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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利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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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对深沪两市的62家上市公司2009-2011年的股利分配情况进行研究,发现多数上市公司都进行了股利分配,并且我国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中,仅分配现金股利的公司要比仅送股和仅转增股本的公司数目大得多。2009-2011年这三年中采取现金股利分配政策的公司分别占进行股利分配公司总数的65.31%、65.22%、66.67%,不分配股利的企业很少;股利分配方式多变,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总结了我国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利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高新技术企业股利分配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利分配;现金股利

近年来我国上市高新技术企业逐渐蓬勃发展起来,在上市公司中被认为是最具有竞争力的一部分,采取合理的股利分配政策,对它的发展有着深远影响。目前我国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利分配最棘手的问题是应该分配多少股利,并采用何种方式分配可以使公司利益最大化。选择适度的股利政策有利于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从而保证公司经营的持续发展,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正是因为它是一项重要决策,所以公司在制定鼓励政策时都要经历复杂的决策过程,要考虑许多因素并衡量各种利弊。

本文以我国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为研究对象,选择深沪两市62家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剔除数据不全、ST公司和未公布年报的上市公司。以2009~2011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分析其股利分配特别是现金股利分配状况,相关数据来源于金融界和深沪两市证券交易所网站。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总体状况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最初表现为“三多一少”,即股票股利多、转增股本多、不分配多、现金股利少。为了改善上市公司不分配现金股利的状况,早在2006年5月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方法》对再融资做出规定,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完成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并在2008年继续提高这一门槛,并把分红派息作为股利分配的必要条件。在这些相关政策出台之后,我国上市公司逐渐呈现出以发放现金股利为主的趋势,然而这些政策仅仅是将派现与再融资联系起来,却对公司分红的比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便出现了很多公司为了达到再融资的目的,只是按照出台政策的规定进行低股利支付率的派现,也存在着大量超能力派现的公司。

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方式多样,其主要方式共有7种:现金股利(派现)、转增股本、股票股利(送股)、现金+转增股本、现金+股票股利、股票股利+转增股本、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转增股本。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有着许多鲜明的特点,主要表现在股利分配方式多样化,并且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我国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利分配状况

1、多数公司都进行股利分配

表3-1统计了我国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在2009-2011年的股利分配情。由表可知,三年内62家上市公司中进行分配股利的公司,都维持在70%以上,不分配股利的公司较少。其中制造业与信息技术业是股利分配比率较高的行业,分别为31家和18家。只有33家公司连续三年分配股利,占样本总数的53.22%。这表明,近年来虽然我国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利分配的公司占大多数,但连续分配的公司相对较少。公司具有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会增加投资者的信任度,因为它是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的影响因素。但多数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各年股利分配的情况总呈现出时而派现,时而送股,有时还存在不分配的现象,缺乏稳定性。

数据来源:根据年报数据自行整理

2、股利分配方式多样化

近几年,我国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中,主要采用的股利分配方式共有7种:现金股利(派现)、股票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现金+股票股利、现金+转增股本、股票股利+转增股本、派现+股票股利+转增股本。表2列示了我国62家上市高新技术企业2009-2011年间所采用的股利分配方式。其中,以现金股利形式分配的公司分别为44家、45家、45家,分别占进行股利分配公司总数的89.79%、97.83%、97.83%,并呈逐年上升趋势;以转增股本形式分配的公司所占比例为26.52%、28.26%、31.11%;以送股形式分配的公司仅仅维持在20%以下,并呈逐年减少的趋势。同时采用两种以上股利分配方式的公司数较少(见表2)。

数据来源:根据年报数据自行整理

三、我国上市高新技术企业现金股利分配状况

1、现金股利已成为股利分配方式的首选

近年来,为了鼓励企业采取现金分配方式,更好地回报投资者,中国证监会相继出台了多项相关政策,并在2008年继续提高这一门槛,把分红派息作为股利分配的必要条件。在这些相关政策出台之后,我国上市公司逐渐呈现出以发放现金股利为主的趋势,并且采取派现形式进行股利分配的公司远远超过了分配股票股利和转增股本的公司。由表2可知,2009-2011年这三年中采取现金股利分配的公司分别占进行股利分配公司总数的89.79%、97.83%、97.83%,这说明以派现的形式进行股利分配已成为高新技术企业选择股利分配方式的首选。

2、现金股利支付水平偏低

2009-2011三年中,62家样本公司采取现金股利的公司数量分别为44家、45家、45家,三年累计派现次数为134次,其中每股派现额高于0.4元的为11次,每股派现额在0.2元—0.4元之间的为35次,每股派现额在0.2元以下的为88次,如表3所示。我国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虽然与其他行业的上市公司相比股利支付水平稍高,然而整体水平依然偏低,61.94%的派现额处于0.2元以下水平,只有8.21%的企业能达到0.4元以上。这是因为虽然国家相继出台了鼓励公司采取现金股利政策,但也仅仅是将派现与再融资联系起来,却对公司分红的比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便出现了很多公司为了达到再融资的目的,只是按照出台政策的规定进行低股利支付的派现。

