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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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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网络购物

近年来我省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新型消费方式发展迅速,相关价格问题日益突出。新型购物方式下,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更困难,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难度也更大。在立法调研中,一些地方和公众认为,网络、电视购物中消费者权益因价格行为受到损害的主要原因是经营者提供的价格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为此,条例对经营者以网络、电视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明码标价义务作出特别规定:除遵守本条例规定的传统销售方式下经营者的明码标价义务外,还应当明确标示或者说明商品的运费和配送方式、价款支付形式等信息;给予优惠的,应当同时明确标示或者说明优惠方式。

细化价格欺诈行为

价格欺诈是当前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公平竞争的突出问题。随着消费行为的不断更新,价格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也更趋多样化。为了有效规范层出不穷的价格欺诈行为,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对价格欺诈行为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将“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导他人购买”、“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冒伪劣商品”和汽车维修等行业中“虚报服务项目、服务时间收取费用”等行为明确为价格欺诈行为,予以禁止。

规范相对封闭区域内价格行为

目前,机场、高速公路的服务区以及地理位置特殊的海岛景区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存在偏高的现象。社会各方面认为,引入市场机制是促使其回归合理水平的有效措施。为此,条例规定,相对封闭区域内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原则确定相对封闭区域内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同时,为了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还规定,相对封闭区域内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人民群众集中反映的价格问题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业主或者管理单位采取提醒、约谈等措施;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杜绝中介服务收费“虚高”

我国很多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申请行政审批时需提交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实践中,有一些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具有行业垄断性质,导致其收费过高,社会反响强烈。为此,条例规定,所涉专业服务具有行业、技术垄断性质或者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其收费应当纳入本省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防止价格听证“走过场”

价格听证制度是确保政府价格决策民主、科学、合理的重要程序制度。在实践中,定价听证过程中存在听证参加人的范围和构成比例不合理等问题,从而导致定价听证有时存在“走过场”,流于形式的现象。为了保障定价听证的公开性、透明性、公正性,本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听证参加人的范围和构成比例以及信息公开的内容。条例规定,听证会“消费者的比例不得少于听证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其中应当有低收入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