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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至五世纪鄯善国收养契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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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2?10?10;修回日期:2013?04?02

作者简介:李博(1983?),女,陕西高陵人,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10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族史.

摘要:三至五世纪鄯善国的收养契约具有其自身的特征,体现在行文格式和内容两方面。行文格式方面,不同于其他契约由三到四个部分组成,收养契约一般由两到三个部分组成。从内容上看,主要包括主题语、封印、立契时间、当事人、收养对象、交易方式、权利与义务等。

关键词:三至五世纪;卢文书;鄯善国;收养契约

中图分类号:K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3)04?0242?05

20世纪初期,在我国新疆南部地区发现了大量的卢文书,经过研究,证实“卢文文书所记录的多是公元3世纪至5世纪的事实”[1](36)。这些文书多是关于鄯善国的历史记载,如马雍先生所言“在波义尔、腊普逊、森纳、诺布耳合编的《斯坦因在中国突厥斯坦所发现的卢文字集录》中,除了‘斯661号文书’一件属于阗王国外,其余的七百六十三件均属鄯善王 国”[2](75)。这些卢文书为我们深入了解三至五世纪鄯善国的社会生活提供了详实的资料。刘文锁先生对卢文契约文书曾有研究[3],其中也涉及到收养契约文书,但并未对各体契约文书的细微差异进行深入探讨。因此,本文试图对卢文收养契约文书予以分析,旨在探讨三至五世纪鄯善国收养契约的基本特征及其所反映的社会状况,以期对当代现实社会中的收养问题提供启发和借鉴意义。

本文所利用的卢文收养契约来自王广智先生的汉译本《新疆出土卢文残卷译文集》[4]一书。此书是对T・巴罗教授所著《A Translation of the Kharosthī Documents from Chinese Turkestan》[5]的汉文翻译。它们所使用的文书编号都是沿用拉普生、波耶尔、塞纳和诺布尔整理、刊布的斯坦因前三次中亚探险所获卢文书资料成果《奥莱尔・斯坦因爵士在中国突厥斯坦发现的卢文文书》[6]一书中的编号。

一、卢文收养契约及其基本特征

三至五世纪鄯善国的卢文契约文书,如刘文锁

先生所言“包含的问题,一是形式上的,包括文字记录的形式以及契约订立的形式;二是契约内容的,涉及契约法方面的一些问题”[7](295),并且其还以第582号文书为例来说明卢文契约文书的一般特征,指出契约文本应包含文本的主题语、有关封印的说明、立契时间、当事人、标的物、交易方式、权利及义务、证人、违约处罚、契约的书写及时效的说明、断绳及断绳人等方面的内容[7](296?297)。但是并非所有的卢文契约文书都是严格遵守这些特征的。下面就以卢文收养契约为例,对这一时期收养契约所具有的特征予以分析说明。

(一) 卢文收养契约

这里提到的卢文收养契约共有三件,其分别是编号331、415、569号文书。

第331号文书内容如下:

此一有关由钵利耶钵多处过嗣一女之文件,由迦凯那妥加保存。

此系kala布没那拔之印。

兹于伟大国王上天之子夷都伽・迈利陛下在位之11年2月8日,有一名属伟大国之子布没那拔管辖地区之男人,名钵利耶钵多。彼曾生有一女。彼要将该女丢于地上。迦凯那将她从地上拾起抚养,并将“奶费”付给钵利耶钵多。此事经协商,奶费为一匹马。该女孩既不能由迦凯那出卖,也不能由迦凯那作抵押或从家中赶出去,并在家中对她不得虐待,应待如亲生女儿。今后关于该女孩,男人钵利耶钵多或女母不得提出异议。(该文件)系由余?ramana莫遮菩提

(moōh′a budhi)奉伟大国王之子kala布没那拔之命所写。该文件于各地均有效。[4](81)

