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欺诈经营与双倍赔偿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欺诈经营与双倍赔偿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近日,一消费者从报纸广告中得知北京某美容院可做抽脂减肥手术,便前往该美容院咨询有关情况,接待小姐告诉她抽脂减肥无任何疼痛感,一次性完成,绝不反弹、无任何副作用,由主治医师主刀,成功率百分之百,已为多位影视明星实施了手术。该消费者信以为真,接受了抽脂手术。而实际情况是,她在手术中忍受了极大的痛苦,术后大腿表面凹凸不平,十分难看,且经常疼痛,无奈之余便向电视台投诉。电视台记者假扮消费者在该美容院得到了同样的接待,听到了一样的介绍,还了解到那位"主治医师"根本无主治医师资格,该美容院也根本没有做医学美容的资格认证。他们隐瞒真实情况,掩盖、歪曲事实,编造谎言,引诱消费者上钩,不仅未能让消费者减肥,且留下了严重后遗症,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已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要求美容院双倍返还美容费用并赔偿交通、误工等其他损失。

《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就是说,若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对消费者有欺诈行为,应承担双倍赔偿的惩罚性责任,即消费者依法获得双倍索赔权。

何谓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必须是经营者故意实施的,而且也造成了消费者上当受骗,即接受了经营者的服务或商品。比如经营者明知所售衣物面料为合成革,却谎称是真皮皮衣销售,若消费者购买了,则经营者构成欺诈,而消费者没有购买,欺诈行为则不成立。为了使消费者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认定有一个明确的根据,国家工商管理局早在1996年就颁布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斤少两、虚假广告等13种行为均可被认定为欺诈。此外,要想获得双倍赔偿,除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外,赔偿请求者还必须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即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单位或个人,这也是为什么王海等一些知假买假者的双倍赔偿请求在法庭上屡遭失败的原因。虽然王海等人的行为在打击假冒伪劣方面有积极意义,但知假买假是否属《消法》保护的范畴还有待商榷。

另外,《消法》规定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获得双倍索赔权,但并不禁止经营者承担更多的赔偿,双倍返还仅是惩罚性赔偿的下限。据报载,某经营者以店堂告示形式许诺"假一赔十",但当一消费者在购买了假货向经营者索要十倍之赔偿时,此经营者却说《消法》规定为双倍赔偿,十倍赔偿为无效约定,拒不履行原承诺。

"假一赔十"的承诺是否真的无效呢?约定若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应该是有效约定,"假一赔十"

与《消法》双倍返还的立法本意是一致的,所以此经营者应该兑现当初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