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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于山东省寿光市蔬菜产业化龙头企业LY公司的调查,认为农户与公司合作中的利益机制主要包括3个方面。第一是利益分配机制,LY公司与农户间以合同契约为基础,形成了最高市场价格收购、补贴返还、股金、利润返还等方式;第二是利益制衡机制,即对公司和农户的利益进行制约与平衡的制度,在这一机制形成的过程中,LY果菜旅游专业合作社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三是利益协调机制,利益协调机制主要用于调节公司和农户之间的利益差异,LY公司主动让利,承担更多的风险,并随时关注市场供求的变化,及时向农户产品、技术及市场信息,并适时调整利益关系。这些机制对农户与公司建立稳定的合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蔬菜产业化;合作;利益机制;寿光市
中图分类号:S321.42;F325.2;F014.36(523S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2)20-4658-06
农业产业化通常被称为农业产业一体化,自20世纪90年代出现以来,在中国逐渐成为现代农业发展进程中的一种组织和制度创新,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1]。农业产业化需要把不同的组织和个人组合在一起,共同实现产业化所追求的目标,由于不同组织或个人有其独特的利益诉求,在农业产业化推动的组合过程中,必然会形成不同的利益组合关系[2]。在所有的组合关系中,合作关系与利益联结机制是产业化发展最重要的,也是在所有的组合关系中最为复杂的[3,4],因此,对合作关系中的利益机制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国内学者对农业产业化中的利益机制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傅晨[5]提出农业产业化链条上的利益机制问题是农业产业化得以推开并健康发展的核心问题。朱金鹤[6]认为,在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经济利益的创造与分配问题尤为重要,利益联结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是决定产业化经营能否长期运行下去的关键因素。兰新亚[7]、范亚东等[8]、李怡等[9]认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问题是在产业化经营中龙头企业必须与农民结成共同利益关系,必须让农民从中得到实惠,这是关系到产业化经营成败的关键问题。王锋[10]在阐述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与农业产业化发展内在需求之间关系的基础上,评价和分析了我国当前几种主要的利益联结形式的特征,最后提出一种利益联结机制——合同契约型,认为这种形式应成为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需要普遍实现的利益联结形式。我们在借鉴上述研究的基础上,以山东省寿光市蔬菜产业化为例,在寿光市稻田镇随机选取若干个蔬菜种植户进行了问卷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产业化中的合作与利益关系进行了分析,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 LY公司与农户的合作关系
调研选取的蔬菜产业化龙头企业是寿光市LY公司,该公司是一家从事“有机、绿色”农产品研发、生产、加工、销售的农业综合企业;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潍坊市农业标准化生产重点龙头企业。公司的基地是“十五”国家重大科技专项——蔬菜应用安全关键技术示范点,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基地。该公司创造的“LY”品牌被评为山东省著名商标。
认清公司与农户之间形成的合作关系,是理顺农业产业化运行的基本出发点[11]。调查中发现,在LY公司与农户之间,并不是简单的契约关系,公司采用各种措施,让农民分享到农产品开发后的利润。公司与农户之间以利益为纽带,形成了多种合作关系,并以此增强公司与农户的凝聚力,促进形成利益共同体。
