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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人出庭作证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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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3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但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人从心理上尚未完全适应,出庭作证时可能出现种种问题,试图从鉴定人出庭作证法律要求、对鉴定人的积极意义以及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注意事项等几个方面进行一些积极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4-0131-02

一、新《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2013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对刑事技术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此,刑事技术鉴定人在工作中对故意伤害造成的重伤、轻伤案件;非正常死亡事件;、杀人、纵火案件;痕迹、物证的比对、检验等做出的相关鉴定成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鉴定意见是否客观、真实、准确直接关系到作为证据的价值和能否被法庭采纳。法庭上控辩双方出于不同的诉讼目的,都要对刑事技术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质疑,这就改变了过去由法官宣读书面鉴定意见的模式,而是由法官通知刑事技术鉴定人到庭,证实其所做的鉴定意见是否客观、公正、科学、真实,并回应控辩双方对鉴定书中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的质疑。因此,刑事技术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必将成为常态化,刑事技术鉴定工作将面临新的挑战。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现状及原因分析

法律条文虽已构建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但规定过于原则性,法规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尚有大量经过鉴定的案件在庭审中并无鉴定人出庭作证,不符合证据非经质证不可采信的规定。不仅如此,由于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缺乏操作性较强的具体规定和强制性要求,导致鉴定人不出庭作证已成为司法实践的常态,鉴定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法院的出庭通知,而法院也予以默许,甚至在实践中很少发出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通知。笔者认为,这一现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法律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不健全。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仅属原则要求,缺乏应当如何出庭作证、接受质证以及拒绝出庭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一方面,法律基于证据须经过查证属实才可作为定案依据规定了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另一方面,法律却在条文表述上许可了鉴定人也可以不出庭作证。此外,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规则和拒绝出庭作证的强制性措施亦是法律上的空白点,使得鉴定人出庭作证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措施,没有程序上的制约,缺乏对未按时、按要求出庭的鉴定人的行为规制,无须承担未出庭质证的法律后果。另外,法律未建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和报酬求偿规定,使得鉴定人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而无相应的权利,鉴定人难免在繁忙的工作中产生不愿意出庭作证的想法。

其次,法院过度信赖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是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对诉讼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做出的鉴别和判断,非经质证不可采信。需要鉴定的都是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一般人无法直接做出判断,因此需要鉴定人利用专业知识和能力对其进行科学解释。长期以来,法院和当事人都片面地认为鉴定结论是正确的,刑事诉讼程序强烈的公权力色彩使法官出于打击犯罪的目的往往忽略鉴定意见的主观因素,即使鉴定人未出庭接受询问和质证也不会因此弱化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鉴定人就是科学的法官,高度信赖鉴定人,导致“打官司就是打鉴定”这种观点广泛存在。在这种观念下,鉴定意见作为鉴定人给出的结论本身足以说明问题,鉴定人出庭作证与否并不重要,与案件审理结果也无直接因果关系。这一误区虽然随着法律的逐步完善得以纠正,但彻底转变无疑还需假以时日,需逐步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最后,鉴定人不具备法律专业背景。鉴定人能解决鉴定问题,却往往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实践中,遇到必须出庭的案件,许多鉴定人往往以工作繁忙为由,跟法院协商选择以书面说明的方式予以变通,法院也大多许可这一做法。实践中也偶尔会有提前打好招呼,希望律师不要在庭上“为难自己”,这些不严肃的行为均不符合法律规定。鉴定人出于对法庭上双方“交战”的未知往往对出庭作证存有畏难心理,也印证了现有法律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具体程序规定的缺失,导致鉴定人长期不重视出庭作证。

鉴于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要真正实现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范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明确出庭作证的积极意义,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三、出庭作证对刑事技术鉴定人的积极意义

刑事技术鉴定人有责任、义务出庭作证,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目的是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公平正义,有效地维护所做的鉴定意见的权威性,同时,有利于鉴定人综合能力的提高。

1.强化了鉴定人的证据意识:出庭时要面对很多非专业人员的提问,并且要解释很多专业问题,这就要求鉴定人在做检验鉴定之初就要做到各工作环节严谨、周密,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需经得起各种不同角度的质询。

2.专业知识水平和应变能力得以提高:鉴定人在出庭回答各类问题、质询时,需要把专业知识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传达给旁听人员,这一过程在加深了自身对专业知识的理解的同时,也提高了自身语言表达和随机应变的能力。

3.使鉴定文书制作更加规范:一份符合规范的鉴定文书是鉴定人专业素质的具体体现,因此鉴定文书必须措辞严谨、使用规范的法言法语,经得起控辩双方的推敲、质疑。

4.鉴定人的出庭作证不仅仅是举证的方式,更是刑事科学技术在诉讼过程中自身价值的体现,有利于对鉴定意见的客观性、真实性、科学性的审查,也是刑事诉讼的必然要求。

5.鉴定人的社会地位得以提高:鉴定人以具有“专业知识”人员的身份出庭作证,通过控辩双方的质询,运用所具备的专业知识深入浅出地予以回答,体现出鉴定人的专业素养,当鉴定意见最终被法庭采纳时,其权威性也必然获得肯定。

四、如何提高刑事技术鉴定人的综合素质

(一)做好相关培训工作

1.设置专门课程对出庭鉴定人进行培训,提高鉴定人的心理承受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法庭辩论能力。培训内容应包括出庭作证的程序、出庭前准备工作、出庭作证时的语言表达技巧、礼仪常识、如何规避风险和相关法律知识,并设立模拟法庭,进行实战演练。