文书大意是说,此文书由收养方迦凯那保留存根,上面盖着kala布没那拔的印章。迦凯那是收养人,被收养人是钵利耶钵多的女儿。钵利耶钵多是王子布没那拔管辖区之人。迦凯那在夷都伽・迈利陛下在位11年2月8日这天,在养女的亲生父亲钵利耶钵多要将她抛弃的情况下收养养女的。这样的收养机缘看似有些巧合。收养的时候,根据双方的约定,收养人迦凯那付给养女亲生父亲的抚养费是一匹马,同时还规定收养人迦凯那不能卖掉该养女,也不能将其作抵押或从家里赶走,不得虐待养女,应该像对待亲生女儿那样对待她。且该女孩被收养之后,她与其本生之家就彻底地脱离关系,双方不再有任何联系。这件文书是一个名叫?ramana莫遮菩提(moōh′a budhi)的司书遵照kala布没那拔的命令写的。这件文书在全国各个地方都是有效的。

在该收养契约中,除了交代文本的主题语、封印、立契时间、当事人、收养对象(女孩)、交易方式、权利及义务、书写人及法律实效之外,并未见到关于双方违约处罚情况、证人、断绳及断绳人的只言片语。但是这里交代了事情发生的缘由,也就是收养养女的背景。从行文格式上讲,这件文书由三个部分构成。

第415号文书内容如下:

此一关于齐那(Tsina)之子――沙及一养子之文件,由尸迷摩(?imˉema)妥为保存。

兹于上天之子支都・摩希利耶(Citughi Mahiriya)陛下在位之7年3月5日,当于阗人抢劫凯度多境内时,三名年轻之于阗人将女人齐那抢走。彼等来到kitsayitsa楼偷(Luthu)之屋内,即将该妇女齐那连同彼之子女一起作为礼物送给cozbo索没迦之母。(?)该妇女齐那将彼高5 distis之子――沙给男人迦凯那作养子。给Uito马一匹作为奶费。该(事)系当cozbo索没迦之面(办理)。知此事之其他证人为:僧人派伐提(Porvati),司书菩达罗支陀(Budharacˉhida),wasu柯莱沙,名门之子罗钵多伽(Lpatga),僧人伐耶利伐(Vyarivala),钵利耶伐陀(Priyavada)及凯色吉耶。此文件系根据该妇女齐那之要求所写。此文件系由余司书莱钵多伽(L?ipatga)奉执政官之命所写。此文件有效期间为一百年。[4](108?109)

此文书是关于妇女齐那将其儿子送给他人作养子的契约。文书的保存者是一个名叫尸迷摩(?imˉema)的人,对于这个人的身份文书中没有说明。在支都・摩希利耶(Citughi Mahiriya)陛下在位7年3月5日这天,于阗人抢劫凯度多时将抢来的妇女齐那及其子女作为礼物一起献给了cozbo索没迦的母亲。齐那在这样的境况下将自己的亲生儿子沙送给一个名叫迦凯那的男人收养。收养人迦凯那所要支付给送养方的抚养费是一匹Uito马。收养这件事情是在cozbu索没迦的面前办理的。这份契约的书写人是莱钵多伽(L?ipatga),他是遵照执政官的命令和送养人齐那的要求书写的。这份契约的证人有多个,其分别是:僧人派伐提(Porvati)、司书菩达罗支陀(Budharacˉhida)、wasu柯莱沙、名门之子罗钵多伽(Lpatga)、僧人伐耶利伐(Vyarivala)、钵利耶伐陀(Priyavada)及凯色吉耶。文件的有效期为一百年。

该收养契约交代了文本的主题语、立契时间、当事人、收养对象(男孩)、交易方式、证人、书写人及法律实效,但未见到有关封印、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处罚、断绳或是断绳人情况的说明。这件契约同样也对收养的背景进行了说明,即养子是在被当做抢来的礼物送给他人时由其亲生母亲送给人收养的。从行文格式上讲,此件文书由两部分构成。

第569号文书内容如下:

