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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补偿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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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最近,我听其他同事说,公司想和业务部及产品开发部的员工签订一份竞业协议。要求员工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六年内不能为他人和自己开发、生产、销售与公司相同、相似的同类产品。如有开发,则该开发的产品知识产权属于公司所有,还规定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和保密费。据我们公司的法律顾问说,只要双方愿意签订,法律是允许的。请问,这样的条款是合法的吗?

广州Jason

A:《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给予职工一定数量的经济补偿。据此,竞业协议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期限不得超过3年;二是限制的范围是为自己或为他人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三是用人单位应支付一定的补偿。你所在的公司要求时间为离职后6年,且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和保密费,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即使双方签订了协议,一旦劳动者反悔,也可以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该合同无效或予以撤销。

Q:我从一家单位离职后,根据和单位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我将得到竞业补偿费。但听说这笔补偿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这样的吗?如果要缴纳,应该如何缴纳?

北京读者

A:《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竞业补偿费属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其他补助费用”,应按照上述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Q:我大学毕业后进入一所学校工作,劳动合同为三年。在工作期间,学校一直没给上养老保险。工作两年后,我跳槽去了另一家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我应该支付学校违约金一万元。离职的时候,我写了一张条子,主要意思是说等有有钱之后再补上一万元的违约金。但劳动关系和保险账号还在学校,我找学校交涉的时候,他们说如果不交违约金就不办理劳动关系转移。请问,我该不该要求学校为我补缴养老保险?如果可以,我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护我的权利?学校能不能以一万元违约金为理由扣留我的劳动关系?

湖南小马

A:《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不知你所在的学校是否属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如果是,单位应当予以补缴,否则你可以向单位所在区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如果不是,则学校可以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关于你提到的档案与违约金的问题,这是两个完全不同性质的问题。单位不能因为职工未支付违约金就扣留职工档案,而是应该比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18条之规定,在你提出辞职后30日内予以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