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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旅游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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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旅游合同作为一种新型合同,存在着许多特性,这些特性导致在合同解除方面旅游合同有着不同于其他类型合同的特殊之处。通过旅游开始前和旅游中对旅游者和旅行社享有的旅游合同解除权进行分析,在具体实践中应注意:旅游合同的解除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应谨慎;旅游者应履行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正确认定“不可抗力”。

[关键词]旅游合同;解除权;协力义务;减轻损失义务

[中图分类号]F592.6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2880(2011)06-0050-02

旅游合同作为约束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权利义务的有效手段,在旅游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合同法》中并未对旅游合同作出相应规定,旅游合同仍属于无名合同。国内一些学者对旅游合同的立法、纠纷处理、违约损害赔偿都进行了详尽的论述,如刘劲柳所著的《旅游合同》。在旅游合同所涉及的相关内容中,旅游合同的解除往往也是旅行社和旅游者发生纠纷的原因,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基于《合同法》中对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结合旅游活动的特殊性,将旅游活动分为开始前和旅游活动进行中两个阶段,分析旅游者和旅行社所拥有的旅游合同解除权。

一、旅游合同的解除

(一)旅游活动开始前

1.旅游者的解除权

(1)任意解除权。旅游合同成立后,旅游开始之前,旅游者享有任意解除旅游合同的权利,无需提出正当合理的理由。旅游合同需旅游者的亲身参与才能完成,而旅游者由于健康、工作、家庭等原因无法参加旅游,或者没有任何原因仅仅因个人喜好不愿参加旅游,若不允许解除合同或者对旅游者解除合同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可能导致旅游者既不能解除合同也无法参加旅游,构成受领迟延,旅游者将承担违约责任。另外旅游者未解除合同,旅行社基于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给付义务,如预订了交通工具、宾馆等,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旅行社一般会在旅游合同签订以后、旅游开始之前做一些准备工作,例如办理客票、客房预订、出国证照等。旅行社的这些给付行为,不应当因为旅游合同被解除而归于无效,旅游者应当支付相应的价款,而且旅行社因为旅游者解除合同退房、退票而支付的手续费和定金,都应当由旅游者支付。旅行社可以从预收的费用当中扣除应该得到的价款,然后将剩余的款项返还旅游者。

(2)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合同中约定的行程。旅行社有义务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为给付,为了防止旅行社任意变更旅游行程,降低旅游活动的质量,损害旅游者利益,应当在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变更旅游内容的情况下,赋予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若是因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引起的行程变更,该解除行为应具有溯及力,即旅行社应向旅游者返还全部旅游费用;若旅行社是基于不得已的事由而变更行程,而旅游者不同意参加变更后的旅程,应尊重旅游者意愿,允许其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由于因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事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旅行社在不得已之事由出现后及时采取了变更旅程等补救措施,因此合同解除应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旅行社一方在旅游开始前为旅游所做的准备活动付出的劳务应获得合理的报酬,扣除该报酬后的余额则应退还游客。

(3)不可抗力因素。旅游开始之前,因为不可抗力事由的发生,导致旅游者不能参加旅游时候,旅游者有权解除旅游合同。例如发生天灾、动乱、交通堵塞、政府命令等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旅游者应当有权解除旅游合同。

2.旅行社的解除权

(1)旅游者怠于行使协力义务或受领给付义务。协力义务,指旅游者协助旅行社完成给付,如旅游者不提供要求的证件或文件,致使办理护照等手续不能及时办妥。旅游者还有受领给付的义务,如按照约定时间出发,如果旅游者没有按时到达,就可能影响整个行程的继续。如果债权人怠于行使协力义务或受领给付义务,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必须指出的是,旅行社只有在旅游者的不作为行为导致了旅游给付无法继续的情形下,才可以解除合同。

(2)不可抗力因素。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旅行社之事由致使旅游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旅行社可以解除全部或部分合同,而且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违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发生自然灾害、交通管制、军事管制等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或者发生突然疫情导致境外国家禁止入境从而导致旅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都应当属于不可抗力的事由。

(二)旅游开始后的解除权

1.旅游者的解除权

(1)任意解除合同权。旅游未完成前,旅游者有权随时终止旅游合同。但为了兼顾旅行社的利益,旅游者应赔偿旅行社因终止旅游合同而给其造成的损失。另外,旅游者终止旅游合同以后,也有权请求旅行社垫付费用将其送回原出发地。但是到达原出发地以后,旅游者应当将费用及利息支付给旅行社。