此一有关从妇女齐没那阿处过继舍摩没内罗(Samamnera)之文件,由鸠尼多妥为保存。

此系cozbo索没迦之印。

兹于伟大国王,上天之子夷都没伽・摩希利耶陛下在位之13年2月10日,有一妇人,名叫齐没那阿。其幼子舍摩没内耶曾由鸠尼多过继为子。该妇人齐没那阿从鸠尼多处将舍摩没内耶带走。现彼等已提出控诉。cozbo索没迦及探子莱钵多审讯此案。舍摩没内耶归鸠尼多所有,作为彼之嗣子。奶费现已付给。彼等现已作出判决。现已给amklatsa骆驼一峰作为奶费。此事之证人为vasus奥钵吉耶、迦翅耶及舍楼吠耶,ariva ga凯摩伽,?adavida迦钵吉耶,钵伐多(Parvata后汉作休密――中译注)之剑支吉耶,vurya ga布楼,女孩凯笈及?adavida凯内耶(Caneya)。被嗣养之该舍摩没内罗不得作为奴隶,既不得出卖,也不得抵押。应待彼如同嗣养之人。此文件系由余,sothamga楼偷之子,司书伽凯奉执政官之命并根据鸠尼多、妇人齐没那阿及僧人菩地(Budhila)之请求所写。其权限为一百年。[4](146)

此文书的保存者是收养人鸠尼多。文书上面盖着cozbo索没迦的印章。收养人鸠尼多在夷都没伽・摩希利耶陛下在位的13年2月10日收养了一个名叫舍摩没内耶的男孩为养子。这个养子是妇女齐没那阿的小儿子。收养人鸠尼多支付送养人齐没那阿的抚养费是一峰amklatsa骆驼。当舍摩没内耶被收养之后,收养人鸠尼多不能将这个养子视为奴隶,不能卖掉或是抵押他,应像对待亲生儿子那样对待他。收养时有多个证人作证。这一文件是由具有sothamga楼偷之子身份的司书伽凯在遵照执政官的命令之下,并根据收养人和送养人的共同请求来书写的。这件文书的有效期是一百年。

同样,在这件收养契约中,除了交代文本的主题语、封印、立契时间、当事人、收养对象(男孩)、交易方式、证人、权利及义务、书写人及法律实效之外,并未见到关于断绳或是断绳人情况的只言片语。虽然文书并未明确提出违约处罚的方式,但是字里行间显露出了相关信息,“该妇人齐没那阿从鸠尼多处将舍摩没内耶带走”,对其的处罚是将养子归还收养人所有,“现彼等已提出控诉。cozbo索没迦及探子莱钵多审讯此案。舍摩没内耶归鸠尼多所有,作为彼之嗣子。” 可见,对于被收养方的违约行为并未重罚,只是让其将养子归还收养人。这反映这一时期关于违约处罚的规定不是特别明确,说明对此种情况尚未足够重视,违约处罚未成为立契时的必备内容。从行文格式上讲,此件文书由三部分构成。

(二) 卢文收养契约的基本特征

刘文锁先生在提到领养类契约文书时,提到其基本形式可以331号文书为例,并且指出该书面契约与前述契约的一般格式(应指以582号文书为范本的契约格式)无甚差别。[7](303?304)但是,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卢文收养契约无论是内容还是行文格式都有其自身的基本特征。

这里的三件收养契约中都不曾涉及到契约文本中包含的断绳、断绳人内容。331号文书和415号文书缺少违约处罚的内容,331号文书中还缺少证人这项内容,415号文书则还缺少封印、权利与义务两项内容。可见,收养契约与其他契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其内容由以下基本要素组成。

① 主题语:对文书内容的高度概括,并且说明文书的保存者是何人。从文书反映的情况来看,文书的持有者多是收养方。它位于文书整体内容的首项。

② 封印:主要交代此件文书盖着谁的印章。由此可以了解到这一地区的执政者是何人。这项内容排列次之,紧跟主题语之后。

③ 立契时间:主要指事情发生的时间,位于契约具体内容的最前面。

④ 当事人:主要指收养人、送养人。

⑤ 收养对象:养子或养女。

⑥ 交易方式:主要指支付的东西,钱还是物?这一时期,收养养子女时一般都是支付实物牲畜作为抚养费。

⑦ 权利与义务:指收养方和被收养方各自拥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这里更多是指收养人对养子女所应尽的义务和所负的责任,即养子女在养父母家中所享有的权利。