2.选拔人才:在整体提高刑事技术鉴定人出庭能力的同时,要重点培养语言表达、应变能力强的民警充实到刑事技术队伍中来。

3.亲临感受:多安排刑事技术鉴定人参加庭审旁听,感受法庭控辩双方陈述、辩论的氛围,从心理上适应庭审环境。

(二)做好出庭前准备工作

1.法律知识的准备:作为鉴定人必须要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与鉴定有关的法律、法规条款,熟练运用这些法律、法规在庭审时能够避免很多具体问题的争执。庭审答辩时遇到与鉴定无关的问题时,就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予回答。

2.鉴定材料的审核及与之相关材料的准备:确定出庭作证时间后,鉴定人要对鉴定书进行重新审核,从规范鉴定书格式开始,详细推敲鉴定书的内容,对鉴定意见更要审慎把握。同时,对与鉴定意见相关的材料更要熟练掌握,做到了然于胸。做好书面的答辩材料,从多方面、多角度考虑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有关鉴定方面的问题,答辩时要语言简洁明了,避免过多解释陷于被动。

3.出庭作证必备的证件及法律文书:出庭时鉴定人的身份证明要准备好,即:身份证、警官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等。并且要准备好鉴定书、检验鉴定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验鉴定依据的标准等相关材料。

4.熟悉可能被质询的内容:鉴定人法庭作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陈述鉴定意见;二是回答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提出的质询。在法庭上鉴定人应对质询的问题变化多样,回答难度较大,总的归纳如下几个方面:一是鉴定人是否是鉴定机构所属的鉴定人员、是否具备鉴定人资格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所从事鉴定业务的素质和能力;二是鉴定意见的书面格式、鉴定人的人数、鉴定人的签名或盖章、鉴定日期等是否规范合法;三是鉴定检材的提取来源是否合法、真实、有效;四是检验鉴定采取的方式方法是否科学、采取的技术手段能否保障鉴定意见的真实、客观、正确;五是鉴定意见所依据的科学原理、学术理论是否正确。

针对以上这些可能被质询的内容,鉴定人应当逐条写出答辩要点,并且要扩展思路,以随机应变,对没有预知到的问题也能给予圆满解答。

5.熟知出庭作证程序:鉴定人出庭作证主要有四个程序:一是法院出庭作证通知。鉴定书随卷宗被提交到法院以后,法院确定开庭审理日期,鉴定人就会收到法院告知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庭作证的通知书,要记清出庭的时间、地点,务必准时到达。二是出庭前的沟通准备。鉴定人要及时与该案审判长取得联系,了解案件当事人及其律师对鉴定意见存在的疑问以及争议的焦点,对在法庭上可能遇到的质疑内容有针对性进行预测和答辩准备。鉴定人的答辩材料应以鉴定意见为基础,准备好所有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有说服力的材料。三是出庭作证。当审判长宣布鉴定人出庭后,鉴定人走上证人席,经审判长允许后发言。宣读鉴定书时吐字清晰、声音洪亮,宣读完毕后逐一回答审判长、当事人及其律师的质询。四是鉴定人退庭。各方质询结束后,经审判长宣布,鉴定人应当立即退出法庭,不得留在法庭旁听对案件的审理。

(三)鉴定人出庭作证应把握的原则

鉴定人在法庭上应具备充分的自信心,相信自己的鉴定意见能够经受住控辩双方质询并被法庭采纳,这不仅是检验鉴定人的工作能力也是对鉴定人综合素质的考验。因此,鉴定人在出庭时要做到:

1.作为鉴定人在法庭上应当着整洁正装,举止文明得体,无夸张手势及不良动作,运用普通话进行陈述,保证法庭的严肃氛围。

2.审判长是法庭整个审理过程中的主持人,鉴定人所有的发言、回答问题都要举手获得审判长同意后才能进行。鉴定人必须做到服从审判长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3.鉴定人无论是对鉴定的讲解还是回答控辩双方质询都要沉着冷静,语言简洁明了,不下绝对化的结论,留有余地,对鉴定过程和鉴定意见都有可遵循的法律来源,体现出鉴定意见的客观、真实、科学。

4.鉴定人在法庭上要有效地控制自己的情绪,态度诚恳、平心静气,即使处在不利的情况下也不能暴跳如雷、言辞不逊。

5.法庭上经审判长允许鉴定人只就有关鉴定意见的相关问题进行回答,对与鉴定无关、超出鉴定范围、审判长不要求回答的问题,一律不予回答,对一些无理纠缠的问题,应立即请示审判长给予纠正、制止。

6.对目前学术界尚无定论或者有争议的问题,可以以“未经科学证明或确认不能作为评断司法鉴定的依据”予以回答或者不予回答。

7.鉴定人作为诉讼参与人之一参加庭审,为防止受案情干扰,影响鉴定意见的客观、真实、科学性,按照法律规定不得旁听整个案件的庭审过程。

当然,在鉴定人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做好出庭作证的准备的同时,相关保障机制也必不可少,首先,面对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只要是不结案并且需要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就不得不竭心尽力的应对,并且还要精心准备回答控辩双方各种问题的质询,这就使鉴定人身心疲惫,同时刑事技术鉴定人还要承担现场勘查、物证提取等大量本职工作,势必使其精力受到影响,难以兼顾。这就需要对鉴定人的工作职责做出必要调整,使工作的分配更为科学合理。其次,是鉴定人的自身安全问题。因为鉴定人所做的鉴定意见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这就会使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对鉴定人产生仇视,有的会择机报复鉴定人及其亲属,威胁鉴定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如何建立完善实践性、可操作性较强的鉴定人出庭保护制度,保护鉴定人及其亲属生命、财产安全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