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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多渠道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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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财产性收入在农民整体收入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广阔前景,也是一个亟待开发的领域。围绕如何多渠道增加农民财产收入的问题,我们盐城市老促会调研组赴东台、大丰、射阳等地进行了专题考察调研,经过认真分析,我们认为可以抓住五个重点加以突破:

一、明晰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增加农民的共有资产收益。农村集体资产是指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和各种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如何使集体资产成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渠道?从已有的实践看:一是查实集体资产家底,丰富集体资产形式。把更多的具有市场价值的资源要素纳入集体资产范畴,为农民拥有更多的资产形态奠定基础。二是全力推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制度改革。以村为单位组建股份合作社,实现村级集体资产股份化,量化集体资产产权,明晰农民股份,“做实”农村集体产权主体。三是完善规范村股份合作社的运作机制。健全“三会”运作机制,真正使村民有股有权、增财有道。正确处理村行政与合作社的关系,实行“村资分离”,规范和控制村行政费用开支,确保股民分红比例不少于当年的30%,并逐年有所提高。四是坚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把“蛋糕”做大。集体经济实力强的村、集体资源丰富的村、城郊村要优先作出示范;在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集中居住区、配套服务区的建设中,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出空间;推行“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股份化”,让农民享受到这方面的成果。

二、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增加农民的财源母体收益。目前由于更多地强调农地的资源属性,而对资产属性和产权主体不清晰,产权内容不明确,致使农民的土地财产性收入难以确保和增加。因此,须明确界定国家、集体、农民在土地产权上的地位和作用。要以土地产权清晰为着眼点,妥善解决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权利主体虚置问题,建立起规范的土地制度,让土地财产性收益切实回归农民。一是通过自愿流转土地或入股,让农民拥有一份可预期的财产性收入。二是取消土地“双轨制”,实行同地同价同收益。党的十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其目的就是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过程的真正参与者,成为土地价值升值的直接受益者。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的今天,不能再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不能再让镇村集体和财政大量占用农村的土地征用费。三是在符合国家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要把更多的非农建设用地留给农民集体开发,让农民直接分享土地增值的收益。

三、推进城乡房地产市场一体化,增加农民的房屋主产收益。现阶段,我国城市居民无论是房改房还是购买开发商的商品房,土地虽为国家所有,但房屋所有人拥有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可以上市转让。而农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土地为集体所有,房屋所有人对宅基地拥有的使用权至今没有明确期限,也不能随意转让,农民无法拥有、也无法盘活住房资产。既然现在农村建设用地可以不经过先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环节而可以直接上市,农民的宅基地属建设用地性质,那么对每户农民仅有的一处有限额的住宅用地,完全可以采取补办出让手续和补缴少量的土地出让金,来解决用地权属问题,让农民住房拥有物权得以真正实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配套改革农房流转制度和创新住房财产实现形式。一是允许自由处置。有些在外打工创业多年、愿意举家搬迁的农民,应该允许他们放弃宅基地,异地安居置业,并且按市场化原则,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二是变革农房拆迁补偿办法。须通过修订农房拆迁补偿政策,依法征收农民的房屋,按照与城镇同房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户合理补偿。三是开放城乡住房流通交易。允许农民将富余的住房卖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四是鼓励农民将多余的住房出租以获得租金收益,发展“房东经济”。五是允许继承、抵押、保全等,从而全方位地保障和增加农民的住房财产权利和收益。

四、鼓励农户兴办实业,增加农民的财产增值收益。过去虽然不少农民手中有一些积蓄,家中拥有一定量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但如何盘活,让这些资产流动起来、实现增值却很不够。其实,在这方面是有许多文章可做的,如:投资兴办二三产业;利用现有或置办的农机具、车辆、工程等设备搞营运或租赁;投资入股各类专业合作社,分取红利;开发休闲农业和农家乐特色旅游,等等,这对建立农民财产性增收长效机制意义极大。

五、发展农村金融市场,增加农民的投资理财收益。农村金融证券市场现阶段远远落后于城市,农村居民能参与交易的金融产品非常有限。我们须努力构建与农民投资理财需求相适应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让农民涉足投资理财的诸多领域;通过金融体系和产品创新,让农村居民拥有更多的金融工具,提高他们基于资金的股息、利息、红利等财产性收入;积极推进农民多种产权以及农产品抵押、担保融资,增强农民融资和创业增收能力;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路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直接投资,发展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使民间金融合法化、利率市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