④~⑦项内容紧密联系在一起,构成整个收养事情的起因、经过和结果,它们的排列顺序则不固定。

⑧ 证明:主要指作证的人,人数不限定,身份也不一。

⑨ 书写人:指专门负责书写契约的人。书写人多是奉执政官的命令来书写,有时则是应当事人的要求来写。书写人多具有官职身份。

⑩ 法律实效:指文书的法律效应,适用于什么地方或有效时间是多久。文书的实效性体现出国家法律的神圣职能。

卢文收养契约在行文格式上也有其特征。其他契约多由三个或四个部分组成。三个部分的契约由主题语、契约的具体内容、断绳组成,如579号文书[4](153)。当然,有的文书将契约的具体内容与断绳连在一起,如586号文书[4](159?160)。四个部分的契约包括:主题语、对封印的说明、契约的具体内容、断绳,如592号文书[4](163?164)。上面这三件收养契约文书则由两个或三个部分构成。两个部分的收养契约,第一部分是主题语,第二部分是契约的具体内容,交代清楚事情发生的前因后果。三个部分的收养契约则包括主题语,对封印的说明,契约的具体内容。无论哪种行文格式,在契约的具体内容中都包含了前面第③~⑩项的内容。

二、卢文收养契约所反映的社会现实

透过这些文书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三至五世纪鄯善国的一些社会状况。

第一,这一时期的收养契约多由收养方单独持有并保存。

在331号和569号文书中,契约都由收养人保存。而在415号文书中,妇女齐那将自己的亲生儿子沙送给男人迦凯那作养子,收养人是迦凯那,文书中却写明契约的保存者是一个叫尸迷摩的人。虽然文书中并未有关于他们之间关系的任何信息,但笔者推测,尸迷摩极有可能是收养人迦凯那家庭的组成人员,而且其在家庭中占有重要地位。否则怎么会让其来保管如此重要的东西呢?总之,这一时期的收养契约通常保存在收养方的手中,并且由他们单独持有。

第二,当时人们已经具有契约意识,收养之事须在地方官府备案,在地方执政官的监管之下订立官契。

首先,这一点从收养契约上所盖的印章可以体现出来。在331号文书中,契约上盖的是执政官员布没那拔的印章,“此系kala布没那拔之印”。关于“kala”一词,林梅村先生将其译为“太侯”[8](638)。雷夏鸣先生也指出:“在诸职官中,吉查依查和卡拉的地位最高。任卡拉者一般都是太子或王子。”[9](117)送养人所在区域正是任kala的王子布没那拔管辖地区,“属伟大国之子布没那拔管辖地区”。在415号文书中,虽没有说明收养契约上盖着谁的印章,但却明确交代了这件事情是在cozbo索没迦的面前办理的,“该(事)系当cozbo索没迦之面(办理)”。在569号文书中,契约上也盖有cozbo索没迦的印章,“此系cozbo索没迦之印”。“cozbo”究竟是何意呢?“cozbo”一词,又作“cojhbo”,林梅村先生将其译作“州长、大州长”[8](638),州长是主管该地区行政事务的最高领导。其次,从收养契约是在执政官员的命令下书写的也可以反映出这点。如在331号文书中,“(该文件)系由余?ramana莫遮菩提(moōh′a budhi)奉伟大国王之子kala布没那拔之命所写”。在415号文书中,“此文件系由余司书莱钵多伽(L?ipatga)奉执政官之命所写”。在569号文书中,“此文件系由余,sothamga楼偷之子,司书伽凯奉执政官之命并根据鸠尼多、妇人齐没那阿及僧人菩地(Budhila)之请求所写”。

可见,这一时期收养契约是在官方的管理之下制定的。这些牵扯到家庭中重大事务的契约都是在执政官员的监督和要求下书写订立的,说明当时人们已经认识到订立契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这样做的目的之一,在于减少纠纷和争讼,也显示其合法性。”[3](85)契约上面盖着当地执政官员的印章,更增加了契约的法律效应,保证了其合法性。契约的订立一方面表明政府知道并同意收养这件事情,另一方面表明它是收养事实成立的一种凭证。

