天气情况下的气温影响小,结果稳定性相对较好。因此,我们建议用温差作为评价高温作业的常用指标和行政执法依据,对于主要由炎热天气而导致的高温作业,应以高温季节实际出现的高气温为执法依据。

(收稿日期:2006-10-18)文章编号:1004-9231(2007)06-0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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