1.1 LY公司与农户的合作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合同化运作。公司通过LY果菜旅游专业合作社,每年与农户签订蔬菜种植与收购合同。为保证有机蔬菜和绿色蔬菜的质量,公司对签订合同的农户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如对于农户的蔬菜大棚,必须是4年以内的新棚才具备签订合同的条件,并且在签合同之前公司要对其土壤进行检测;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农户要严格按照公司技术员的要求进行种植和操作,严格执行有机蔬菜和绿色蔬菜的操作规程,包括种子的处理方式、施用肥料与农药的类型和数量、病虫害的处理方法等。公司与农户在合同中注明:收购1 kg绿色蔬菜,公司给农户的补贴是0.6元;收购1 kg有机蔬菜的补贴是1元。公司收购是按照蔬菜市场最高价当场结算,年底再根据农户的交货量兑现给农户绿色蔬菜和有机蔬菜补贴。
第二种形式是员工化管理。为进一步提高有机蔬菜种植技术,提升有机蔬菜的质量,丰富品种,带动蔬菜观光旅游业的发展,通过农户入股的形式组建了LY果菜旅游专业合作社,使农户与公司的关系更为紧密,该合作社于2007年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注册,现有社员317名,涵盖果菜生产基地67 hm2。合作社的组建是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由公司租下农户的土地,同时聘请农户为基地员工,公司为入社的农户,提前的土壤检测,并根据确定施肥用药的标准,统一供种育苗,统一施肥用药,统一检测上市,同时建立蔬菜电子信息档案。
第三种形式是公司对农户提供无偿的帮助。为了提高公司的知名度,打造有机蔬菜品牌,并进一步扩展公司与农户合作的范围,辐射带动更多的农户加入有机绿色蔬菜生产队伍,公司对社外的农户也提供一些物资及技术支持。显而易见,在没有任何利润回报的前提下,公司对社外的农户提供无偿的技术和物资支持不是一种理性的经营行为,很少有哪家公司对农户采取这种合作方式。但我们认为,LY公司的做法有更长远的考虑。一方面,能够增加农户认同,增强公司与农户之间合作的吸引力;另一方面也是公司出于回报社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考虑。
1.2 LY公司与农户的合作关系分析
LY公司所辐射的农户主要在稻田镇一带,据统计,2009年稻田镇的蔬菜种植面积和产量分别占到了寿光市的17.8%和14.7%,在全市10多个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居第三位。我们所进行的农户调查也主要在稻田镇进行,以随机方式选取30个蔬菜种植户,发放了调查问卷30份,收回有效问卷30份,根据调查情况,我们归纳如下。
第一,从农户参与公司合作的意愿来看,态度十分积极。被调查农户参与合作的比例很高,从30个样本数据可以看出,农户参与LY公司合作的比例高达100%,其中,与公司签订合同而参与合作的农户有24户,占到样本量的80%,以其他方式参与合作的有6户,占20%。对于没有跟公司签订合同的农户,经调查发现,并不是农户不信任公司,也不是农户自己卖菜价格会更高,而是这些农户曾经跟公司签订过合同,但目前大棚的种植年限已经超过4年,已经不符合公司签订合同对象的选择要求,详情见表1。
第二,从参与合作的农户户主构成来看,存在一定的结构性差异(图1)。在调查对象中,男性户主与女性户主的比例为21∶9;户主年龄为20岁以下的0户,21~30岁的3户,31~40岁的7户,41~50岁的18户,60岁以上的2户,可以看出,户主31~60岁的农户共计27户,占到样本数的90%,户主21~30岁的农户只有3户,占到样本数的10%。调查对象中,没上过学的户主有1户,小学文化程度的6户,初中文化程度的15户,高中或中专文化程度的8户,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0户,初中文化程度的户主农户占76.7%。可见,年龄在31~60岁、初中文化程度的男性户主农户是寿光市稻田镇蔬菜种植的主体。
第三,从农户认为与公司的合作中得到的帮助方式与程度来看,选择收购蔬菜产品的有30户,占到100%;选择进行蔬菜种植技术指导的也有30户,占100%;选择提供生产资料的有27户,占90%;选择提供蔬菜种苗的有24户,占80%;选择免费试用新技术的有22户,占73%;选择提供就业岗位或就业机会的有15户,占50%;选择租用土地的有10户,占33%(表2)。可见在被调查的农户中,公司曾给予较多的帮助。
