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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及其例外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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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私法上的“人格”有多重含义,公司人格中“人格”应从权利主体的含义来理解。公司人格具有法人性,公司人格的法人性存在一人公司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例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独立人格的补充和强化,它有利于将现实中的“假冒”公司涤除,有利于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的“纯正化”以及交易的安全。

【关键词】公司人格 法人性 一人公司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辨析

私法上所谓的“人格”有多重含义。第一种含义是民事主体资格。法学家江平认为,“人格中的‘人’为权利主体,‘格’为这种主体的资格,人格者,民事权利主体资格之称谓也。”①在民法学上,自然人和法人都拥有独立的人格,自然人是法定的民事主体,尽管其民事行为能力有差别,但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是法定的。法人是民法通则等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即依法设立、有一定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因此法人也就拥有独立的人格。在商法学上,商主体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商主体即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商主体的独立人格意味着三种企业都是独立的商事主体,而非客体,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组织。

人格的第二种含义是民事权利能力。②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所有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也就意味着所有民事主体都有人格。这种认识,不同于人格即为权利主体资格。因为民事主体资格不仅包括民事权利能力,还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责任能力。将民事权利能力等同于人格,说明所有民事主体都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史尚宽认为,人格者民事权利能力之别称也。然而,在商法学上,主体与权利能力资格的区分确实是客观清晰的。以公司为例,公司的主体地位由《公司法》确定,而且公司是典型的法人,法人是民法上独立的民事主体,而公司的权利能力则体现为公司章程中载明的营业范围,营业范围说明了公司的权利能力的范围和大小。从这一实例可以说明,公司的主体资格与公司的权利能力不同。在民法学上,自然人的主体资格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区别则不是十分明显,从民法学角度看,人格作为主体资格与民事权利能力可以等同。但从整个私法的角度看,情况则不同。

人格的第三种含义是人格权。人格权包括一般性的人格权和具体性的人格权,前者包括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后者包括物质性的人格权和精神性的人格权,物质性的人格权又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精神性的人格权又包括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从权利角度将人格定义为民事权利中的人格权,看到了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主体与生俱来的不可分离的权利属性。

人格的第四种含义是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以及名誉、自由等的总称。这种意义上的人格可以认为是抽象的法律世界中的能力和资格。

上述四种关于人格的认识,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笔者所谓“公司人格”中的“人格”,除非作出特别说明之外,皆为第一种意义上的人格含义,即人格为权利主体资格。公司人格,即公司是权利主体。

公司人格的法人性及其例外

私法上所谓“法人”是指能够在法律的舞台上扮演“人”的角色和地位。“公司”作为由人和财产构成的组织体,是否成为法人进而作为商事主体,需要从法人条件的层面上去考察。

首先,公司依法成立。规范公司的法律规范包括公司领域的普通法和特别法,普通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别法比如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定性是公司人格的重要属性,其含义是公司人格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一般是公司法法典或商法典中的公司法编,全面规定公司的类型、含义、设立条件、程序、股权转让规则、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司资本制度及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形式的变化以及解散和清算等等。公司人格的法定性意味着,任何人不得违背公司法的规定,创设公司法上没有的公司类型,例如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也不得违背公司法上的强制性规定。公司人格的法定性是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主体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公司内在特性的要求,也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其次,公司有其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财产意味着该财产不属于出资者,出资者出资后,财产的所有权即归公司所有,出资者享有相应的股权。独立的财产区别于其他公司的财产,该财产属于公司所有。独立的财产不同于债权人的财产,该财产是公司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依据,体现了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再次,公司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公司名称不同于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也不同于债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公司名称是公司独立人格的外在标志。公司有其相应的组织机构,通过组织机构形成公司的独立意识,《公司法》的第二章和第四章分别详细规定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权限、召集、主持、表决等等。公司有属于自己的场所即住所,两类公司设立条件中都有住所的要求,住所是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作为拥有独立人格的公司,住所是其人格的外在表现之一。

最后,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用其独立的财产独立地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并不直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任何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完全符合法人的构成要件,公司是最典型的私法人尤其公司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人格的法人性是可以明确的。

同时,公司也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所谓“社团法人”即私法上的人的集合体,其特征在于先有人,后有人的出资,这样成立的法人为社团法人。成立公司必须先要有发起人,发起人依照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出资,最后登记成立公司。社团性是公司的基本属性,是理解公司法很多问题的关键。

传统大陆法系中各国都严守公司的社团性,不允许一个人创设公司,如果公司在存续过程中演变成为一人公司的话,公司应当解散。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事活动的实践证明,一人公司是客观存在的。最早通过判例确认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的是英国的“萨洛蒙诉萨洛蒙”一案,法院通过判决承认了一个公司绝大多数股份归其中一个股东所有,只要少量股份由一些挂名股东拥有。后来在瑞士最高法院的“李诉李氏空中农业有限公司”一案中,又通过判例承认了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③根据中国的《公司法》规定,我国只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承认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一人”包括两种情形: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即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都有权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同时还设立了五项与一人公司呼应的风险防范制度。这五项风险防范制度分别为:第一,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第二,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第三,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公司;第四,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五,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突破了传统商法对于公司是社团法人的理解,可谓是公司社团性的例外性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独立人格的补充和强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德国被称为“公司的直索责任”,在美国被称之为“揭开公司的面纱”,是指当公司有符合法定情形时,在具体的案件中,法律授权法官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由特定的股东和公司一起对外在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德国之所以称其为“公司的直索责任”,原因在于,在德国,并非所有的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还存在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在我国,由于《公司法》上的公司都是企业法人,都具有法人资格,所以称其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不会产生问题的。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意义主要在于,当虚假的或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司人格以公司独立人格出现并且严重损害到债权人利益时,授权法官将有权否定其拥有独立人格。我国《公司法》的第二十条和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具体规定却十分抽象,缺乏具体应用的条件,实践应用难度增加。因此,司法部门需要继续总结该制度适用的具体案型和适用条件以便各级法院有针对性的适用该制度。总体而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利于将现实中“假冒”的公司涤除,制裁破坏公司独立人格的特定股东,有利于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的“纯正化”以及交易的安全。

(作者单位:河南科技学院法律系)

注释

①江平:《法人制度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页。

②梁慧星:《民法总论》(第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12页。

③窦玲:“一人有限公司的缺陷及防范”,《河北法学》,2010年第2期。