第三,这一时期该地区存在借收养之名而从事人口买卖活动的事实。

在这些文书中,并没有强调养子女被收养之后在收养人家中应尽的义务,反倒是对收养人及养子女亲生父母有所要求。这既是强调他们要承担的义务,同时也是对他们各自的告诫和声明。如331号文书中提到“该女孩既不能由迦凯那出卖,也不能由迦凯那作抵押或从家中赶出去,并在家中对她不得虐待,应待如亲生女儿”。与此同时也要求养女的父母,“今后关于该女孩,男人钵利耶钵多或女母不得提出异议”。在569号文书中也对收养人提出了告诫,“被嗣养之该舍摩没内罗不得作为奴隶,既不得出卖,也不得抵押。应待彼如同嗣养之人”。可以看出,如果不对收养人进行告诫,那么养子女就有可能被收养人进行买卖或是抵押。这从侧面反映出这一时期该地区存在着人口买卖的现象,因此对收养人进行告诫是非常必要的。

第四,鄯善国的社会阶层和家庭结构分四个等级层次。

这一时期该地区的社会阶层可以划分为四个等级层次:以国王为首的各级官僚管理阶层;其次是名门贵族;再次是处于各统治阶层管理之下的普通民众;最后是处于社会底层的奴仆。从收养契约中的纪年方式可以看出,国王是整个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管理着国家的一切事物,其权力至高无上,国家的纪年时间都是以其在位的年岁来表示的。在国王之下,是中央和地方机构的执政官员及其工作人员。他们共同组成了国家的各级管理机构,属于管理统治阶层。社会上的名门望族、富豪权贵及其他一些有较高社会身份的人形成了上流社会的另一阶层。而处于各级管理阶层统治管理之下的是普通民众。这些人属于社会的中间力量,虽然也承担赋税、劳役等,但其身份毕竟还是自由民,地位略高于奴仆。处于社会最底层的是奴仆阶层,他们虽然在三至五世纪鄯善国社会制度转型期间有了一点自由,但还尚未彻底摆脱残酷的命运,其依然可以被主人当作会说话的工具用来买卖。

这一时期的家庭结构也可以分为四个层次:家长、直系亲属、旁系亲属以及靠家长为生之人。刘文锁先生根据卢文书中的“赖彼为生之人”[4](136, 138)这一用语认为:“在这时的精绝存在着一种类似‘大家庭’的制度,即以一个家长为核心,包括其子女以及‘赖彼为生之人’――即依附的亲属和奴隶等成员,这些人共同构成了一个‘家庭’。”[10](109)这一时期,该地区的家庭构成中居于核心地位的人就是家长,接下来是其子女、依附于他的亲属、奴隶等。既然这些人都要依靠“家长”为生,说明他们之间极可能是居住在一起的,或亲属之间居住的相互距离比较近。在以家长为核心的圆环型家庭组织形式内,位于圆环最中心的是在这个家具有发言权和最终决定权的家长;紧接其后的是其直系亲属,如妻子或丈夫、儿女;位于第三层次的是其旁系亲属;位于第四层次的是奴仆。在家庭组织结构中,第三层次的旁系亲属和第四层次的奴仆应都属于文书中提到的“赖彼为生之人”,即依附于家长生活的其他亲属和奴仆。

第五,妇女在家庭中享有一定的地位,在一些重大家庭事件中有决定权,可以参与并处理一些事情。

像415号文书和569号文书中都体现了这点。这两件文书中,都是由家庭中的妇女做主决定将自己的亲生儿子送给他人收养的,并且也由她们出面处理此事。这一行为一方面显示了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她们在处理一些重大家庭事务时有决定权;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该地区的妇女并非过着足不出户的生活,她们也可以抛头露面,与外界接触。可见,三至五世纪的鄯善地区,妇女的生活是多样性的,并非只围绕着家庭生活。女性也可以像男子一样,走出家门,作为家庭的代表参与处理一些人际事务。所以说,该时期内,妇女在其家庭中享有一定的家庭地位,并且可以替代家长或是本身作为家长出面处理家中的一些重大事务。

三、结语

三至五世纪,鄯善国在收养问题上通过订立收养契约(官契)的形式使收养合法化,并且通过这一方式来维护收养方和送养方的权利。虽然订立的契约还并不完善,存在着不足之处,但它对收养方和送养方来说毕竟是一种保护措施。联系现实生活,对比当今社会中的收养问题时不难发现,虽然收养子女无需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来实现,但需要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办

理相应的收养手续,使其收养合法化,同时也保护了收养双方的权利。两者的表现形式虽不相同,但其实质都旨在使收养行为合法化,以维护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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