第四,从被调查农户违约的情况看,违约现象极少,只有1户,仅占3.3%。违约的原因是极个别农户不按照公司规定的章程进行操作,擅自使用了公司禁止的农药,产品没有通过公司的质量检测,达不到收购要求而造成的。这种个别的违约现象过去偶尔发生过,现在几乎不再发生,而LY公司通过基地员工方式管理的农户从来没有出现过违约现象。究其原因,一方面LY公司与农户在利益关系上已融为一体,农户把自己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看成是一致的,因此主观上不想或不愿违约;另一方面得益于公司对农户的员工化管理,在严格的操作规程要求下,农户都能按时按量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客观上也避免了农户的违约。
第五,从农户与公司合作的绩效(表3)来看,与LY公司合作的农户都获得了较好的经济收益。一方面,只要农户严格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各个生产环节的操作,就能顺利通过公司的产品质量检验,这样一来,公司不仅按照当时的市场最高价全部收购农户的产品,并按照不同类型的蔬菜给予相应的补贴,使农户获得的经济收益要好于直接在市场销菜的农户。另外,LY公司在农户蔬菜种植过程中,通过提供资金、技术、农资等方面的扶持,减少了农户的生产性投入,因而参与合作的农户在生产投入上也明显少于不参加合作的农户。再加上一部分农户参与公司入股,年末还能获得股金收益。
2 利益机制及形成途径
农业产业化的核心是利益机制,利益机制是指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各经济主体之间为获得自身利益而存在的互相联系与制约的关系[12]。利益机制的本质是利益的创造和分配,利益的创造是分配的基础,而利益的分配又影响利益的创造,是利益机制的关键[13]。利益机制主要由利益分配机制、利益制衡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构成,其中,利益分配机制是利益机制的核心。
2.1 利益分配机制
LY公司与农户之间形成了多种利益分配方式,如前面提到的按照合同以市场最高价格收购、补贴返还、股金、利润返还等等。当然,利益分配的实现还是以合同契约方式为主,公司与农户之间签订了合同,实行了产销合同制,形成了稳定的购销关系,这在实践中证明是比较适合当前寿光市蔬菜产业化发展的实际的。LY公司对当地的农户实行蔬菜保底收购,将各类蔬菜的市场最高价作为保护价,只要农户的蔬菜质量经检测合格,一律按照市场最高价全部收购,同时,对有机蔬菜和绿色蔬菜产品给予补贴。
值得一提的是公司对农户的利润返还。公司按照农户交纳给公司的蔬菜,依据其数量与质量(有机蔬菜和绿色蔬菜的品质差异)折股,最后根据这一股份的多少,把公司在蔬菜加工与流通中得到的利润有差别地返还给各类农户。LY公司的这种做法,使农户得到了农业产业链的平均利润;在世界一些农业发达的国家,如美国、法国等,也是通过农业公司返还利润的形式构建了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从而在公司与农户之间实现了紧密合作[14]。这种方式摒弃了笼统的“公司+农户”购销模式,改变了农户在产业链中只从事农产品生产和出售初级原料的地位,是对农业产业化中合作关系的推动和发展[15]。
2.2 利益制衡机制
在LY公司与农户的合作关系中,利益制衡机制是对公司和农户之间的利益进行制约与平衡的制度。在这一机制形成的过程中,LY果菜旅游专业合作社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合作社的参与,在产业链中就只有公司和农户两个利益主体,只形成“公司+农户”的利益分配格局。从前面的分析可知,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实践中,由于公司与农户之间的经济力量相差很大,二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很难得到来自第三方的客观监督[16-18],而当LY公司与农户的合作关系由“公司+农户”调整为“公司+合作社+农户”之后,一方面合作社紧密联系农户,成为农户的利益代言人,这种关系的存在有效地平衡了原有契约关系中公司与农户两种严重不对等的力量[19];另一方面通过提高分散农户的组织化程度,避免了多个农户与公司发生交易,公司与农户的交易数量和频率都降低了,这就节省了谈判与管理的成本,并且在组织化程度增强以后,农户参与谈判的能力也随之提高,而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为利益制衡机制的形成创造了必要条件[20-23]。
2.3 利益协调机制