(2)旅行社提供的给付有瑕疵,并拒绝补正。旅行社应当就其应当给付的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质和质量的时候,旅行社应当改善。如果旅行社未改善或者不能改善的,旅游者可以请求减少旅游费用;如果旅行社的行为已经影响到旅游合同目的的实现,则旅游者享有解除旅游合同的权利。

(3)旅行社因自身原因变更旅游合同。旅行社在旅游开始后,因为自身原因变更旅游合同的,应当取得旅游者的同意;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有权解除合同。旅游者因解除合同所产生的损失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对于尚未产生的旅游费用应要求旅行社退还。

2.旅行社的解除权

对于旅行社来说,除为了维护旅游团队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实际损失。旅行社行使解除权的情形有:

(1)不可抗力因素。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旅行社之事由致使旅游不能继续进行,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而且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旅游途中,由于旅游者突发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旅游,旅行社可以行使解除权。旅游者必须亲自参与旅游活动才能实现旅游合同,因此由于旅游者自身健康等原因,旅行社可以解除旅游合同。对于旅游者尚未享受的服务,应退还其费用。

二、旅游合同解除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旅游合同的解除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若无法定解除因素,旅行社或者旅游者不能自行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一些旅游合同纠纷往往是因为一方私自解除合同,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虽然旅游者享有旅游开始前和旅游中的任意解除权,但必须谨慎行使自己的权利。由于旅游业务的特殊性,在旅游活动开始前旅行社已经开始进行客房、票务等预订工作,其所做出的努力及付出的财物应受到相应的赔偿。

(二)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应谨慎

旅游者在制定旅游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其具体条款,特别是就解除合同的条件要与旅行社进行确认。旅行社与旅游者所签订的是格式条款,某些方面会排除旅行社的责任,扩大旅游者的义务。而旅行社据此条件解除合同也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旅游者因为准备旅游所造成的精神、经济、时间上的损失也无法获得任何赔偿,这对于旅游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也有旅行社会将无法成团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可见,旅游者应仔细阅读旅游条款,对于不甚明确的应要求旅行社做出详细解释,如果对格式条款不满意,可以要求旅行社另外拟订一份合同。

(三)旅游者应履行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旅行社提供的给付有瑕疵,而且拒绝补正的,旅游者可以解除旅游合同。如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明显与合同不符,并且拒绝进行改善或者补偿旅游者损失,旅游者应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旅游者在旅行社违约后应履行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都规定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法律之所以对守约方课以减轻损失义务,主要依据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义务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它还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减轻损失规则的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从社会角度看,通过设定减轻损失义务,可以激励守约人按促进经济效益的方式去行为,增进社会整体效益;从当事人角度看,减轻损失义务作为限制守约人可以获得的赔偿数额的规则,自然会给他带来不便,需在违约方违约后立即行动,否则将面临被法院认定其补偿措施不当的可能。

(四)正确认定“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可以成为旅行社和旅游者免责的法律依据,因而,对不可抗力的认定至关重要。有些情形,不论是对旅行社,还是对旅游者,虽然貌似不可抗力,但实际并不是不可抗力。“不能预见”成为确定不可抗力的关键要素之一。是否为不可预见,主要依赖于当时的科技水平和人们的一般预见能力,对旅游合同的履行而言,许多所谓的不可抗力只要旅游者或者旅行社采取了措施,就可以预见且可以克服。一般来说,旅游者从签订合同到履行合同,间隔时间有长有短。假如时间间隔很短,旅行社和旅游者对是否会发生不可抗力都较为敏感;假如时间间隔较长,旅行社和旅游者也都有义务对可能出现的不可抗力附随注意义务,以当今的科技水平和手段,对许多所谓的不可抗力都有足够的预警机制和能力。就旅行社而言,应当对某些特殊的气象现象有大致的了解,能够预见一些对旅游团产生阻碍或者损害的自然现象,并有足够的空间和时间加以避免;就旅游者而言,也有义务对天气变化等因素加以注意,促使旅游活动的顺利开展。

还有一种情形,导游擅自变更旅游计划,发生不可抗力后,导致某些项目旅行社不能履行。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有不可抗力的出现,但不可以免除旅行社的违约责任,理由是旅行社违约在先。假如旅行社按原计划履行旅游合同,旅游项目的履行就没有障碍,旅游者的权益也不会遭受损失。所以《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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