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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农村土地制度视觉探“农民致富”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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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三农”问题一直悬而未决,城乡差距一再拉大,农民贫困的警钟一直未停,目前解决好农民贫困问题仍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农民与土地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农民贫困问题的解决必然少不了农村土地制度的完善与改革。本文主要从农村土地制度这一视觉出发,来解释农民难以致富的原因,分析了当今农村土地制度自身存在的优缺点,并且提出了一些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以便加快农民致富的步伐。

【关键词】农民相对贫困;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农民致富

一、农民相对贫困现状分析

近年来,“三农”问题得到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城乡收入悬殊问题一直困惑着我们,2012年中国的GDP高达50万亿元,城镇可支配收入也达24565元,而农民的纯收入仅仅为7917元。一位“说实话”的基层干部---李昌平曾就“三农”问题上书总理,直言:“农村真穷,农民真苦,农业真危险”。中国农民问题实质上是土地问题,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农村土地制度出现了一些问题,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1]所以解决好“三农”问题,实现农民致富的根本在于农村土地制度的深化改革。

二、当今农村土地制度对农民收入的具体影响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中国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发挥了集体的优越性、调动了个人的积极性,因而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以及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但是目前农村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土地制度自身问题不断暴露出来。

(一)农村现行土地先天不足,农民收入受阻

现行农村土地制度最大的缺点是: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更多地受制于政治体制的影响,较少地反映农村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具有先天的不足之症。当前表现突出的是政府对农民征地补偿标准很低,大大地损害了农民的利益。目前在征地补偿中少报、截流、无偿占有农民征地款的现象十分严重,农民的权益受到极大的损害。据保守估算,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全国土地开发商从低价供地中每年获利100亿元以上。[2]根据国内学者的研究,在征地补偿中农民获得土地交易收入的5-10%,集体获得约25-30%,各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获得60-70%。[3]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研究员陈剑波的估算,1953-1978年计划经济确立后通过“剪刀差”使农民收到的损失大概是3000亿元左右,而改革开放之后通过征地从农民手中剥夺的利益又上万亿元。[4]

(二)农村土地流转不畅,农民收入受阻

农村土地流转困难,楼惠新认为是土地产权不明晰、土地产权市场不完善、户籍制度等限制了农村土地流转。[5]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事实上是国家集体双重所有。国家通过强硬的法律手段和政策手段,严格限制集体土地的处分权,严格控制土地的经营过程,严格控制土地承包期限。 农民对于土地只享有使用权,使得农民不能自由处置土地,土地流转难,大量农民外出打工、中青年劳力不足而导致的土地抛荒、弃耕等问题。

(三)农村技术、思想落后,农民收入受阻

农村土地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度基本上都是一家一户小规模经营,难以实现农业现代化、机械化,而且农民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低,技术进步慢,所以农民的收入就很难有很高的收入。

三、深化农村,农民致富措施

学术界对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主要持有3种同的观点:农村土地国有化、农村土地私有化、继续完善现有的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经过分析,最适合我们具体国情的是对现有的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进行创新,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土地制度实行“一地两制”

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应该采用私有制与集体所有制相结合的土地制度方案。总思路是:一部分农村土地采用集体所有制进行管理,一部分农村土地采用农民所有进行管理。

(二)集体所有土地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过集体决议可以对其进行处置,比如,出租、买卖等。但是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收入应该透明化,并且所得收入全部归农村集体所有。此外,集体所有土地的收入主要应该用于农村的公共设施建设,这样的话,农民收入不仅有所提高,农民的社会福利也会大大增强。

(三)农民所有土地

属于农民所有的土地,又应该按照科学的方法,把农民所有的土地一分为二,一部分为耕地,一部分为住宅区,并且采取不同的政策对其进行合理管理。

1.属于农民所有的耕地应该采取强硬的政策,即,每个村的总耕地面积不得减少,换句话说是:这类土地的用途不得改变,但是在这一前提下土地可以自由转让、流转。这样的话,可以是农民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使农民之间也可以进行一个合理化分工:擅长或者爱好种地的农民可以扩大土地规模、规模经营、提高专业化水平、加快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从而使这部分农民走向致富之道;其他喜欢出外务工的农民也可以很好的从土地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寻找属于他们偏好的致富之道。

2.属于农民所有的住宅区,其真实含义是住宅区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全属于农民所有,农民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对其住宅区进行交易。这样不仅能够加速城镇化进程、提高农民的收入,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农民的人身自由性、增强农民的幸福指数。

参考文献:

[1] 丁任重,倪英.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问题研究 [J]. 学术研究,2008 (01)

[2]法制日报,2003-06-25.

[3]隋卓娇.首先是完善机制[N].中国国土资源报,2003-05-15

[4]邹剑峰.征地:农民利益受损不可小觑[N].中国经济时报,2002-07-31

[5]肖鲁伟.浅谈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弊端[N].中国集体经济,2012-02-25

作者简介: 彭冬雪(1987- ),女,汉族,河南商丘人,西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2011级硕士,专业: 区域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