数据来源:根据年报数据自行整理

数据来源:根据年报数据自行整理

3、存在超能力派现

超能力派现指的是每股派现金额大于每股经营现金流量。表4显示,2009-2011年62家样本公司中,每股派现额超过了每股经营现金流量的公司达90%以上,其中大部分公司甚至超过了100%。超能力派现是一种非理性的股利分配行为,把大部分的利润全部分给了公司里的大股东,这对于中小股东来说极其不公平。尽管这种超额派现行为会在短期内提升股东的信心、为他们带来眼前利益,但这将导致公司资金流短缺,继而会影响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四、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股利分配政策缺乏稳定性

从62家上市公司2009-2011年连续三年的股利分配情况看,我国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虽大多数进行股利分配,但其中连续分配的公司并不多,短期行为严重。股利分配政策是否稳定是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的重要影响因素。具有不稳定股利分配政策的公司,会影响广大股东的投资收益,从而削弱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度,进而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

2、为了再融资而分配股利的现象比较普遍

我国为鼓励现金股利的发放,近年来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但这些政策仅仅是将派现与再融资联系起来,却对公司分红的比例没有明确规定,随即上市公司逐渐呈现出以发放现金股利为主的趋势,但大多都只是为了达到再融资的目的,象征性的进行低股利支付率的派现,表现出了极大的政策倾向,而未从长远方向来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

3、公司治理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

在我国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中公司的大部分股权都集中在前两大股东手中,并且表现出股权集中越高的公司其相应的派现额也越高。这是因为前两大股东掌握着公司的控制权,中小股东只能分散持股。而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并未针对这一现象做出反应。这种不健全的监督机制,使得大股东为了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就会做出使得中小股东难以从股利分配中得到相应回报的行为,继而使自己成为高派现现象中最大的受益者,但这对于中小股东来说极不公平。

(二)改进建议

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选择不仅要通过股东大会表决,还要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二者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否则将会影响公司发展和股东利益。然而有些上市公司本身缺乏规范股利分配的意识,因此本文将从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和监管部门的管理这两个方面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改善我国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利分配现状提供帮助。

1、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建立多元股权制衡机制

国有股“一股独大”是我国上市公司股利股权结构的特点。股权不分散,大股东控制股利政策导致股权制衡度较低,股票在市场内不能自由流通。股权结构不合理是导致产生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为改善这种现象,可以考虑以下几点建议:(1)结合我国国情,增大流通股的比重,即加快减持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流通,使之转变为企业债券,实现抑制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上市流通的比重。(2)完善《公司法》,使我国对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限制逐步取消。(3)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建立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把派现与业绩、薪酬相挂钩,增加机构投资者持股这不仅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而且实现了非流通股内部转移造就了多元化股权制衡机制。

2、制止超能力派现

目前我国鼓励企业多发放现金股利,但近年来由于上市公司的高派现引起的现金流短缺现象层出不穷,企业远期投资也经常受到阻碍。若任其发展下去势必会影响公司经营的持续发展。为了制止超能力派现,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都应作出相应规定,比如公司在进行股利分配时,现金的支付不能超越公司的现金支付能力,要理性分配现金股利。并且超能力派现大多发生在股权集中度较高的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中,所以分散股权也有利于制约上市公司的超能力派现行为。

3、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教育与监管

近年来,证监会相继出台了多种政策以达到鼓励企业发放现金股利的目的,然而这些政策仅仅是将派现与再融资相挂钩,却对公司分红的比例没有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市场上出现了大量为达到再融资目的而进行低额派现或高派现的非理性股利分配的现象发生。为防止此现象的蔓延,我国证监会应加强对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监管,并且制定出相应的具体准则,限制其派现的比例与来源,对于不进行股利分配的上市公司要求必须把不分配的理由在其年报中进行披露,对于故意不进行股利分配的上市公司要对其负责人进行追究,同时,监管部门也要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使之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从真正意义上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与发展前景,对于不合理的股利分配现象要及时用法律这道屏障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中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多属于刚刚起步,正在不断走向成熟,发展壮大的阶段,大部分企业都需要很大的资金支撑。上市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种,一种为留存收益的再投资,另一种是接受外部的投资。公司利润最终会作为现金股利发给股东,或者作为留存收益保留在公司。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现金股利已成为我国上市高薪技术企业主要的股利分配方式,目前,我国大多数投资者都愿意接受现金股利,因为这是投资者实实在在到手的利润。因此,发放现金股利,可以刺激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可以在投资者心目中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进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行投资。但现金股利的分配会减少公司的现金,降低公司的偿债能力,使得公司面临较大的财务风险。而且现金股利是刚性的,只有连续稳定的分配现金股利才能使公司在投资者心中有良好的印象。如果企业将利润作为留存收益留在公司内同样可以增加公司的资金,但许多现金偏好的投资者则可能会不看好公司前景,公司吸收投资的能力会降低。所以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对公司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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