从LY公司与农户的合作中可以看到,利益协调机制主要用于调节公司和农户之间的利益差异。相对于分散的农户而言,公司在谈判中具有优势地位,同时也更具有规避风险的能力[24]。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公司在合作初期主动进行“让利”,承担更多的风险,科学指导农户调整生产结构,以适应市场需要[25]。一方面,公司承担的更多市场风险表现为公司在蔬菜销售价格上给予农户极大的让利;当市场上蔬菜产品供过于求、蔬菜价格大幅度下跌时,LY公司始终以市场最高价收购农户的蔬菜产品;同样,当市场上蔬菜产品短缺、出现供不应求及价格上涨的情况时,LY公司仍以市场最高价收购农户的蔬菜产品,高价收购必然会调动农户的种植积极性,为公司提供充足的产品。另一方面,为了更快地适应市场需求,LY公司为农户建立了强大的信息系统,随时关注市场供求的变化,及时向农户有关产品、技术及市场信息,对农户进行技术培训,改变农户的种植结构;通过提高土地的生产率,扩大农户的生产规模,提升蔬菜的品质,从而始终保证蔬菜的优质优价,并最终降低了农户的市场风险,而LY公司始终处在风险的第一线。
3 农户参与合作后收益的变化
农户与公司形成“紧密型”利益共同体后,在蔬菜产业化的具体运行中获得了较高的比较效益,收入得到了明显提高。调查还从蔬菜产量、蔬菜质量、蔬菜出售价格和进入蔬菜市场的难易程度等方面[26],对LY公司基地的农户进行了调查,发放问卷120份,收回有效问卷108份,比较了农户对产业化收益变化的看法,综合调查结果见表4。根据表4的统计我们归纳如下。
第一,从蔬菜的产量、质量来看,大多数被调查农户认为与LY公司合作后产量的变化不大,这在被调查农户中的比例高达55.5%;而有77.8%的被调查农户认为,与LY公司合作后蔬菜的质量提高了,这说明LY公司与农户的合作目的不是单纯为了提高农户的产量,而是让农户生产高质量的蔬菜产品;不是让农户通过以前的大面积粗放种植、大量使用化肥农药获得蔬菜的高产,而是通过种植有机蔬菜和绿色蔬菜生产出更高品质、更具市场竞争力的农产品。
第二,对于蔬菜销售成本的变化,只有7.1%的被调查农户认为与LY公司合作后销售成本不降反升;有11.3%的被调查农户认为作用一般,没有太大变化;有81.6%的被调查农户认为销售成本减少了,或者明显减少。可见,绝大多数被调查农户认为与LY公司合作后蔬菜销售成本是在降低。
第三,对于农户进入市场便利程度的变化,只有7.3%的被调查农户认为与LY公司合作后进入市场更不便利;有12.4%的被调查农户认为作用一般,没有太大的变化;有80.3%的被调查农户认为进入市场更加便利。可见,绝大多数被调查农户认为与LY公司合作后,对更加便利地进入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四,对于节约蔬菜生产投入的变化,只有8 %的被调查农户认为与LY公司合作后生产投入不降反升;有11.6%的被调查农户认为作用一般,没有太大的变化;而有80.4%的被调查农户认为生产投入大大减少或有所减少。可见,绝大多数被调查农户认为与LY公司合作后,对节约蔬菜生产投入起到的是促进作用。
第五,对于减少市场风险的变化,只有8.5%的被调查农户认为与LY公司合作后市场风险增加了;有10.8%的被调查农户认为作用一般,没有太大的变化;而有80.7%的被调查农户认为市场风险大大减少或有所减少。可见,绝大多数被调查农户认为与LY公司合作后,对降低农户的市场风险起到了推动作用。
第六,对于提高农民素质和技能的变化,只有8.8%的被调查农户认为与LY公司合作后,农民素质和技能得不到提高;有11.9%的被调查农户认为作用一般,没有太大变化;而有79.3%的被调查农户认为农民素质和技能明显提高或有所提高。可见,绝大多数被调查农户认为与LY公司合作后,通过教育培训、技术员与农户的长期接触,提高了农民的综合素质与技能。
4 结语
从以上调查和分析来看,LY公司与农户建立了一种较为紧密的合作关系,一方面表现在农户参与合作的意愿和态度较为积极,另一方面表现在农户和公司都严守信用,违约现象极少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LY公司与农户建立了合理的利益机制。在利益分配方面,公司与农户是契约合作关系,利益分配遵循严格的合同规定;在利益制衡方面,合作社作为中介组织介入两者之间,形成了“公司+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模式,部分缓解了公司和农户之间差距悬殊、导致农民缺乏话语权的局面,提高了农民参与合作的积极性;在利益协调方面,公司让“小利”来获得长远的“大利”,以期待农户的实力能够逐渐强大,真正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因此,利益机制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伴随着农业产业化实践的不断变革和创新[27,28],将公司、农户以及合作社等更多的利益主体联系在一起,加强内部和外部监督,使各方合作更加紧密,形成利益共同体,最终实现双赢[29,30]。这一点充分说明,能够在动态平衡中实现各个利益主体诉求是农业产业化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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