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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走财不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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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当你突然收到通知,被迫离开这家公司的时候,心里如同打翻了“五味瓶”。公司会告诉你,因为业务发展等种种原因,你将不得不离开。这时,冷静下来,首先要做的就是,详细询问你的“离职补偿”,做到人走财不空,为自己的下一站事业发展做好经济上的准备。

在这个“离职成风”的年代,人们对于惠普及西门子等公司一再裁员的消息已经见怪不怪了,市场竞争太激烈,每个公司都在拼命争取属于自己的蛋糕,如果没有争取到,员工明天就难保饭碗,更别提面包和蛋糕了。

对于身处竞争激烈的行业或企业的员工,面对企业的中途解聘,该如何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呢?由于各国对裁员都作出了相应的程序约束,实施难度较大、成本较高,且更容易产生劳资纠纷,而自愿离职计划因其自愿性,法律限制相对较少,因此,被很多企业普遍采用。

北京某外企员工李女士突然接到自愿离职通知,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整个事情的发生,是从2005年7月初公司宣布将把李女士所在的业务部门与另外一家公司合并开始,公司就表示所有员工平滑过渡到新公司开展业务,不准备裁人。可是7月20日上午10点整,李女士等员工被告知将在当天被辞退。但是,李女士才刚刚从别的单位调过来。她惊慌失措,按照公司的离职政策规定计算,可能得不到多少补偿金。这样大规模解除员工,而且当天就必须离开,这一切太不公平了。

李女士公司离职政策规定,所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合同制正式员工,如自己提出辞职,可以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补偿金额=(N+1+3)×月补偿基数的公式计算离职补偿金,

其中,“N”代表在某公司的工作年数,“1”代表离职通知期,“3”代表公司为员工自愿离职而支付的3个月额外补偿,月补偿基数则包括工资、房贴、奖金、补贴等所有上一年总收入的月平均收入。

据劳动法专家介绍,自愿离职与主动的经济性裁员有本质不同。经济性裁员是用人企业对企业员工作出的决定,是经过一段冗长的程序后的裁员,很少有企业能够达到要求。而自愿离职是企业促使员工自己提出辞职的手段,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给予一笔遣散费,双方签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从法律角度解释,经济性裁员是企业向员工发出的法律要约,而自愿离职计划是企业向员工发出的要约邀请。

从李女士公司的实施方案来看,倾向于后者,且利用经济利益诱使员工选择协商解除。由上述李女士公司业务整体出售的表象来看,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法律要求,而且出售后业务职能与新公司严重重叠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以此为由,原公司可以解除员工合同,但是根据规定,应提前30天通知,并且依员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1个月工资作补偿。

后来,李女士这部分从其他单位商调或组织调动过来的员工,认为在原单位的工龄也应该计算。同时,很多员工出示了企业的内部文件“鼓励更多的人离职”,并提出自己的离职并不完全出于自愿,公司的行为是经济性裁员。于是,他们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撤销离职格式合同,并最终依据连续工龄增算对员工离职的补偿。

李女士的离职事件目前在外资企业比较普遍,建议其他公司的员工未雨绸缪,通过以上分析了解企业裁员的一些法律底线,防止类似事件突然发生时手足无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